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呼和浩特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5〕145號)、《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實施細則》(呼黨辦發〔2015〕1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呼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屬地管理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無主管部門行業領域由屬地政府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六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依法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負有業務、生產經營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將安全生產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切實承擔起相應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第九條 其它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參與配合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職責
第十條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程,認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三)依法實施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監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指導、組織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七)按照職責參與或者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具體職責
第十一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二)負責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 市教育局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工業和信息化行業領域(含室內裝飾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按照職責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
(一)負責道路交通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校車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行為;
(六)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審批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市民政局
(一)負責民政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社會(兒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軍休所、光榮院、救助管理站、福利企業、假肢科研和生產企業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預防、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二)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等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負責對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工傷保險,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勞動用工行為;
(二)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指導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三)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有關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
(一)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取締非法礦山和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
(二)負責礦山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工作,負責對地質勘查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負責建筑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三)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照明、供熱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鎮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一)負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一)負責城市管理及環境衛生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市園林局
(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局
(一)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
(一)負責道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裝卸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和水上航標的設置,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港口、事故多發路段的安全隱患治理;
(五)負責職責范圍內校車安全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水務局
(一)負責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利建設工程、水利設施以及市政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農牧業局
(一)負責農牧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漁港水域交通、漁業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農牧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農牧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和調解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市林業局
(一)負責林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林木采伐和運輸、林產品加工、林產化工以及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商務局
(一)負責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督促、指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飲住宿場所(星級飯店除外)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成品油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督促檢查物流產業、物流園區、大型商務活動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條 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
(一)負責文化市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臺的大型演出活動)等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臺的大型演出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負責文物建筑搶險、修繕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印刷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組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一)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醫院等各類醫療機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等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協調、組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產地的煙花爆竹行為;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負責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
(四)依法組織開展或參加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 市體育局
(一)負責經營性高危險體育項目、公共體育場所和設施、大型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對各旗縣區、開發區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二)負責煤礦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建材、輕工、紡織、機械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較大及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六條 市旅游局
(一)負責旅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牽頭負責對特種旅游項目和設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七條 市氣象局
(一)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二)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御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做好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八條 中國移動、聯通、電信呼和浩特分公司
(一)負責通信運營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通信建設工程和電信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為應急救援和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郵政管理局
(一)負責郵政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郵政市場、寄遞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條 呼和浩特鐵路局
(一)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管轄區域內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運輸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一條 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督管理局
(一)負責轄區內民航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民航安全保衛、民航安全檢查、機場消防安全和應急救援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民用機場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二條 呼和浩特供電局
(一)按照職責負責監管區域內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監管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三條 市總工會
(一)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指導、督促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群防群治。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對經舉報且查實或者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掛牌跟蹤督辦,并向有關地方政府或部門、單位下發督辦通知書。對生產安全事故多發、事故數量超過控制考核指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突出問題的,約談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示通報,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執行整改督辦指令的;
(三)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六)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管轄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和單位,接到通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督促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呼政辦發〔2013〕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