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馮玉臻
2018年2月25日
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有效預防和遏制道路旅客運輸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旅客運輸以及汽車客運站經營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安全監管部門對全市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同做好對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汽車客運站安全主體職責
第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的要求,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足額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決策;
(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人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督促貫徹執行;
(四)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目標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參與企業營運車輛的選型和客運駕駛人的招聘等安全運營工作;
(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實施;
(六)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應當督促相關部門立即處理,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活動,并立即上報。及時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抄告、通報的車輛和客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等。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與各分支機構、各駕駛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制定明確的考核指標,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安全形勢,安排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會議記錄應當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如發現較大隱患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分析通報會。
第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按年度營業收入的1.5%提取,獨立建賬,
專項用于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和設備,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人員安全防護用品,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進行安全檢查與隱患治理,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安全生產獎勵等各項工作費用支出。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當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主動接受乘客、媒體及社會各界的安全生產監督,完善道路客運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預案。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總體預案應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專項預案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于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行車安全事故,客運駕駛人應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以及所屬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報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程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安監、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制定檢查工作程序、設立查堵崗位、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和安檢人員,加大對危險品的查堵力度,所有安檢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站內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等,并確保齊全有效。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保證安全設備正常運轉,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并做好維護記錄,由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規定、“五不兩確保”承諾等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告知、駕駛員安全承諾等規定以及做好惡劣天氣下的應急保障工作。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客車出站前,對當班駕駛員資格、客車運營證件、客車安全例行檢查情況、客車實際載客人數、車上人員安全帶系扣情況、出站登記手續等是否符合規定等情況進行核查,檢查合格并經出站檢查人員與受檢駕駛員簽字確認后才準予出站。嚴格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應當按要求實施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
第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為營運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實行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制度。
第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審核駕駛人員安全行車經歷和從業資格條件,并針對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典型案例警示、應急處置等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任用。
客運駕駛人崗前理論培訓不少于12學時,實際駕駛操作不少于30學時。客運駕駛人應當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的教育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教育或者培訓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崗。每月查詢一次客運駕駛人的違法和事故信息,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包括客運駕駛人基本信息、客運駕駛人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誠信考核信息和培訓考核信息。
第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聘用及客運駕駛員調離和辭退制度。對交通違法記滿分、誠信考核不合格以及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客運駕駛人要及時調離或者辭退。
第二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告誡制度以及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和強制休息制度。安全管理人員對客運駕駛人出車前進行問詢、告知,督促客運駕駛人做好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查,關心駕駛人身心健康,定期組織進行體檢,合理安排運輸任務,防止客運駕駛人酒后、帶病或者帶不良情緒上崗和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內容包括:“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開車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諾,以及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車、惡劣天氣下的行車、夜間行車、進出站等注意事項、應急駕駛操作程序等。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嚴格執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制度,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擁有10輛以上(含)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擁有10輛以下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從事車輛安全檢驗人員,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從業資格,否則不得上崗。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并按照《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及出站檢查工作規范》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防止不檢或者漏檢車輛出站運行:
(一)配備足夠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準,并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臺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檢查車內安全帶、安全錘、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的配備是否齊全有效,確保安全出口通道暢通,應急門、應急頂窗開啟裝置有效,開啟順暢。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車牌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電話,方便旅客監督舉報;
(四)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安全例檢人員對符合要求的客車,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并經簽字后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后才準予報班。
第二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自備或者租用停車場所,對停放的營運車輛統一管理。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建立車輛維護制度,實行一車一檔,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技術等級評定報告、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車輛審驗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改型與報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客運車輛,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在車輛報廢期滿前,將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并及時辦理車輛注銷登記。車輛報廢相關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申請線路經營時應當考察線路,按照許可要求投放營運車輛,并制定安全行駛計劃書,內容包括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并提供給客運駕駛人。
