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加強金融服務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在推動非公經濟發展,完善縣域金融體系,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加強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內政辦發〔2015〕12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精神,根據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創新發展
(一)按照“鼓勵發展、防范風險”的原則,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模式和業務品種等方面進行的創新,尋求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之間的有效平衡點,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創新促發展,在發展中又不違背監管規則,從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的相互支撐中促進我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并更好地服務我市實體經濟。
(二)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創新發展模式,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經營模式。支持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股東資源優勢、地緣優勢等,加強與建材、服裝、小商品、農副產品及民族特色商品專業市場開展合作,發展“商圈式”、“產業鏈條式”、“園區式”營銷模式,重視潛在和長遠客戶群體的培養。
(三)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創新信貸產品,謀求差異化發展。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以服務縣域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為重點,立足服務“三農三牧”和小微企業的發展方向,按照“只貸不存、小額分散、規范經營、防范風險”的原則,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自身優勢和客戶需求開發新產品、特色產品,探索差異化經營模式,促進信貸業務可持續性。
(四)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創新服務手段,以服務促業務。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應用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等新技術、新工具,實現信貸業務的網絡化、智能化,提升服務水平,以優質的服務水平和高效的服務能力吸引更多優質、潛在客戶。支持有技術和資金實力的小額貸款公司規范開展P2P線上業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利用互聯網手段,通過線上線下結合,在服務小微經濟的同時,求得自身更好的發展。
(五)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市場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盤活資金。鼓勵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單體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產品或聯合多家小額貸款公司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轉讓不良貸款;支持有實力的大股東回購不良資產。
(六)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多渠道融資,緩解后續資金不足問題。
二、重視風險防控,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提升經營實力
(七)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貸款審批流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業務風險和操作風險。
(八)發揮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對總經理及部門經理的監督作用,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運營和信貸資金的合理運用。
(九)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聘用具有銀行信貸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貸人員,提高銀行信貸業務質量。要求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從事相關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銀行業、小額貸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其中財務總監應具有中級會計師(含)以上資格、并從事財務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且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優先聘用具有經濟管理相關專業背景的信貸人員。
(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逾期貸款統計報告制度,每年統計一次全市小額貸款公司逾期貸款情況,督促資本金周轉較低的小額貸款公司加大逾期貸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貸資金流動性。
(十一)引導長期未能實質性開展業務或經營業績較差、無持續性發展能力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資產重組,通過引進當地經營管理規范、資金實力雄厚、有社會責任感的骨干企業入股現有小額貸款公司,優化資本結構,提高運營質量。
三、松緊結合,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健康、有序發展
(十二)嚴把準入關,提升小額貸款公司競爭實力。向“三農三牧”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大、民營經濟發達、監管能力強的旗、縣、區傾斜小額貸款公司增設計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設立,在堅持主發起人本地化原則的基礎上,鼓勵引進在小額信貸領域有經驗、有影響、有成功小微金融經營模式的機構,相關外商投資機構,以及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規范的大型企業或境內外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入股經營小額貸款公司。
(十三)適度放寬經營范圍,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
1.適當放寬業務經營范圍,允許經營規范、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票據貼現、資產轉讓等新業務。
2.允許運行良好、確有業務需要、年度考評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在蘇木鄉鎮、嘎查村等設立服務點、營業部。
3.合規經營、風險管控嚴密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審批可開展股東定向借款、同業資金調劑。
4.允許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發行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私募債等融資工具實現債權性融資;通過與投資基金、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合作,實現股權性融資。
(十四)強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效率。依據日常監管、年度考評、現場檢查掌握的情況,結合非現場監測記錄,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差別管理。對經營規范的公司在開辦新業務及其他審批事項上給予政策傾斜,支持其做大做強;對經營不規范的公司重點關注,增加現場檢查次數,采取警告、約見高管人員談話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加大清理整頓力度,對確實經營不規范或長期不做業務的,取消公司經營資格。
(十五)規范股權變更,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做實小額貸款公司運營資本。
(十六)整頓行業秩序,懲治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加強多方聯動,優化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服務環境
(十七)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要給予大力支持,在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房屋、股權、車輛等他項權利抵(質)押登記時,應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政策執行。
(十八)各有關部門應參照金融企業執行對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財務核算、信貸業務等的監督和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和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兼并重組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十九)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征信系統接入工作,推薦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暫時達不到要求的小額貸款公司,支持其探索過渡的查詢辦法。
(二十)加強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股權交易中心等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支持和服務;支持保險公司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積極提供貸款抵押物財產保險、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等保險產品,為小額貸款公司安全放貸提供保險保障。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合作,通過合作拓展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空間。
(二十一)強化旗縣區金融辦屬地監管職責,有效發揮旗縣區金融辦的一線作用,形成上下聯動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服務機制,助推小額貸款公司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二)充分發揮小額信貸協會呼和浩特分會的職能和作用,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和服務。督促協會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按照自律公約,強化會員單位的自律意識,樹立誠信、守法的小貸公司良好社會形象。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合理借助協會機制保護行業合法權益。強化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動行業人才建設。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