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呼和浩特市“綠色圖章”管理制度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呼和浩特市“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條 城市“綠色圖章”管理制度是指保證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與附屬綠化工程同步設計、按期施工、同步驗收,并符合規定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制度。
“綠色圖章”包括“城市綠化審查專用章”和“城市綠化驗收專用章”。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綠色圖章”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市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綠色圖章”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城市綠地率標準,確定并審查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面積、位置等。
第六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具體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呼和浩特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申請表》;
2. 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綠地面積、位置和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由于季節原因不能完成綠化工程建設的,該綠化工程完成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八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驗收。竣工驗收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進行。
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時,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 《呼和浩特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申報表》;
2.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圖。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條 旗、縣“綠色圖章”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5-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