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參保單位: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內蒙古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4〕6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市本級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15%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所提取的工傷保險儲備金的30%上解作為自治區級工傷保險儲備金,70%作為市級儲備金。
各旗縣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15%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并全部上解,其中30%上解自治區,70%劃入市本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專戶。
各旗縣要在每年一季度末將提取的上年度工傷保險儲備金上解至市財政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
二、完善工傷認定管理
各參保單位在本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要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用人單位如不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的企業,應填寫《工傷認定時限延長申請表》,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申請適當延長時限。未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批準延期的,市、旗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申請前發生的工傷待遇。
三、嚴格勞動能力鑒定
各單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要嚴格按《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人社部〔2014〕第21號)規定執行。
各單位人員辦理因病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申請報告;
(二)個人申請報告;
(三)各旗縣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因工和非因工鑒定到主管人事部門蓋章(勞動能力鑒定表一欄內蓋章);企業職工因工和非因工鑒定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蓋章并由法人簽字;
(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住院病歷復印件;
(六)診斷書;
(七)市級以上醫院的近期檢查結果。
以上材料準備齊全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即可受理。
四、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支付標準
(一)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二)工傷職工經市、旗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往統籌地區外治療就醫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
五、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支付標準
(一)經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旗縣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為火車(硬坐、硬臥)、輪船(三等艙,不包括旅游船)及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車和飛機),交通費憑票據報銷。確因傷情需要,乘坐火車軟臥和飛機轉院治療的,需經市、旗縣經辦機構批準同意。
(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門診治療最長期限為5天,住宿費報銷上限為每天120元,住宿費憑票據報銷;往返路途及門診治療期間,伙食補助費每天20元。門診治療超過5天未能住院治療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不再給予報銷。
六、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就醫管理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后,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確認。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接到舊傷復發確認審批表后,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就醫手續,治療期間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七、建筑、礦山、小型服務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
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按照《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0號令)規定執行。
八、交通事故或兼有第三者民事責任的工傷職工待遇支付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政發〔2014〕65號)施行前,由于交通事故或兼有第三者民事責任造成的工傷,仍按原《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政辦字〔2003〕462號)相關規定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政發〔2014〕65號)施行后,由于交通事故或兼有第三者民事責任造成的工傷,工傷職工獲得侵權賠償,享受工傷待遇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九、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
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傷認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持續參加工傷保險至2011年1月1日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標準按《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需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
(一)解除勞動關系協議;
(二)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有效憑證;
(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申請表。
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三方簽訂協議,結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