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建筑垃圾、施工揚塵治理工作的通告'>

為加強建筑垃圾、施工揚塵治理,全面貫徹落實首府城市管理三年大行動有關工作部署,根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現將我市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施工揚塵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在排放建筑垃圾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 對渣土外運費用單獨預算,依據標準、制度和規定制定出建筑垃圾處置計劃。
2. 通過交易平臺簽訂《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承運合同》,開設監管帳戶,實行監管支付。
3.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二、 建設、征拆、園林、市政、熱力管網等工程施工期間,應依據《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HJ/393—2007)進行施工行為,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噴淋降塵等有效措施,實施揚塵防治全過程管理,在每個施工環節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三、市園林局、市政管理局、征拆辦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要切實加強全市園林綠化工程、市政基礎工程、征拆等工程監管工作,監督施工工地嚴格按照本通告要求,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組織施工防塵;對存在問題的工地進行整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相關法規、規章對施工工地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四、 市四區和金川、如意工業園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修繕裝飾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修繕裝飾工程施工工地,要按照本通告做好相關的施工防塵工作,對存在問題的施工現場進行整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五、 市交管支隊、市城管執法局要加強聯合執法,要采取設點檢查與機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建筑垃圾運輸和施工現場的監管力度,嚴格落實好建筑垃圾“五不運”,即:施工現場出入口未硬化不運、施工現場未安裝或使用洗車設備不運、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不運、未實行監管支付不運、施工圍擋不規范不運。
六、已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權且經營權已到期的企業,其所有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更換為新型環保運輸車。
七、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經營權未到期的車輛要按照市城管執法部門要求進行整修,經驗收達標后,不得進入我市二環快速路(含快速路)以內區域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作業,可在二環快速路以外區域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作業。
八、 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建筑垃圾,對已經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依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依法處以經濟處罰外,必須在《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
九、需要利用建筑垃圾進行回填、中轉、再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消納核準,由市環衛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利用。
十、進出工地的物料運輸車輛,應盡可能采用密閉車斗,并保證物料不遺撒外漏。所載物料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車斗應用苫布遮蓋嚴實。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 15厘米,保證物料等不露出、遺撒。車輛應按照批準的路線和時間進行運輸。
十一、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控主要領導負責制。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全市施工揚塵污染防控統一監管。按照“誰投資誰負責、誰拆遷誰負責”的要求,城建、交通、房產、安居、園林等建設單位也要切實承擔起相應的揚塵管控責任。各區政府主要領導對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控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城建、環保、城管、園林等部門各負其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有其項目揚塵污染防控責任,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綠色施工,文明施工,切實減少揚塵污染。
十二、政府鼓勵社會和人民群眾參與建筑垃圾管理,對舉報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密閉運輸,建筑垃圾、物料運輸車輛沿途遺撒、泄漏建筑垃圾、物料污染城市道路,車輛輪胎帶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等行為的給予獎勵。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