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優化我市文化產業發展環境,實現文化產業跨越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和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關于市場準入
(一)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和外資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文化產業領域,在投資核準、資質認定、證照辦理等方面同國有文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創辦符合國家規定的文化企業,其經營范圍涉及國務院公布的前置許可改為后置許可項目的,可由工商部門先行頒發營業執照,確認其主體資格,待企業取得相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后,再開展經營活動。
(三)對于從事文化創意、動漫設計等文化企業,本著不擾民、無污染的原則,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可將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并允許同一經營場所注冊多個市場主體。
(四)轉制文化單位在辦理轉制登記時,其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審批項目的,可由工商部門先辦理轉制登記頒發營業執照,確認其主體資格,待企業辦理完許可證的變更后,再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已轉制為企業的,在改制重組過程中變更名稱登記和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等過戶手續時,除國家規定的收費外可免收相關費用。
二、關于財政政策
(五)充分發揮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根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呼政發〔2012〕77號)文件精神,2015年市財政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3000萬元,以后逐年遞增。
(六)專項資金采取項目補助、貸款貼息、保險補貼、績效獎勵等方式,專項用于引導扶持符合我市文化產業發展和相關政策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培育骨干文化企業、扶持重點轉制文化企業發展等。各旗縣區也要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逐年增加。
(七)對于列入市級重點文化產業建設項目的,按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在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其建設資金國內貸款部分,按照當年實際貸款額度所付利息,給予一定額度的貼息補貼。
(八)對因承擔公益性文化服務而產生財務虧損的國有文化企業,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補貼。
三、關于投融資政策
(九)積極推進文化產權交易、產業投資基金、信用擔保等投融資平臺建設,拓寬文化產業高新技術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多渠道籌措資金,提高融資能力。
(十)對列入市級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的,加大市級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積極向上爭取中央、自治區預算基本建設投資資金支持重點文化產業項目。
(十一)繼續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具體政策按《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執行。
(十二)鼓勵相關政府資金向文化產業傾斜。市級財政安排的服務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專項資金,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向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集聚區傾斜,形成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合力。
(十三)文化企業可采取多種方式出資、融資。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自有的科技成果等可用貨幣估價并能依法轉讓的財產出資。
四、關于土地政策
(十四)全市在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旗縣區域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明確保障文化產業發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時,要根據本地文化產業發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產業用地比例。要優先安排文化產業重大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市以上重點文化產業集聚區項目及列入鼓勵類的文化產業重大項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傾斜。文化產業項目用地在履行招拍掛出讓程序前,市土地收儲中心應當征求文化部門的意見。
(十五)對列入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的,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比照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標準,但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也不低于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國家、自治區、市級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依法取得的文化產業項目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六)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經旗縣區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一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照“收支兩條線”辦法管理,所繳納土地出讓金在按國家規定扣除相關專項資金后,優先用于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十七)支持利用社會存量房地資源興辦文化產業,利用工業廠房、歷史文化街區等劃撥土地轉型興辦文化產業,經市文化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認定,市人民政府批準,原產權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保持不變,政府可在5年內不對劃撥土地的經營行為征收土地收益。
五、關于稅收政策
(十八)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內政發〔2012〕94號)等關于支持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及其發展文化產業的優惠扶持政策,確保轉制文化企業享受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出口文化產品退稅等各項優惠待遇落實到位。
(十九)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具體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經認定并符合軟件企業相關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二十一)關于對小微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政發〔2012〕88號文件有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內政發〔2014〕87號)文件和其它由國家、自治區制定的相關稅收政策執行。
(二十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內政發〔2012〕94號),國家和自治區鼓勵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六、關于人才政策
(二十三)鼓勵從事文化創意策劃、創意設計、文化產業經營管理等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來我市從事文化建設、文藝創作和文化產業投資,認定管理辦法參照自治區規定執行并享受自治區各項優惠政策。
(二十四)經市文化主管部門推薦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可享受《呼和浩特市培養引進使用高層次優秀人才若干規定》等優惠政策。
七、關于獎勵政策
(二十五)獲國家文化部命名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自治區文化廳命名的“自治區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等稱號的單位一次性給予獎勵,以本意見實施之日后取得稱號時間為準,同一年同一項目獲不同認定的,依照從高不重復予以獎勵。
(二十六)鼓勵文化企業開拓市場。我市文化企業經申報同意參加國際、國內文化產業博覽會、展覽會的,根據其參展費用,對展位費給予補助。
(二十七)鼓勵和支持原創影視作品(除商業廣告之外)。對著作權在我市的原創影視產品,在中央電視臺首播的、在自治區(省)級電視臺首播的、在首府廣播電視臺首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十八)對經認定的符合我市文化產業發展導向的民營文化企業,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按其連續三年對其地方財政貢獻,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對利用本地市級以上非遺文化資源開發的項目,銷售額達到一定額度,按當年銷售額適當給予獎勵。
(二十九)每兩年組織開展市級文化產業重點企業評定工作,凡被認定為市級重點文化企業的給予獎勵,并授予“市級重點文化企業”稱號。
八、附則
(三十)繼續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關于支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配套政策。
(三十一)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相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政策意見,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更加優惠的辦法和措施。
(三十二)本政策意見中的文化產業和文化企業實質符合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名錄,面向市場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相關產品生產的各類所有制經營性行業和企業。
(三十三)享受本政策意見的須是在我市登記注冊,實現業務收入并依法納稅的企業法人單位。
(三十四)《呼和浩特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重點文化企業和產業園區(基地)命名和管理辦法》由市文化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后下發實施。
(三十五)本政策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