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呼和浩特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呼和浩特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5〕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9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以下稱“排污許可制”)是適應新形勢下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新要求,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項改革任務。通過排污許可制,明確排污企業依證排污的權利和依證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可以解決排污單位治污責任不清、義務不落實,環境保護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按照國家、自治區總體部署,我市完成全市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2017年年底前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二、基本原則
(一)數據法定。排污許可制度要融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總量控制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形成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全過程監管,為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環境統計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實現環保數據法定。
(二)一企一證。按照排污單位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企事業組織,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申請并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單獨設置水、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應將可檢測排污因子全部納入一證之中。
(三)明晰權責。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依法排污、持證排污是其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權利。環境保護部門基于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對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同時,還應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與承擔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減排法律義務。
(四)公正公開。市、縣兩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權限開展排污許可證受理、核發工作,并按照國家要求及時公開、公布相關管理信息,將排污許可證的申領、核發、公告、監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開,確保核發工作的公開、公正、高效。
三、排污許可申請
下列企事業單位需要提出排污許可證申請: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六)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許可證記載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七)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四、排污許可受理與核定
(一)市環保局負責一般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旗、縣、區環保局負責簡易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排污許可發放實行一般管理和簡易管理,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易管理,其余為一般管理)。
(二)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依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視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不需要辦理、不予受理、應當受理、告知補充齊全材料或改正不符合內容后受理的決定。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依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滿足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在開展現場核查后,對滿足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不滿足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核發機關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10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核發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書面決定書,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三)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之后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四)固定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范圍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執行。
五、排污許可內容
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國家污染防治要求將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
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污許可事項。現有排污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工藝和治理設施應
當納入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凡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手段,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由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在許可證中載明。
六、實行排污權依證管理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依法排污的權利證明。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堅持排污企業排污權“自主申報,責任自擔”的原則。所有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
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并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污單位要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重點排污企業應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排污主體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對向社會公開的污染物排放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污單位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義務。鼓勵企業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環境第三方監測服務、排污許可執行情況報告服務,保障數據準確性,有效規范排污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應定期檢查許可證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核實排放數據、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按證排放。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企業未按許可證要求排污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監測原始記錄證明的,視違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處罰。
七、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保障公眾在排污許可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加快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及時在平臺公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建立企業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排污許可證的信用約束。
健全公眾監督、社會監督、法律監督以及媒體輿論監督機制,進一步暢通公眾查詢和反饋渠道,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引導社會各界、公眾、媒體共同關注和監督企業排污行為,促進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的樹立。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對全市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的指導,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跟蹤評估實施情況。將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
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