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消防審批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消防審批暫行規定》已經2014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消防審批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簡化建設工程消防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三條 本市實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審批與消防技術審查、檢測分離制度。
(一)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部分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設立,具有相應資質可以開展消防設施檢測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負責消防設施的現場檢測測試(以下簡稱消防設施檢測機構);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行政審批的申報材料、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報告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進行形式審查,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并對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技術報告進行監督;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指導,并存檔備案。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前,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對于依法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送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時應當提交專家評審意見。
第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據建設、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相關技術標準實施消防設計技術審查。依法需要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專家評審意見可以作為審查依據。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如實記錄審查過程,審查結束后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具有明確消防設計審查結論報告。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意見告知書等資料建立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八條 依法應當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六)經過消防技術專家委員會評審的項目,應當提交技術會商結論意見;
(七)提供建設消防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檔案資料;
(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九)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第九條 依法應當辦理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申報表;
(二)施工許可證明文件;
(三)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申報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備案的建設工程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書或者備案審查合格意見書;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工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四章 消防驗收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應當依據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相關技術標準,以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分為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的建筑防火驗收和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實施的消防設施檢測兩部分。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應當按照資料核查、現場檢查測試、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建筑防火驗收資料核查,應當按照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工程竣工圖紙的一致性、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消防設施檢測資料核查,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相關人員到現場,按照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對建設工程的建筑防火進行現場檢查核對。
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依據國家有關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技術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逐項逐個進行現場檢查測試。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比對,核查一致性。
第十五條 建筑防火驗收或者消防設施檢測結束后,建設單位和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應當分別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包括驗收意見和驗收檢查記錄表。驗收報告應當明確提出“合格”、“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并逐條例出發現的具體問題。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安裝質量進行監督,并出具包含消防驗收內容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章 消防驗收、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備案前,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依法需要進行消防設施檢測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取得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四)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申報依法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書面驗收意見書或者備案審查合格意見書;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工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建設部門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的共享應用。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消防審批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