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決策和文件合法性
審查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決策和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決策和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提高文件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以下簡稱《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文件合法性審查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61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呼政發〔2015〕59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發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市法制辦是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機構,對下列文件進行前置合法性審查(以下稱合法性審查文件):
(一)規范性文件;
(二)重大行政決策文件;
(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有建議申請的報告;
(四)合同協議。
第四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市各委辦局報送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的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文件、請示和有建議事項的報告,上報前須經本級政府或者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廳收到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市各委辦局上報的合法性審查文件時,應當對其報送的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有起草說明;
(二)是否有征求意見情況及意見處理情況說明;
(三)是否提供文件制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四)是否提供合法性審查意見,涉及市場監管及宏觀調控的文件是否有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五)針對不同的審查內容包括的其他要件。
經審查,文件報送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規范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補正后重新報送。
第六條 合法性審查文件經市政府(辦公廳)領導簽批后,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及時將合法性審查文件和相關要件轉至合法性審查機構。
第七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收到合法性審查文件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屬于前置合法性審查文件;
(二)是否有市政府及辦公廳分管領導批示;
(三)起草說明是否充分、征求意見情況是否完備,是否對未采納的意見說明理由;
(四)重大行政決策文件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是否完備;
(五)文件制定依據是否充分;
(六)針對不同文件所需要的審查要件是否齊全。
經審查,文件報送材料不完整或者內容不規范的,向起草部門提出補充報送的建議。起草部門未補正的,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說明情況。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中。
第八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及時審查合法性審查文件,審查時限從收到市政府辦公廳轉來文件時開始計算。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遵守下列時限要求,未給合法性審查機構留出必要審查時限的文件,合法性審查機構有權拒絕接收。
(一)一般文件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疑難文件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急件不少于2個工作日。
文件專業性強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合法性審查機構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
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文件存在邏輯不嚴密、結構不嚴謹、文字不通順等質量問題,不具備審查條件的,應當建議市政府辦公廳退回起草部門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文件的下列事項進行實質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相抵觸;
(三)是否符合《辦法》或者《規定》的制定程序;
(四)是否符合我市實際;
(五)是否與市政府其他文件相協調;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合法性審查文件提出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內容合法的,提出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文件規定的意見;
(二)超越權限、主要內容違法或者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顯不合理的,建議不制定該文件;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完全一致,但是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改革方向或者我市實際,有利于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提出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意見,并對本地區實際情況作出說明;
(四)照抄照搬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自治區文件的,建議不制定該文件;
(五)應當履行征求意見、專家論證、聽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程序而未履行的,建議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六)有關部門對主要內容爭議較大、尚未協商一致的,建議退回起草部門協商一致;
(七)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文件及合同協議,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先轉交市政府法律顧問提出審查意見后,再按照本規程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需要起草部門補充材料、說明情況,或者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召開聽證會或論證會的,應當向起草部門和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或者意見。上述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審查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論證會: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涉及的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可能導致較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第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審查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補正聽證會程序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影響較大的;
(二)有關部門、管理相對人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三)確有必要征求各部門和管理相對人意見的;
(四)其他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情形。
第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對論證會或者聽證會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充分研究,修改完善合法性審查意見后及時報市政府辦公廳。
第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廳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后,應當轉送起草單位,由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起草單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與合法性審查機構協商,未能提供合法依據的,應當采納合法性審查機構意見。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實行“統一審查、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
市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由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統一審查,市政府辦公廳統一編號,印發后由市政府辦公廳在政府政報和市政府門戶網站統一公布,并將正式文本10份交給合法性審查機構,由合法性審查機構錄入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并按照《辦法》規定向相應機關進行備案。
市各委辦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將要件準備齊全后,報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統一審查。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審查機構予以統一編號,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經合法性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登記編號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印發后在其網站公布,并按照《辦法》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合法性審查機構統一錄入規范性文件數據庫。
第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廳及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文運轉流程規定,規范運轉合法性審查文件。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文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整理、登記、歸檔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三統一”管理的通知》(呼政辦發〔2014〕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