第二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規范運輸經營行為。班線客車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停靠站點上下旅客,不得隨意站外上客或者攬客,不得超員運輸,不得非法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司乘人員負責做好安全宣傳告知工作,發車前、行駛中應當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客運包車企業應嚴格按照“呼和浩特市旅游包車客運管理信息系統”規范操作進行包車客運備案申請,嚴格審核車輛技術符合營運要求和駕駛員資質條件。執行車輛每趟次安全例檢和網上申領包車牌制度,客運包車憑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不得承運包車合同約定之外的旅客,不得私自外出從事包車運輸。司乘人員應對旅客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章 動態監控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為營運客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安裝符合標準且具有視頻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符合標準的企業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第三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臺的安裝、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規范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臺的安裝、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監控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其中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六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設定行駛速度、疲勞駕駛等限值。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并事后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實行24小時監控。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給予處罰,嚴重的應調離相應崗位,直至辭退。
第三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調度,并及時發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
第四章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第三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應當建立完善營運駕駛員、營運車輛、道路及環境條件、運輸組織、運營監控等風險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應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根據評估結果,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每季度至少應開展1次安全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年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二)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第三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應當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實行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
第三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應當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建立臺賬,認真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對于能夠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隱患,由運輸企業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安全隱患,依據有關規定立即整改。整改期間應落實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應當建立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內容包括:隱患排查治理日期、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安全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事故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安全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督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和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二)加強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資金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轄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應急救援。
(三)加強對安全隱患排查和打非治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打非治違工作聯合執法常態化和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非法經營行為。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和客運車輛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掛牌督辦機制,要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所轄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評價及年度核查情況應作為企業經營資質年審和運力更新、新增審批、招投標的安全條件重要參考依據。
(二)監督指導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客運站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督促企業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督促企業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五不兩確保”承諾及安全告知、駕駛員安全承諾等各項規定。
(三)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四)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安全生產“三關一監督”工作,即嚴把客運經營者市場準入關、嚴把客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嚴把客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加強對客運站的安全監督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所轄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支持、幫助和督促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發現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客運站存在安全隱患和問題的,及時督促其整改。
(二)參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對客車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教育工作。根據當地路況、氣候、地理環境和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幫助客運經營單位對客車駕駛人進行預防交通事故的安全教育。
(三)在車輛登記、檢驗、路面執法等環節,對駕駛人和客運車輛違法行為實施查處。
(四)可以將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五)加強對包車的路檢路查,對包車客運標志牌起訖點與車籍地或者包車客運標志牌準許運行的路線與實際不一致的,應及時通報交通部門進行查處和卸客轉運。
第四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客運站、火車站等人流密集地區非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行為開展聯合查處。
第四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同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建立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以及有關負責人“黑名單”制度,通報新聞媒體、銀行、鐵路、航空、住房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組織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客運站安全事故的管理責任進行追究,并負責相應的調查處理結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旅行社安全生產實施監管,旅行社不得雇傭無合法資質及無合法包車手續開展旅游業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健全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未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以及未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
(三)未定期進行安全事故統計、分析或未針對惡劣天氣,提出針對性預防措施和應急保障工作的;
(四)未建立從業人員聘用及調離和辭退制度,或對其未及時調離或辭退的;
(五)未進行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或未組織、舉辦安全駕駛培訓班,或未進行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教育,或培訓學時未滿足規定的;
(六)所屬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帶、安全錘、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的配備未符合要求,或安全出口通道、應急門、應急頂窗無法正常開啟的;
(七)未按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或未建立會議檔案的;
(八)未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或未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舉報、投訴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因安全例檢和客運車輛出站檢查不到位,導致危險品進站上車的;
(二)未制定車輛維護計劃,未按要求進行車輛日常維護的;
(三)未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規定、“五不兩確保”承諾等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告知、駕駛員安全承諾等規定的;
(四)客運站危險品檢查人員未進行培訓或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未持證上崗的;
(五)未建立客運駕駛人信息管理制度和教育與培訓檔案的,或未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告誡、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制度和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的;
(六)未建立客車駕駛人資源數據庫,有不符合客車駕駛條件的駕駛人駕駛客車可能的。
第四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的銜接,依法懲治相關責任人和違法行為,強化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所指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客運站制定并執行的制度包括:安全營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目標考核及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宣傳制度,人員、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責任倒查及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客車駕駛人申請停辦休息審批制度,客運站危險品查堵制度,出站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等。
(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即無關人員不進站;無關車輛不進站;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不進站。客車超載,天氣惡劣不宜行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車輛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乘客、駕駛員未系安全帶和駕駛員不作安全承諾不出站。
(三)“五不兩確保”即不超速,嚴格按照道路限速要求行駛;不超員,車輛乘員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不疲勞駕駛,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不接打手機,在駕駛過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不關閉動態監控系統,做到車輛運行時時在線;確保乘客系好安全帶,全程按要求佩戴使用;確保乘客生命安全,為旅途平安保駕護航。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