?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創造優美整潔的市容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健全和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達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標,根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四區、開發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包括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建筑施工現場、商場等),社會各類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包市容環境衛生、包綠化美化、包社會秩序。
?各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劃定。其中地處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單位,其責任區是本單位臨街一側房基線(有護欄或者圍墻的,從護欄或者圍墻起算)至便道側石;無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線;無毗鄰單位的,從本單位四周房基線起算(有護欄或者圍墻的,從護欄或者圍墻起算)。凡有多門的責任單位,每門均實行“門前三包”。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體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各區、開發區市容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公安、工商、衛生、房產、市政、交通、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各責任單位必須履行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并與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簽訂《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設專(兼)職人員佩戴統一規定標志,負責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內容包括:
?(一)包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1.按要求自備密閉式廢棄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門檻以內適當位置,嚴禁將垃圾污物掃出門外;積極實行垃圾袋裝化,定時傾倒。禁止亂潑污水,形成冰灘、污水灘;
?2.負責責任區內環境整潔,無紙屑、果皮、煙頭、痰跡、污物、廢棄物,無蚊蠅孳生;
?3.各臨街建筑物、圍墻、櫥窗、牌匾、燈飾要保持美觀整潔,無損,如出現陳舊、破損應及時更換和修復;對不屬于責任單位所有或維護的櫥窗、牌匾、燈飾如出現陳舊、破損的,應當向市容環境管理部門報告;
?4.各責任單位要保持其建(構)筑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圖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每兩年整飾翻新一次;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清洗一次;如出現破損、脫落、褪色、陳舊、風化、雨水沖刷痕跡等須及時清洗、維修、整飾;
?5.各責任單位要保證單位門前責任區內無積冰污雪。白天降雪,停雪后3小時內完成清雪任務;夜間降雪,次日上午11時前完成清雪任務;
?6.戶外廣告設施、標牌必須符合設置規定,并經有關部門審批,要保持完好整潔,設置單位負責定期維修、更新;
?7.各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完善亮化設施;凡設置霓虹燈飾亮化設施的責任單位,應保證夜間美化、亮化設施完好,并按規定要求定時啟用霓虹亮化設施,如出現缺行斷線的應及時修復;
?8.店招牌匾必須規范使用蒙漢語言文字,不得出現繁體字、錯別字、二簡字和異體字;
?9.商(店)鋪門前不得私自設置檐蓬、遮陽布,凡設置檐蓬、遮陽布的必須經市容管理部門統一規劃,保持整潔完好,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10.各責任單位應當制止亂貼、亂畫等損害市容環境行為,及時清除責任范圍內影響市容環境的字跡、圖案、貼紙等印記,對發現的不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容、公安部門舉報。
?(二)包綠化美化。
?1.保護責任區內的花草樹木,維護綠化設施;
?2.禁止攀折花木,做到樹上無釘、無掛、無晾曬衣物;
?3.嚴禁向樹坑、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雜物,并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管理部門工作,保證樹木成活。
?(三)包社會秩序。
?1.積極維護責任區內的良好秩序;
?2.做到無店外出攤,無亂堆雜物、私搭亂建、亂挖亂掛,無占道經營,門前車輛要停放整齊;
?3.不得使用超過規定噪聲標準的電器、音響招攬生意。
?第七條? 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的“門前三包”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對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取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的指導服務和監督處罰工作,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對阻撓、妨礙市容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一)未出示執法證件、未按規定程序執法的;
?(二)未使用規定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
?(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五)侵占或者私分暫扣、沒收物品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
?(七)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八)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各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工作,倡導良好的環境衛生意識,促進城市的和諧發展。
?各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學生的環境衛生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樹立青少年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和社會意識。
?第十三條? 各旗、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