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
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現將《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4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要求,在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形成覆蓋市和旗縣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體系。建立“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庫”,實現市和旗縣區政府法律顧問資源共享。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保證政府法律顧問在政府立法、重大行政決策、涉法案件處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工作原則。根據市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合理確定選聘法律顧問的人數。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市場化、契約化方式,以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形式進行,所需費用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二、工作內容
(一)組織機構。市本級建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主任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狄瑞明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鄭平同志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法制辦,主任由鄭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要負責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組織政府法律顧問承辦具體涉法事務;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工作分配、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績效考核機制。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也應當參照市本級做法,建立相應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和制度,做好本地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選聘方式。政府法律顧問采取單位推薦、個人申報、定向邀請、公開選聘等方式,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各級政府聘任法律顧問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擬聘任的法律顧問一經審定,與政府簽訂聘用合同,聘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并將法律顧問名單向社會公開。
(三)工作范圍。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 為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民事行為提供法律依據,或受其委托進行法律論證;
2. 為制定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起草涉及面廣、法律關系復雜的文件并實施風險評估;
3. 為政府代理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
4. 參與政府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洽談,起草或者審查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書;
5. 為政府及其部門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
6. 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維護公共利益。
(四)工作方式。政府法律顧問辦理涉法事務時,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查閱檔案材料、征求相關部門及專家意見等方式開展工作,根據政府需要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三、實施步驟
(一)2015年12月底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和制度,已率先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旗縣區政府可參照本方案完善相關工作。
(二)2015年1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向社會征集符合條件的法律人才,組建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積極推進本地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作為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牽頭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與市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的溝通聯系,及時協調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認真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確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健全制度。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和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法律顧問工作的規范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質量和水平。
(三)注重宣傳。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需要,開展形式多樣、有針對性的宣傳活動,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認識,為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