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呼和浩特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呼和浩特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呼和浩特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精神,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促進價格杠桿對農業節水的調節作用,實現我區農田灌排工程良性運行和農村水利體制機制創新,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實節水優先戰略方針,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用水需求管理,堅持政府和市場協同發力,因地制宜,綜合施策,以明晰水權、定額管理為前提,以完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為基礎,以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逐步建立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促進農業節水增效和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助推農業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綜合施策。加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與水權制度改革、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機制創新、投融資機制改革等其他相關改革的緊密銜接。綜合運用工程配套、管理創新、價格調整、財政獎補、技術推廣、結構優化等舉措統籌推進改革。
(二)堅持兩手發力。既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農業節水,也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保障糧食等主要農作物合理用水需求,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
(三)堅持多方聯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涉及面廣,要以市、旗縣區政府為主導,各級發改(物價)、財政、水務(利)、農牧業部門要按照農業水價改革工作任務完面各自的工作職責,各級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多方聯動,合力推進改革。
(四)堅持供需統籌。既要強化供水管理,健全運行機制,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也要突出用水需求管理,全面提高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農業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約高效轉變。
(五)堅持因地制宜。各旗縣區應根據水資源稟賦農田水利工程現狀和經濟發展水平,結合土地流轉、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尊重農民意愿,充分調研論證,科學制定符合各旗縣區實際的、切實可行的改革模式,有計劃、分步驟推進。
三、總體目標
試點旗縣用5年時間,各相關旗縣區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節水和農田水利體制機制創新、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能確保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農業用水價格總體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普遍實行,計量設施基本配套,全面推行計量收費,促進農業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約化轉變?;鶎愚r業用水管護主體明確,可持續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基本建立,先進適用的農業節水技術措施普遍應用,農業種植結構實現優化調整。
四、夯實農業水價改革基礎
(一)完善農業供水計量設施,實現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
要把夯實農業水價改革基礎擺在重要位置,結合各旗縣區實際,有針對性地補足補強,為各項機制發揮作用創造條件。供水計量設施是農業取、用水管理的基礎設施,也是計收農業水費的前提條件。加快完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按照經濟實用、滿足取用水管理和計量收費要求的原則,配備完善取用水計量設施。供水計量體系建設,新建、改擴建灌區工程必須要同步建設計量設施;尚未配套計量設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緊通過改造配套到位。嚴重缺水地區和地下水超采地區要限期配套完善。其余農用地灌溉供水計量設施由地方人民政府結合自身條件逐步實施。供水計量設施的配套要堅持先進實用、計量準確、使用方便、低本高效的原則,易于群眾接受和使用。在有條件的地區,供水計量設施建設應與農業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同步實施,實現灌溉用水管理信息化。
各旗縣區大中型灌區在骨干工程與末級渠系產權分界點必須設置供水計量設施,實行斗口計量供水,由灌區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并與用水單位采取供用雙方共測互監的辦法精準計量;末級渠系、小型灌區及灌區外農業用地要根據灌溉模式、供水條件、管理方式等科學劃分計量單元,合理設置計量設施,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管理主體負責管理,并與用水單位或個人采取供用雙方共測互監的辦法精準計量。揚水灌區要計量到泵站出口。嚴重缺水地區和地下水超采地區要限期配套完善計量設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井灌區要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戶一卡”的計量模式。
(二)以規劃為抓手,健全農田灌排工程體系
各旗縣區要以呼和浩特市“十三五”“十四五”、農田水利規劃及各部門農牧業專項規劃為依據,針對不同地區、各類灌區工程建設短板,多方籌集資金,加強涉農涉牧、涉水項目資金整合,加快灌區骨干工程和末級渠系配套改造建設,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撐。
(三)建立農業水權制度,全面推進農業取水許可管理
1、以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為著力點,推進農業用水計劃。
農業水權分配要科學合理,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與當前農業用水總量、未來農業發展需求、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量分配方案及節水目標相匹配,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基礎上適度從緊。各旗縣區政府要把建立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作為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著力點,以縣、區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按照灌溉用水定額,逐步把指標細化分解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落實到具體水源,明確水權,實行總量控制。
在充分考慮農田水利工程狀況、土壤結構和節水技術推廣應用等情況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區分不同農作物品種,以促進節水和滿足用水戶正常用水需求為前提,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DB15/T385-2015)中的農業用水定額標準;對本地區水資源總量無法滿足當地農業用水定額的地區,應以本地區水資源總量為依據,嚴格落實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編制年度用水計劃,定額管理要在年度用水計劃總量控制范圍內實施。
2、全面推進農業取水許可管理,明晰農業初始水權。
市、各旗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農業用水總量控制為前提,按照《水法》及國家水利部有關文件精神,首先完成大、中型灌區進行取水許可清理,用1-2年的時間完成其它小型灌區及其他用水戶農業取水許可管理。對沒有辦理取水許可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2008年1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5號)有關規定盡快辦理;對取水許可證到期換證的,應綜合考慮本地區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指標、設計灌溉面積、實際灌溉面積、實際用水量和用水定額重新核定水量,辦理取水許可證,明確灌溉取水權。
各旗縣區要以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以本地區多年平均供水量為依據,將發放農業取水許可證的農業用水指標在細化分解到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用水戶等用水主體,明確水權,落實具體水源,結合集體土地流轉對用水主體核發初始用水權證書。用水主體、水量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報各旗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后予以變更。
