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任期內因領導不力或摸排不仔細,工作不落實,應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隱瞞包庇,致使轄區內黑惡勢力得不到有效打擊,被上級機關掛牌督辦的;
②為涉黑涉惡案件當事人說情,干擾、阻撓辦案的;
③因泄密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或案件發展受影響的;
④私自通過互聯網和微信、微博等通訊媒介發布與涉黑涉惡案件相關的文字、圖片、視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