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促進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續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內政發〔2013〕70號)、《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1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呼和浩特市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出售管理。
本辦法所指購買人為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申報個人或家庭。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應遵循先租后售、租售并舉、限定對象、自愿購買的原則。保障房項目累計出售量不得超過該項目保障房總量的50%,要增租控售,確保租賃性保障房房源持續增長。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市四區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國土、規劃、審計、財政、稅務、民政、金融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出售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出售:
(一)建設手續完善,滿足辦理房屋首次登記條件的;
(二)建設項目已竣工并分配滿三年的;
(三)房屋權屬無糾紛、無爭議,沒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第六條 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購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
(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滿三年的租賃手續;
(三)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四)權屬登記部門出具的《個人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第七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購買人向房屋所在地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初審,并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
(三)獲得批準的購買人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單位簽訂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將購房款繳入國庫專戶;
(四)購買人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買賣合同》、繳款證明以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其它相關材料,申請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登記證上注明房屋類型、土地性質、上市交易日期等信息。
第八條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前須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出售價格
第九條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原則上依據市財政局對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評審成本(不含土地成本)確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條 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原則上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70%確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回收資金,一律上繳國庫,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彌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不足。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建的商業用房,按照投資比例,屬于政府投資部分,原則上只租不售,租賃收益上繳國庫,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償還貸款和彌補建設資金不足;屬于企業投資部分,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建設實施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對外銷售。
第十三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或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辦理商業銀行貸款。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后,自權屬登記之日起滿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應當繳納土地收益補償金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價款,繳納標準可參照《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相關部門認定的土地及基礎設施配套綜合成本價。公共租賃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性質轉變為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自權屬登記之日起不滿5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交易的,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機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出售價格結合折舊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六條 已購公共租賃住房上市轉讓的個人或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情況、收入情況等信息,對虛報、隱瞞有關情況,騙購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追回已購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照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十八條 購買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不動產證未滿5年,擅自以市場價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未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出售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嚴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否則,依據相關規定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出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旗縣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7- 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