3、開展水權交易試點。市、各旗縣政府要積極推進水權交易平臺的建立,培育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鼓勵用水戶之間轉讓節水量。同一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內部的轉讓,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統一協調、用水戶之間平等協商;跨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由灌區管理單位協調,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灌區管理單位可予以回購,保障用水戶獲得節水效益。在滿足區域內農業用水的前提下,經原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批準,節水量可以跨區域、跨行業轉讓;允許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建設節水供水水利工程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四)提高農業供水效率和效益。各旗縣區政府要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舉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加強維修養護資金籌措,做好工程維修養護,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強化供水計劃管理和調度,積極推進供水管理信息化、自動化建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運行效率和供水服務能力,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強化監督檢查,加強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學、精簡高效、服務到位的運行機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強水費征收與使用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加大各級財政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強項目資金整合,建立財政農田水利資金投入機制,重點向改革積極性高、工作有成效的灌區傾斜,加快推進農田水利工程體系建設。各地要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體制改革力度,通過合理定編、科學設崗、節能降耗、細化管理等措施,加強內部管理,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并逐步推行成本公開。水利工程供水要實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制度,加強水費計收與使用管理,切實將其用于供水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的合理開支范圍內。
(五)加強農業用水管理,推廣節水技術。各旗縣區要在穩定糧食產量和產能的基礎上,以區域農業用水總量控制為前提,因地制宜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建立農作物生育階段與天然降水相匹配的農業種植結構與種植制度。依托末級渠系節水改造、節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大力推廣管灌、噴灌、微灌、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及水肥一體化技術,提高田間灌溉用水利用率,實現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適度調減存在地表水過度利用、地下水嚴重超采等問題的水資源短缺地區高耗水作物面積,選育推廣需水少的耐旱節水用物。要積極推廣農機農藝相結合的深松整地、覆蓋保墑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開展節水農業試驗示范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民科學用水技術水平。
(六)探索創新終端用水需求管理方式。各旗縣區政府要鼓勵發展農民用水自治、專業化服務、水管單位管理和用水戶參與等多種形式的終端用水管理模式。加強對農民用水者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用水合作組織規范化建設的管理和指導,將其作為工程管護、用水管理、協商定價、水費計收的責任主體,推動農民用水自治。統籌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和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對完成節水改造和供水計量設施配套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明晰界定工程產權,頒發產權證書,將工程使用權、管理權移交給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益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明確工程的管護主體,落實工程的管護責任。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培育和引導專業合作化維修養護隊伍發展。
五、建立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根據農業水價改革目標,結合本地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和用水管理等情況,合理制定價格調整計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把握調價時機、力度和節奏,確保調整后的農業水價可接受、可實施。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的農業水價要率先調整到位,條件具備的地區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探索實行農業分檔水價。
(一)分級制訂農業水價。農業水價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農業水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協商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小型灌區以及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供水工程,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實行協商定價,具體方式由各旗縣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成本監審,綜合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環節水價并適時調整。實行協商定價的,由供需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有利于促進節水、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和農業生產發展的原則確定。供水價格原則上應達到或逐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確有困難的地區要盡量提高并采取綜合措施保障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水資源緊缺、用水戶承受能力比較強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二)探索實行分類水價。區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在終端用水環節探索實行分類水價。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合理確定各類用水價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用水價格可高于其他用水類型。地下水超采區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當地地表水,以促進地下水采補平衡和生態環境改善。
(三)逐步推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在計量設施配套和合理確定農業用水定額(計劃)的基礎上,推廣計量收費與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相結合的用水制度,促進農業節水。具體超定額(計劃)用水比例和加價幅度的設置,各旗縣區可在“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水利部門制定的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的基礎上,另自行制定本旗縣區的“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四)推行終端水價制度。創新終端用水管理模式,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大中型灌區實行“骨干工程水價+末級渠系水價”的終端水價制度,末級渠系水價以灌區為單位,根據末級渠系工程條件和管理狀況,統一或分片確定。地理位置相鄰、水資源條件相似的小型灌區探索實行區域統一水價。用水量年際變化較大的地區,探索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用水量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地區,可實行豐枯季水價。
六、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一)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市、各旗縣區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以及水管單位運行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補貼標準根據定額(計劃)內用水實際執行水價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確定,應統籌考慮農業水價調整、農民承受能力,重點補貼種糧農民定額(計劃)內用水。要科學確定補貼的對象、方式、環節、標準、程序以及資金使用管理等,確保獎補資金可持續。資金使用管理由市、各旗縣區政府自行確定。
