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的決定》已經2018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市長 馮玉臻
2018年2月25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
修改《呼和浩特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
管理辦法(試行)》的決定
一、刪去標題中“(試行)”。
二、刪去第二條中的“市四區”。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系統設施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維護,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評分細則,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各旗縣區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系統日常運行工作進行定期績效考評。
食藥監管部門負責流通、團體消費環節的肉類蔬菜流通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與行政執法。
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點屠宰環節的肉類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與行政執法。
四、將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的“市、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
五、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追溯管理系統的管理和維護,保障系統正常、安全、有效運行。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入市經營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應當將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企業及商戶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攤位公示牌)等證明材料上傳至呼和浩特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生成經營者電子檔案。
前款規定信息發生變動的,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0日內,更新電子檔案的相關內容。
七、刪去第十五條中的“由原備案單位予以注銷,并”。
八、刪去第十八條中“備案”二字。
九、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牧業、食藥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職能分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生成經營者電子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刪去第二十九條。
十一、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試行兩年”。
本決定自施行,《呼和浩特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辦法(試行)》根據本決定修改后一并公布。
呼和浩特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肉類蔬菜流通規范化、信息化水平,增強食品流通質量安全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內定點屠宰企業、肉類蔬菜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農貿市場、超市、產銷對接企業、團體消費單位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以及外埠肉品流通追溯管理。
第三條 肉類蔬菜流通企業和個體經銷戶進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經營場所銷售肉類蔬菜產品,應當建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系統,與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對接,并將流通數據信息寫入流通服務卡(CPU卡)內,并按照追溯流程形成完整的追溯信息鏈。凡未與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對接的肉類蔬菜流通企業和個體經銷戶,不得進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經營場所銷售肉類蔬菜產品。
第四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系統設施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維護,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評分細則,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各旗縣區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系統日常運行工作進行定期績效考評。
食藥監管部門負責流通、團體消費環節的肉類蔬菜流通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與行政執法。
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點屠宰環節的肉類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與行政執法。
第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牧業、食藥監管、質量技術監督、教育、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肉類蔬菜追溯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運行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聯系各新聞單位,加強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和管理的宣傳工作。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入市經營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依法經營和遵守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規定,宣傳、普及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知識,增強誠信經營意識。
第二章 追溯系統建設
第七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牧業、食藥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建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定點屠宰企業、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農貿市場、大中型超市、團體消費單位、產銷對接企業、配送企業追溯子系統和系統相關的網絡、電子設施設備等產品。
第八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牧業、食藥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所需采集的經營者檔案及肉類蔬菜交易信息。
第九條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按照統一采集指標、統一編碼規則、統一傳輸格式、統一接口規范、統一追溯規程運行管理。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和團體消費單位,應當配合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安裝相關設施設備和應用系統,建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并根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需要對內部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肉類蔬菜經營場所,應當符合追溯管理系統運行需要。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肉類蔬菜經營場所,不符合追溯管理系統運行需要的,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相應改造,投入經費較大時,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使其達到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運行要求。
第十一條 農牧業、食藥監管等部門自行建立的追溯管理系統,應當與商務流通領域利用物聯網建設重要產品等追溯系統有效對接,為加強商務領域應急保障能力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撐,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運行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落實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運行維護資金,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追溯管理系統的管理和維護,保障系統正常、安全、有效運行。
建立追溯管理系統的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和團體消費單位,應當制定系統使用制度,并指定管理人員對信息采集、傳輸、通訊等設備進行日常維護。
