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有效拓寬民間資本的投資領域,推動民間借貸市場化、規范化、陽光化,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交易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發揮好民間資本對經濟的有益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廳發〔2012〕4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關于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分工方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12〕224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分類有序推進改革的方案》(呼黨發〔2014〕9號)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機構的性質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發起,經批準在一定區域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針對當地實體經濟項目開展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受托資產管理及資本投資咨詢等業務的公司。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機構的設立條件及申報所需提供材料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呼和浩特市××(字號)民間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1. 主發起人是當地經營管理規范、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厚、有社會責任感的民資骨干企業,上年度企業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主發起人入股資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2.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3. 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
4. 自然人股東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具有出資實力。
5. 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從事專業投資的公司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
6. 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必須真實合法,且為非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7. 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應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與其履職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8.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二)申請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所需提供的材料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由主發起人組建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并向旗縣區監管部門提交設立申報材料。申報材料至少包括:
1. 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設立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設立的目的等信息。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4. 可行性研究報告。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基本情況、組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經營方針、業務發展規劃、未來3年財務預測、風險控制措施等。
5. 籌建方案。包括公司組織架構、擬聘高管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其他從業人員配置計劃、經授權的籌建機構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
6. 公司章程。
7. 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8. 出資人協議書。
9. 主要管理制度。
10. 各股東出具的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的承諾書。
11. 各股東出具的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的承諾函。
12. 法人股東的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決定;公司章程;法人股東基本情況報告(至少包括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信用報告;法人股東最近兩年的《審計報告》。
13. 自然人股東的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的《個人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三、機構合規經營要求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接受監督管理。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旗縣區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公司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融資;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以向股東提供融資名義變相抽逃出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約定固定回報率的方式獲取回報,具體利率的浮動幅度、融資期限和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投融資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協商確定,但回報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和人民銀行規定的上限;對單個企業或項目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本凈額的20%;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的項目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本凈額的20%;不得跨區域經營;不得向違法經營的企業和個人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行業和項目投資。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只能在1家商業銀行開立賬戶,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必須通過該合作銀行結算。公司的投資結算、項目回報、收益分紅等均通過該賬戶轉賬處理,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會計報告、業務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注冊資本金充分使用后,經批準可以采取向股東借款、引進優先股股東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融入資金,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四、組織實施與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組織領導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規范民間融資秩序的創新之舉,對于防范地方金融風險、促進民間資金供給發揮積極的作用。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在各旗縣區逐步推開。各旗縣區可根據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融資需求和監管能力等條件決定設立進度。試點初期,原則上在每個旗縣區可以先行設立一家。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旗縣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市政府授權市金融辦牽頭,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會同市工商、公安、國土資源、房管、自治區銀監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制定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申報、監管等制度,組織開展監督管理等工作,同時指導各旗縣區做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報、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各旗縣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要明確專門的監管部門,配備必要的人員,切實履行監督管理、風險監測和處置責任,確保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規范經營。各旗縣區在落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監管責任并承諾承擔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前提下,方可上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
(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程序
旗縣區監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對象,對擬新設立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申請材料和出資人資金實力進行初審把關和嚴格篩選,確認其內容真實并符合相關規定后,擬定推薦意見報至市金融辦。
市金融辦負責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旗縣區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可行性評估。通過評估的,公司籌備組憑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旗縣區監管部門的現場驗收報告領取評估意見。公司在領取評估意見后方可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三)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變更和終止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均應經旗縣區監管部門把關后提交市金融辦進行備案登記,對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等重大事項變更需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待評估或備案后,公司方可辦理變更登記。
主發起人或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無特殊情況2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無特殊情況1年內不得轉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股東數量和注冊資本原則上在公司工商注冊登記1年以上方可進行變更。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如解散、破產,依據《公司法》及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進行清算和注銷。
五、監督管理
各旗縣區政府是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風險防范和化解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機制,把好準入關,加強日常監管、資金監測分析和年度檢查,督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合規經營,及時識別、預警和化解風險。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
市金融辦要牽頭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辦法、申報流程等,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檢查督導,并對注冊資本到位情況進行實時監管。
工商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做好注冊登記、變更等工作,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業務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相關手續,要加強對工商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按職能對涉嫌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等進行調查和依法查處。
國土資源、房管部門要依法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業務辦理土地、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辦理手續時需提供市金融辦制定的格式文本合同。
公安部門負責保持對相關領域違法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暴力催債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密切關注公司可能出現的非法集資行為,一旦發現線索及時立案偵查。
銀監部門要督促商業銀行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嚴防信貸資金通過股東入股和私募融資渠道進入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戶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公司的賬戶資金進行監管。
旗縣區監管部門要做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及時對其經營管理、內控風險和業務合規情況進行監測分析、監督檢查;應當指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等,完善業務流程和臺賬、從業人員行為規范、檔案管理等;要加強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現場檢查,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監管時,可委托指定的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獨立審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
對違法違規經營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各級監管部門、公安、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采取風險提示、警告、公示、約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勸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對到期拒不整改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監管部門提請工商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取消其經營資格,限期退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溝通及配合工作。
旗縣區監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抽逃資本金、違規融資、違規經營、暴力催收投資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旗縣區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并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追究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六、政策保障
各旗縣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予以重視,積極穩妥有序地加以推進。要制定相應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健康發展的同時,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對“三農”、小微企業等項目投資并主動讓利力度較大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由旗縣區政府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激勵。
(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投資協議可以依法辦理公證。當事人持投資協議和備案證明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房管、國土資源、車輛管理等各級相關部門,對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予以辦理抵(質)押等各類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