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
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呼和浩特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
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維護我市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古樹后續資源,是指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按照下列標準分級:
(一)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為二級;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為三級。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
第五條 市綠化委員會對全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進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城市規劃區以外、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分別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簡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財政、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普查。按照《全國古樹名木普查建檔技術規定》的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掛牌、建立檔案,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經確認后報市綠化委員會備案。市綠化委員會負責匯總全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普查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實行專業養護和單位、個人養護相結合。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生存地的所在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為具體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者。
(一)生長在公園、綠地、城市道路、街巷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養護;
(二)生長在林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養護;
(三)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養護;
(四)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養護;
(五)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寺廟等單位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所在單位養護;
(六)生長在行政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承包人養護。生長在行政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該居民養護。其他生長在行政村未明確養護責任人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養護;
(七)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所有人養護;
(八)生長在居住小區、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養護管理;
(九)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
(十)其余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養護管理責任書,明確養護要求和責任。變更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八條 旗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專項經費,用于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調查、鑒定、掛牌、建檔、搶救、復壯、保護設施修建、養護經費補助以及科研、宣傳、獎勵等。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專項經費應占當地綠化經費的1%以上。
第九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
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者個人,可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經費。養護補助經費應當專項用于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捐資、認養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捐資、認養款專項用于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搶救、復壯、保護設施修建等。每年捐資、認養款總額及使用情況由接收捐贈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接收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分級保護的需要,制定養護技術標準,并無償向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一)一、二級古樹和名木,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
(二)三級古樹,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三)古樹后續資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在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并接受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發現樹木有受害或者衰弱現象時,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保護、搶救、復壯等措施救治。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古樹名木死亡的,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經確認后方可進行處理,并報市綠化委員會注銷檔案。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范圍:
(一)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范圍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成群落生長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其保護范圍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
(一)損毀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標志及設施;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采摘果實、種籽和葉片;
(三)在樹干上亂刻亂劃、釘釘、纏繞繩索;
(四)用樹木作支撐物或固定物;
(五)在保護范圍內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傾倒有害樹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者臨時性建筑、埋設管線;
(六)其他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生長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實地勘察、審驗后,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上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經確認后方可移植,并報市綠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不得買賣、轉讓。捐獻給國家的,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要征得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毀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均有權制止、檢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伐、損毀、移植、買賣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