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黃標車限行禁行范圍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黃標車,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主要區域內實施黃標車限行、禁行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繼續執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在用機動車全面實行環保標志管理的通告》(呼政發〔2013〕232號)中“對取得市環保部門核發的‘黃色環保標志’的車輛(不含保障城市生產生活運行必要的車輛),早7時30分至晚21時,禁止在二環路以內行駛”之規定。
二、自2015年4月1日起,黃標車全天24小時禁止在城市一環路(含)范圍以內行駛。
三、本通告所指“黃標車”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因其發放的是黃色環保標志,因此稱其為“黃標車”。
四、對違反本通告限行規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以及軍車不在限行之內。
六、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