第三章 追溯管理
第十四條 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入市經營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應當將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企業及商戶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攤位公示牌)等證明材料上傳至呼和浩特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生成經營者電子檔案。
前款規定信息發生變動的,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0日內,更新電子檔案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入市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在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節點子系統和追溯管理平臺無經營肉類蔬菜信息記錄的,責令其退出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進場銷售的肉類蔬菜的質量合格證明和《流通服務卡》進行查驗。對不能同時提供肉類蔬菜質量合格證明和《流通服務卡》的入市經營者,市場開辦者應當拒絕其進場銷售肉類蔬菜產品。
第十七條 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入市經營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應當建立并執行肉類蔬菜經營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檢驗檢疫記錄等制度,建立肉類蔬菜購銷交易臺賬。
上述單位應當將本條前款規定的記錄內容、肉類蔬菜交易等相關信息,按照規定輸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統,傳輸到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導入《流通服務卡》,生成電子臺賬。
第十八條 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定點屠宰企業應當設立固定的入市經營者場所,安排專人負責追溯系統的整體運行,明確相關人員職責,保管好專用設備,并負責本屠宰企業肉類流通服務卡發放、更改、回收工作,監督生豬(牛羊)進場查驗和宰前、宰中、宰后檢疫信息錄入工作,對入市經營者基本信息進行備案,將交易數據寫入流通服務卡,督促本定點屠宰企業和入市經營者將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記錄內容輸入定點屠宰企業追溯子系統生成電子臺賬,在規定時間內傳輸到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市場開辦者應當督促入市經營者將經營主體檔案信息和入場銷售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信息輸入肉類蔬菜追溯子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傳輸到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固定的入市經營者注冊場所,并要求本市場內的入市經營者使用溯源電子秤、提供銷售憑證和傳輸銷售信息,強化監督管理。市場開辦者對入市經營者銷售直接從種植、屠宰環節購進的肉類蔬菜的,應當督促入市經營者將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記錄內容輸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統生成電子臺賬,在規定時間內傳輸到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
第二十條 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入市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市場管理,正確使用溯源電子秤,向消費者提供載有肉類蔬菜追溯信息的銷售憑證。入市經營者不使用溯源電子秤的,應當退出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經營場所。
第二十一條 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團體消費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使用追溯系統設施設備、提供采購憑證和傳輸采購信息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本單位餐飲部門采購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經營場所的肉類蔬菜,將所采購的肉類蔬菜追溯信息輸入團體消費單位追溯子系統,并在規定時間內傳輸到肉類蔬菜追溯管理平臺。
第二十二條 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應當將當天經營主體基本信息、進場信息、檢疫檢驗信息、交易信息及時上傳到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相關電子信息在各追溯子系統中至少存儲兩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入市經營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惡意損毀、破壞追溯管理系統設施設備;
(二)篡改追溯信息;
(三)不報、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誤報追溯信息。
第二十四 條市場開辦者以及定點屠宰企業與入市經營者、團體消費單位與承包經營商簽訂經營合同時,合同中應當約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及時上傳肉類蔬菜追溯數據或者生成電子臺賬、加強追溯管理系統及相關設施設備使用管理等內容。對違反合同約定的入市經營者,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責令其退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五條 商務、農牧業、食藥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教育、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將追溯管理系統的運行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強化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電子化管理工作,并建立追溯體系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應當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干擾、阻撓監督檢查。
發生肉類蔬菜質量安全事故時,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應當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追溯肉類蔬菜信息,主動、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牧業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職能分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生成電子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建立并執行肉類蔬菜經營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檢驗檢疫記錄、交易臺賬制度,或者未將上述記錄信息錄入追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惡意損毀、破壞追溯管理系統設施設備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壞追溯系統設施設備的市場價格賠償,并處500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篡改和不報、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誤報追溯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相關情形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將追溯管理系統的運行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肉類蔬菜流通追溯,是指以建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為核心,通過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交易過程中索證索票、購銷臺賬的電子化,形成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的溯源追責機制。
市場開辦者(含自營和租賃)是指肉類蔬菜批發、零售和產銷對接等經營企業。
入市經營者是指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內的經營企業(含配送)和個體經營戶。
團體消費單位是指大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機關單位、學校(含幼兒園)、工地食堂及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
肉類蔬菜流通服務卡(一般采用IC卡或CPU卡,全國統一標識、統一樣式)是指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所持的身份憑證和記錄、傳遞交易過程信息的載體。按照商務部規定的信息記錄格式和加密規則,由地方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監制并統一配發給肉類蔬菜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