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發區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規范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入園管理,提升園區服務效能,營造良好的創新和創業環境,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研究,對現行的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入園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F將修訂后的入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管理委員會將定期對入園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園區發展和實際需要,適時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入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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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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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入駐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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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推進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發展新動能,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吸納高新技術項目及優秀人才進入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投資創業,依據《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科技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和服務規范》(LD/T 01-2021)、《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文件精神,結合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留創園的管理和服務機構,隸屬于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如意片區,包括但不限于創業大廈主樓、副樓等實際管理和有效使用的設施,根據國家級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運行管理模式,對入駐企業進行指導、管理和服務,協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留創園主要通過創業孵化鏈條,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圍繞企業成長需求,聚集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創新發展及營造創業氛圍,提供經營場地、共享設施、創業輔導、技術咨詢,投融資、資源對接等方面的服務,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成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留創園為入駐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為入駐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銀行開戶等手續幫辦服務。
(二)指導協助企業申報各級各類扶持資金項目,爭取資金支持。
(三)幫助企業開展技術鑒定、成果報獎、信息發布、市場推廣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服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融資平臺,協助企業融資、提供信息等服務。
(五)引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項目咨詢、擔保、法律、會計、稅務等服務。
(六)設立創業導師團隊,為企業提供強化風險意識、財務與稅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管理、中小企業創業管理 、投融資、知識產權管理等培訓服務。
(七)為入駐企業舉辦培訓、交流、洽談、展示、人才招聘等活動,促進企業間開展業務合作。
(八)為畢業企業提供產業加速服務,為經開區產業發展培育后備力量,促進優勢產業延鏈補鏈強鏈。
(九)設立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為企業提供相應金融服務,助力企業快速發展。
(十)其他創新創業服務。
第五條?入駐企業分為A、 B、C三類。
A類企業是指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留創園場地內,直接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留學人員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商及稅務登記地址為留創園范圍以外的企業,須在入駐留創園后3個月內完成注冊或完成地址變更;
(二)企業具備從事高新技術產品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的開發和生產能力,其項目或產品技術水平高、產業化前景好、市場潛力大、經濟效益好,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產業發展政策和環保要求;
(三)具備研發能力,企業技術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2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人數占當年員工總數的50%以上;
(四)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原則上由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人代表且所持股權不低于10%,或者該企業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東是留學人員,或者企業股東中留學人員股東所持股權合計不低于30%。
B類企業是指依托企業獨立設立或與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等聯合設立的各類研發機構及創新載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科技、工信、發改、組織及人社等部門認定的各類創新載體(含各級孵化器、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二)經有關部門認定或備案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三)與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設的各類創新平臺及科研機構。
C類企業是指與留創園合作,具有相關資質,為園區提供科技、金融、法律、人才、企管及招商引資等公共服務的企業或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介服務機構:已領取營業執照、以提供技術咨詢、知識產權事務、法律、財務、審計服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企業或機構;
(二)創新創業投資機構:符合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注冊成立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和主要為入駐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或機構;
(三)文化創意企業: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登記注冊,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文化創意設計、開發等服務型企業或機構。
(四)與主導產業相關的行業協會:具有一定規模,在相關行業具有影響力的企業或者企業家協會等社會團體。
第六條?符合經開區主導產業的企業及項目,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入駐,上下游產業鏈的相關企業組團入駐可優先考慮。
第七條?入駐程序
(一)申請流程:
A類B類(企業、研發機構等)入駐需提交書面申請,由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產業促進科受理,經產業促進科初審材料、考察評估后,提交中心會議議定,與符合入駐條件的項目和企業簽訂入駐協議書。
C類企業入駐公共服務平臺需提交書面申請,由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項目管理科受理,經項目管理科初審材料、考察評估后,提交中心會議議定,與符合入駐條件的企業或社會團體簽訂服務協議。
(二)入駐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業或項目的商業計劃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三年發展規劃;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成立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社會團體需提供給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留學人員證明,留學人員學歷學位認證、留學人員護照及簽證(僅對留學人員企業要求);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個人工作簡歷;
5.創業團隊成員名單、學歷證書復印件、主要工作經歷以及各自在創業過程中獲得的成就及稱號;
6.項目資金來源及數量,資金籌措計劃;
7.知識產權相關證書、專業認定、獲獎證書等;
8.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9.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入駐手續:
1. A類B類企業入園孵化與留創園簽訂《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入駐協議書》,明確入駐條件、服務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期不超過5年,在孵企業入駐時,中心依據企業規模、人員數量等提供入駐場地,單一企業面積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
2.?C類企業入駐公共服務平臺與留創園簽訂《公共服務機構入園協議書》,服務期一般為3年,中心依據服務單位規模、人員數量等提供工位,有特殊場地要求的單位參照A類企業辦理入駐。
第八條?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留學人員和各類高層次人才入駐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領軍創業的,享受國家、自治區呼市政府關于創新創業相關優惠政策,還可同時享受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優惠政策、國家級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優惠政策。
(二)房租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入駐企業,享受房屋租金優惠政策,房租減按1元/平米/天收取(不包含物業等其他費用),其房屋租賃費用按建筑面積計算。在孵企業(A類)除可享受以上政策外,年度考核達到“優秀”的企業,還可享受考核期內辦公用房房租全部返還獎勵政策。
(三)在留創園設立并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的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四)留創園注冊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經費高于500萬元的“四上”企業,給予每年5萬元獎勵。
(五)對首次認定的國家備案眾創空間,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六)留創園注冊的企業在入駐期間獲得國家知識產權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后,給予每件5000元的獎勵。
(七)留創園注冊的企業在入駐期間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連續兩年備案為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八)入駐企業免費使用留創園內的會議室、商務場所等配套設施,享受入駐留創園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咨詢服務。
第九條?入駐企業應向中心提供統計數據,接受中心考核評價,具體考核評價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條?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對企業施行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對于A類企業每年對企業進行考核評價,連續兩年考評不合格的做退出處理,孵化企業的畢業條件參照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執行。
(二)對B類C類企業實行動態監測管理,對服務水平低、未開展實質性業務的創新平臺及公共服務機構,做退出處理。
(三)入駐留創園的企業,凡違反入駐協議及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有礙民族團結進步或有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企業,入駐期間房租按市場價計算并限期清退,對惡意拖欠相關費用的企業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并將被執行人納入科技信用體系黑名單。
第十一條?A類企業孵化期滿未達到畢業條件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在孵化期間市場前景好、且獲評過“優秀”等級的企業,經企業申請,可享受延長2年入駐期的加速服務,助力科技成果轉化。
(二)孵化項目或企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研發能力不足、產業化效果不明顯,進一步孵化有困難的,視作孵化失敗,終止孵化,施行退出處理。
第十二條?附則
(一)入駐留創園的重大項目,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按“一事一議”予以特殊扶持政策。
(二)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可依據《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優惠政策》文件內容,并按照相關流程,為符合條件的入園企業兌現優惠政策。
(三)經開區內同類型企可參照本辦法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