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
事中事后監管做好“雙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的決定》(內政發〔2016〕38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呼政辦發〔2015〕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提升市場主體準入效能,實現部門協同監管,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雙告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雙告知”工作的重要意義
“雙告知”是指各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在辦理登記注冊時,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在辦理登記注冊后,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部門信息公示與共享平臺向同級審批或主管部門告知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
履行“雙告知”職責,是工商部門強化市場主體誠信守法意識,促進工商部門和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之間信息互聯互通,確保“先照后證”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舉措。做好市場主體前端告知服務工作,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將市場主體信息共享至相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有利于各部門協同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聯互通、齊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動各部門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水平。
二、主動做好“雙告知”工作
(一)工商部門要嚴格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開展“雙告知”工作,對照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確定“雙告知”的范圍和依據。要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的調整情況,及時做好更新工作,確保“雙告知”工作范圍清晰、依據明確。
(二)工商部門要切實履行“雙告知”職責,在辦理設立登記或變更經營范圍登記時,告知申請人,其擬從事的經營項目中如有須經審批方可經營的目錄內事項的,應到相應審批部門辦理行政審批。申請人在工商登記注冊時提供書面承諾,承諾在取得行政審批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告知相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工商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子系統”欄目,核發營業執照時即時向同級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告知工商登記信息。
(三)相關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各自職責,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呼政辦發〔2015〕3號)要求,5日內主動登錄內蒙古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子系統”(網址:http://www.nmgxygs.gov.cn)獲取涉及本部門許可事項的市場主體信息,監督指導市場主體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辦理相關后置審批手續,并依法依規進行監督管理。
各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于7月22日前,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審批辦領取“內蒙古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子系統”用戶登錄口令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統一領導、協調推進,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主抓、統籌推進的工作要求,強化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建立部門內部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認領、交辦、承接、辦理、反饋等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明確專人負責。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內部的主管機構、確定專人負責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查詢、認領、傳送和反饋工作。登錄內蒙古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子系統”及時認領、傳送、催辦、反饋。要加強與工商部門溝通聯系,協調解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中的問題,確保信息傳送暢通。
(三)加強宣傳培訓。工商部門和行政審批、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絡、各級行政服務大廳宣傳欄、電子顯示屏、印發辦事指南等多種途徑進行宣傳,方便市場主體查詢、瀏覽、知曉目錄的內容,對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經驗加強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