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權力清單的管理,規范行政權力清單的調整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權力管理體系,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職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單位的行政權力清單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權力清單管理工作應遵循合法合理、權責統一、公開透明、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權力清單管理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執行,各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配合協助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或單位應對其執行的行政權力清單進行調整:
(一)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實施需要調整的;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修訂或者廢止需要調整的;
(三)因機構改革,實施主體或者行政職能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
(四)根據上級政府調整行政權力的決定需要調整的;
(五)其他確需調整的情形。
第六條 涉及行政權力清單調整的部門或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在申請時應提交所需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要件、運行流程圖、具體承辦機構、服務聯系方式及調整理由情況說明、調研論證報告等材料。
政府法制機構經合法性審查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行政權力清單做出相應調整,并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及其他有效載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共同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需要調整的,由主要部門或單位牽頭負責。
第八條 各部門或單位應對行政權力運行情況適時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調整行政權力清單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不定期對本級行政權力清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意見。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結合意見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權力清單提出意見建議的,應向相關部門或單位書面提出。相關部門或單位應及時辦理。
第十一條 對各部門或單位擅自調整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調整行政權力清單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督促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本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