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各委、辦、局:
為加強對全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推動《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方案》貫徹落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和《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工作會商機制》,現予以印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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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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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
三年行動(2023—2025年)工作會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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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推進全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工作,全面提升我市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和《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會商機制。
一、成員單位
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工作會商機制的主要負責人由市司法局局長擔任,其他成員單位的分管負責同志為工作會商機制的成員。成員單位包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牧局、文化和旅游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數據管理局等15個部門和單位。
工作會商機制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法制部門負責人擔任。工作會商機制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二、主要職責
(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推進全區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督促指導落實《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方案》各項措施,研究解決我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中的共性問題。
(二)加強在推動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工作中的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及時總結工作成效,推廣先進做法和經驗。
(三)完成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的其他事項。
三、工作規則
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工作會商機制堅持分工負責、有序銜接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一次,聽取各單位貫徹落實情況匯報。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工作會商機制主要負責人可以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以邀請非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參加會議。工作會商機制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部門,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根據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匯報各成員單位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與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研究解決辦法。
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工作會商機制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承擔工作會商機制的日常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宣傳、培訓、監督、評估以及日常溝通聯絡、爭議協調、建章立制等工作。
四、有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嚴格履行工作會商機制職能職責,認真落實工作會商機制議定事項,充分發揮工作會商機制作用,形成高效運行長效機制,推動全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各項任務有效落實。工作會商機制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全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工作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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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呼和浩特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2023—2025年)
??????????工作會商機制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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