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呼和浩特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
實行進場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07〕11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加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管理,保證國有資產處置工作依法規范進行,現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級唯一實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交易機構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旗、縣、區國有資產處置,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同級財政的批準后到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以下簡稱“進場交易”)。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下列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進場交易的:
(一)閑置資產;
(二)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已不能滿足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上述范圍之外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無償調撥、捐贈的資產;涉及國家機密且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國家規定的不進行公開處置的資產可不進場交易。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評估及拍賣底價、交易價的確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經同級財政批準后,需進場交易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盤查,并按照批準文件的內容以及產權交易規則等規定,向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且將資產全部移交。
進場交易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重新確定掛牌價格;擬確定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時,應上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最終交易價格以成交價格為準,不得低于掛牌價格,也不得使用打折、優惠等其他附加條件。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信息的發布和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在公開交易環境下進行,處置過程中須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信息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有明顯的傾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條款。
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信息應及時通過市級綜合類報刊、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處置資產轉讓信息一經公開發布,即不得隨意變更和改動,也不得隨意撤回。因特殊原因確需對受讓方條件、轉讓底價等重要內容進行調整的,應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原信息發布載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公告時間重新計算,不少于7個工作日。
行政事業單位因特殊原因確需撤回資產處置信息的,報經原批準部門審批后,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原信息發布載體上發布撤消處置公告。
五、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
(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后的價款收入,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繳入市財政專戶。
(二)由市財政局組織集中統一處置的資產所取得的收入,由市財政局作為執收單位,填制《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全額繳入市財政局專戶。
(三)按規定經審批后,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出售、置換資產取得的收入,由資產占有單位作為執收單位,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有關規定,填制《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全額繳入市財政局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