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已經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序開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活動。
第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成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委員會,法律顧問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政府法制機構,主任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首席法律顧問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擔任;
(二)專職法律顧問由專職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組成;
(三)聘任法律顧問由法律專家和職業律師擔任。
第五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二)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具有相應職稱、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等;
(三)在本地區從事法律工作或者法律教學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及較高的職業道德操守;
(四)責任心強,有相當的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第六條 政府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可以采取律師事務所、高校、科研機構推薦、個人申報、定向邀請、公開選聘等多種方式,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報本級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頒發聘書。聘任法律顧問的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七條 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民事行為提供法律依據,或受其委托進行法律論證;
(二)為政府規章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涉及重大項目或者法律關系復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和風險評估;
(三)受政府委托,為政府重大項目的談判提供法律咨詢;
(四)為政府代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調解、仲裁活動;
(五)為政府及其部門處理重大信訪事項,提供法律咨詢;
(六)為政府及其部門處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提供法律咨詢;
(七)為政府及其部門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
(八)承擔政府及其部門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采取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
第九條 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
(二)有權獨立發表意見;
(三)按約定獲得工作報酬;
(四)開展政府法律顧問活動必需的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工作秘密,對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向聘任單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二)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政府交辦的事務或者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擔任聘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五)不得作出其他有損政府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參與處理法律事務:
(一)普通法律事務,可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詢;
(二)疑難復雜法律事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通過召開咨詢會、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以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完成工作任務后,應當將完成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由承辦人署名。書面報告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審查后認為必要時上報政府。
第十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按時參加有關會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二)及時匯報工作任務的進展情況;
(三)妥善安排工作時間,保證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應提前向政府法制機構匯報,以便另行指派人員。
第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三)泄露因擔任政府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政府或者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從事與其職業、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第十五條 聘請的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定,造成政府或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聘用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向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
聘期屆滿,政府法律顧問可依本規定申請續聘。
第十七條 聘用單位應當建立聘請的法律顧問履職全過程工作檔案,包括人員簡歷、服務合同、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績效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工作實績、法律意見采納率、述職情況等指標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依據。
第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將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責任目標考評。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