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加快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呼和浩特市加快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
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我市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把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放到突出的位置上,使之成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強有力的支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呼和浩特市加快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范圍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可以實現產業化的企業;科技成長型企業是指以科技開發人員比例高,科技投入大,產品或服務技術含量高,創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持續成長能力,將成為支撐經濟發展支柱力量的企業。所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均須在呼和浩特市內注冊。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企業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不斷推出新產品、新成果;支持企業開展前沿技術、關鍵技術、瓶頸技術攻關;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
第四條 支持我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與制藥、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裝備制造、循環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綠色農畜產品加工業、冶金化工等傳統優勢特色產業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兩化深度融合,推進“互聯網+”戰略,支持發展智能制造、智能工程、信息網絡、文化創意等產業。
第五條 重點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特別是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術產業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壯大。
第六條 對符合《辦法》要求并確定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由《呼和浩特市創新獎勵扶持資金》(簡稱扶持資金)和《呼和浩特市科技創新投資引導基金》(簡稱科創基金)給予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方式參照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 加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力度,使之成為全市高新技術產業科技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扶持資金和科創基金對有突破性創新技術和成果產生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八條 加大科技成長型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力度,全面提升全市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扶持資金和科創基金對年銷售收入突破1億元以上的科技成長型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九條 支持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鼓勵留學歸國人才、科技人才自主創業,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十條 支持重點企業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和推進產業化。
(一)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重大技術的研發能力,且具備產業化條件,對產業發展及形成、延長產業鏈條起重要作用、處于產業核心地位,特別是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同步實施完善企業研發機構、關鍵技術開發、產業化的“三位一體”企業。
(二)支持推進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所引進的科技型企業。
(三)支持從事高新技術服務業的科技型企業。
第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上市融資。
(一)重點培育基礎條件成熟、成長性好的企業改制上市。上市成功后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二)科創基金對已上市、有較好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進行跟進投資,但不對企業控股。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切實落實國家關于鼓勵企業創新投入的政策,加大企業研發投入。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將作為對支持企業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 對確定獲得支持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國家、自治區等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擴大企業在區內外的影響力。
第十四條 加大落實有關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的力度。稅收等優惠政策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擬支持企業的建議,經扶持資金和科創基金的決策機構確定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年度申報工作要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征集通知。
第十七條 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和配合,指導和推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協調發展,對已列入支持范圍的企業做好跟蹤、考核、服務和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企業在申報、經費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采取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等手段違反財經紀律的企業,市財政部門和市科技部門根據情況將其納入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