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呼和浩特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呼政發〔2006〕76號)、《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辦法》(呼政發〔2008〕57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智慧呼和浩特”建設方案》(呼政字〔2015〕11號),我市設立信息化建設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為規范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按照建設項目統籌安排。使用專項資金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提出。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實行全市統籌,分工合作,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項目審批、監督和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編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協調組織和實施;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組織和實施進行指導。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市屬各委辦局和市直屬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對于旗縣區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給予適當的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安排堅持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按照市政府出臺的《“智慧呼和浩特”建設方案》,著重扶持資源整合共享、創新城市管理模式、提升惠民公共服務水平和產業帶動力強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二)帶動產業。以培育云計算產業為立足點,大力推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各類新興云計算產品和服務的研發制造及廣泛應用,著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三)統籌整合。以現代信息化為手段,高標準規劃和統籌建設各領域信息化項目,圍繞產業轉型升級,上下聯動,有計劃、分層次協調推進信息化建設。
(四)注重績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鼓勵、支持信息化建設的導向作用,以績效目標作為資金使用和項目確定的依據,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領域和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建設項目:
(一)云計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電子政務及信息惠民建設項目;
(三)云計算產業發展建設項目;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別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進行,但鑒于信息化項目具有的特點,專項資金投資項目除按照《呼和浩特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進行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需求分析;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項目建設方案;
(三)項目實施和運維機構及組織管理情況;
(四)信息安全風險情況;
(五)項目建設資金構成及專項資金使用方向;
(六)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對于不涉及土建工程的純應用信息化建設項目,可不提供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選址意見;
(二)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評估報告;
(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第三章 項目的申報和審核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市屬各委辦局和市直屬企業(統稱“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將信息化建設項目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對信息化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進行評估論證,并根據評估論證意見編制擬支持項目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投資計劃,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投資計劃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條 按照年度專項資金額度的2%額外增加項目評估論證等相關前期費用,并由市發展改革委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一經批復下達,不得隨意調整。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的建設內容和標準安排使用,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竣工后,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專家對項目開展驗收,驗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二)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并附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安全等相關專項驗收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