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專項貸款
還本付息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專項貸款還本付息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專項
貸款還本付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呼和浩特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專項貸款還本付息責任,明確貸款還本付息主體,確保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專項貸款按期償還,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作為貸款項目的實施及責任主體要將貸款資金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按照“誰借款、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條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還款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于: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和配套商業設施租售收入、旗(縣)區償債準備金、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騰退土地出讓收益和經各級政府批準的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等。
第四條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貸款本息首先由各旗(縣)區騰退土地出讓成本和合理收益支付,其次由旗(縣)區政府安排的償債資金解決,然后由安置房項目配套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租售收入支付,仍有不足的,由旗(縣)區政府報市保障房公司審核匯總后上報市政府,按照預算編制辦法和程序審批后,最后由市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性債務,列入償債預算。
第五條 安置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配套商業、車庫、學校、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公共服務設施,經市政府批準后作為對市保障房公司的投入,登記到市保障房公司名下經營管理,其租售收入作為償還銀行貸款的資金來源。
第六條 對于有能力償付還貸本息而又不履行償還義務造成逾期的旗(縣)區,由市財政通過財政結算等方式,從其地方財政資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條 旗縣區要按照棚戶區(城中村)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等相關文件規定,將騰退土地詳細情況報市保障房公司統一整理匯總后,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收儲中心備案,確保項目實施騰退土地出讓收益及其他還款來源。旗(縣)區政府在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騰退土地出讓時,要負責將貸款投入資金和利息等列入土地成本,在土地出讓后將土地整理成本及合理收益返還至市保障房公司,作為償還銀行貸款的資金來源之一。
第八條 市保障房公司在放貸銀行設立還款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歸集旗(縣)區按期劃入的還款資金。
第九條 旗(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歸集項目還款資金,要在還本付息的15個工作日前將資金足額匯入市保障房公司在放貸銀行設立的還款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在市政府批準后,市保障房公司要及時撥付符合放貸銀行支付條件的貸款資金。
第十一條 鼓勵(旗)縣區提前歸還市保障房公司的借款。
第十二條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專項貸款按照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相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自公布之日前30日后正式施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