(二)建立農業用水節水獎勵機制。市、各旗縣區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水主體普遍接受的農業用水節水獎勵機制,獎勵標準由各旗縣區結合地方財力確定。要根據節水量對采取節水設施、調整種植結構節水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戶給予獎勵,以提高用水戶主動節水的意識和積極性。
(三)多渠道籌集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在積極爭取國家各項資金政策的同時,市、各旗縣區應統籌財政安排的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經費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維修養護經費、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補助資金、調水費用補助、高揚程水電費補貼、有關農業獎補資金等,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來源(水資源費等可作為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來源)。
七、實施步驟
(一)試點先行,以點帶面(2016—2020年)
各旗縣區要在2017年5月底前批準完成本地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改革時間表和實施計劃,細化年度改革目標任務。方案經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發改委、財政局、水務局、農牧業局(以下簡稱“呼和浩特市四部門”)。各旗縣區要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各年度實施計劃于上年10月中旬前報送“呼和浩特市四部門”,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將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開展情況上報“呼和浩特市四部門”。
確定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為呼和浩特市的農業水價改革試點,試點旗縣要于2016年至2020年完成農業水價改革工作任務。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政府要到2020年底率先基本實現改革目標,并總結符合當地實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為我市農業水價改革全面推開起到引領示范作用。
通過加大投入,完善農田水利工程及供水計量設施,建立財政精準補貼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二)著力配套完善灌排工程和供水計量設(2016年-2025年)
建設完善配套的農田灌排工程體系及供水計量設施,是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基礎,市、各旗縣政府必須切實抓緊抓好。要根據全市“十三五”“十四五”規劃、市水務部門、農牧業部門發展規劃,充分利用現有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整合各項涉農涉牧、涉水資金,加快各類灌區工程配套改造,按照市、各旗縣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計劃,完善灌排體系,建設配套供水計量實施,逐步實現計量收費。
(三)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2020—2025年)
市、各旗縣區政府根據改革實施方案,全面推進轄區內的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各項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政策,深入開展農業用水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計量設施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業用水價格形成機制,落實公益性人員經費、公益性維修養護經費及財政補貼資金,明確基層農業用水管護主體,推進和引導土地適度集中經營,努力實現農業水價改革的總體目標。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地方責任。市、各旗縣區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作為改革重點任務,積極推進落實。市、各旗縣區政府是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落實。市、各旗縣區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水利、發改、財政、農牧業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及時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部門要加強溝通,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推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不斷深化。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改革時間表、分步實施計劃,細化年度改革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抓好各項措施落實。市旗縣區成立的領導小組要積極開展農業水價改革的督查指導,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上級部門。
(二)加強指導協調,明確部門責任。各級政府發改、財政、水利、農牧業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分工協作、相互配合、精心組織、加強指導,共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各級政府要統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前期準備、方案編制、審查報批、實施檢查、考核驗收等工作。
市、各旗縣區發改部門要按照農業水價價格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協調指導建立水價形成機制,做好各級管理的農業水價成本測算、監審、核定等工作,保障農業水價原則上應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在水資源緊缺、用戶承受能力強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市、各旗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將農業水價改革資金計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為農業水價改革提供資金保障。對涉農涉牧、涉水項目的資金進行整合,對灌排工程建設、配套供水計量設施和維修養護的資金列入計劃,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的來源,并對試點旗縣予以資金傾斜,保障試點旗縣按要求時間完成農業水價改革工作任務。
市、各旗縣區水利部門要扎實推進以節水為重點的農田灌排工程體系及供水計量設施建設,確定地區農業用水總量及指標分解,灌區取水許可證核發,明晰用水戶水權,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做好水費征收及使用的監管,加強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的同時,加強供水成本核算及控制。
市、各旗縣區農牧業部門要著力做好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工作,積極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農藝農機節水及旱作農業技術,加強農業節水技術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開展節水農業技術實驗示范,提高農民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意識和技術水平。
(三)強化思想認識,做好宣傳引導。市、各旗縣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業水價改革的政策解讀,切實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和業務能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不走樣、見實效。強化水情教育,讓廣大農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發點、落腳點和具體措施;引導農民樹立節水觀念、增強農民乃至全社會有償用水、節約用水意識和節水自覺性。同時市、旗縣區各級政府要利用好各種新聞媒介,及時向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宣傳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重大意義,選好典型,展示成效,使社會各界充分理解改革內容,了解改革效,積極營造有利于加快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四)做好信息報送。要按照年度實施計劃要求,逐級做好改革信息匯總上報工作,按要求的時間將工作進展情況上報市四部門。同時,以簡報、專報等形式及時上報本地區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經驗做法、重要情況、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