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呼和浩特市獨立式機械立體停車設備
安裝及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獨立式機械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呼和浩特市獨立式機械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本市停車設施立體化改造和建設,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規范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呼和浩特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區域內獨立式機械立體停車設備的安裝及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獨立式機械立體停車設備包括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
機械式停車設備指利用地上空間,用來取存儲放車輛的機械或者機械設備系統。機械設備以框架結構或鋼結構為主體,車輛通過升降橫移系統進入(出)停車泊位,從而實現車輛停放的停車設備。
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指利用地上空間,以鋼結構為主體,車輛通過多層停車空間之間銜接通道直接駛入(出)停車泊位,從而實現車輛停放的停車設備。
第三條 本市鼓勵多種渠道、多種方式投資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鼓勵利用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用地、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用地、企業和個人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居民住宅小區服務設施用地及集體建設用地設置停車設施;鼓勵利用對現有停車場設施、居民住宅小區既有平面停車設施進行改造,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增加停車設施供給。
第四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資源產權,與社會資本共同開發建設,采用放棄一定時期的收益權等形式保障社會資本的收益;允許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的前提下將停車設施的部分使用面積(小于使用面積10%)用做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收益用于彌補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五條 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合理選擇位置,采取有效隔聲、減震等措施,嚴格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設備安裝和使用期間的噪聲污染防治。
對相鄰建筑通風、采光、日照或者噪聲有影響的,設置單位應當與利害關系人簽訂協議。
第六條 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按照設備安裝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環評、施工等許可手續。
第七條 符合下列用地條件方可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
(一)利用規劃部門認定不占用規劃道路和綠地的城市公共設施用地設置的;
(二)利用園林綠地配套建設用地或區級城市管理部門認定園林綠地現狀為停車場用地設置的;
(三)利用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土地性質為經營性用地設置的;
(四)利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序同意使用居民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公共場地設置的;
(五)利用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用地設置的。
第八條 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需要占用居住區綠地、機關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公共園林綠地除外)的,應當制定綠地置換補償方案,置換或者補償綠地面積不得低于既有綠化率指標,并取得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第九條 設置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停車設備,應執行國家現行相應類型停車設備技術標準和安全規范,符合安全防護、減排降噪、消防以及停車信息發布等方面的要求。可以對臨街立面進行封閉,其他立面和頂部做半封閉處理時應當符合消防規范要求。
臨街立面應當與周邊建筑物外立面和市容環境相協調,設施產權單位應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要求,對臨街立面進行保潔維護。
第十條 設置單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當按照機械設備安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設置單位持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下列要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設置申請:
(一)設置方案、停車設備清單以及停車泊位示意和方位圖;
(二)與停車管理業務相適應辦公用房和管理、維護人員資料;
(三)建立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資料;
(四)屬于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材料;
(五)屬于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材料;
(六)其他根據實際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對設置單位的申請商市規劃局進行綜合審定,審定合格后發放《獨立式機械立體停車設備安裝選址通知書》,設置單位取得該通知書后方可設置安裝。
第十二條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經檢驗檢測合格且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方可投入使用。
設置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還應當參照《門式鋼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和《鋼結構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其停車位、引道、坡道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機動車停車場庫設計規范要求,其安裝及驗收應當遵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由設置單位組織設計、安裝、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設置單位,應當在設備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持設備驗收合格證明和消防驗收材料向所在地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手續方可經營,并按照《呼和浩特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屬于臨時停車資源,使用期限應當按照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但不得超過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第十五條 利用單位自有用地以及居民住宅小區設置的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在滿足自身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應當按照《呼和浩特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消防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設置和運營行為進行監管,對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停車樓等永久性停車建筑的設置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旗縣區獨立式機械立體停車設備的安裝及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