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 布病、結核病實行免費治療,治療費用先由城鄉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個人負擔費用由公共衛生經費承擔。
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線降低50%,年度內同級別醫療機構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線;報銷比例在非精準扶貧對象支付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報銷比例達到90%的,不再提高;一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達到95%的,不再提高。
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認定為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發生的門診醫療費報銷比例在原標準基礎上提高15%。精準扶貧對象可自主選擇定點醫藥機構治療。
四、城鄉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籌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所需基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劃撥,居民個人不再另行繳費。
五、市農委2018年1月10日印發的《全市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享受扶貧政策)有關情況說明》(〔2018〕-4)確定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38491人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大病補充保險保障政策的調整范圍。之后年度大病補充保險保障范圍仍按市農委當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確定。本次調整的具體政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