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呼和浩特市單建式城市地下空間
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呼和浩特市單建式城市地下空間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呼和浩特市單建式城市地下空間用地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保障地下空間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人民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單建式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園綠地除外)和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實施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單建式地下建(構)筑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外圍水平投影占地范圍的使用權。
第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權審批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生態環保、公益優先,合理利用、確保安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新設立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權,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權或者其他用益物權。
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優先用于建設地下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防空防災等項目。政府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設商業、工業、倉儲、公共停車場以及體育、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
城市地下空間禁止用于居住、幼托、養老。
第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權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
(一)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防設施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二)商業、辦公、旅游、娛樂、倉儲、停車場(經營性)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以協議或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
第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在劃撥或出讓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規劃條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開發范圍、開發深度、建設規模、使用性質、出入口位置、互連互通要求、人防建設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以及地下與地面建筑之間的協調要求。
第七條 單建式城市地下空間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經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具體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程序辦理劃撥供地手續,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二)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建設項目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條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書》。
(三)屬于商業、辦公、旅游、娛樂、倉儲等經營性用途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條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申請開發利用其地下空間的或者已經開發完成地下空間申請補辦手續的,經規劃部門審查確認,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條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城市地下空間用地審批手續。
第八條 以協議或者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設立地下空間使用權的,以地表同地段同類用途(地下空間用途)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樓面地價為基礎,按下列比例分層確定出讓底價:
1.地下一層出讓底價按照地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樓面地價20%確定;
2.地下二層出讓底價按照地下一層底價50%確定;
3.地下三層及以下免收使用權出讓價款,不再測算出讓底價。
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權用于經營性停車場的出讓底價按照地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樓面地價10%確定。
第九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的用途類別所對應的最高出讓年限。
第十條 依法取得的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權可以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權及其建筑物的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上注明“地下空間”,并注明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第十二條 經營性城市地下空間項目竣工驗收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后,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轉讓的以外,符合不動產登記單元設定要求的可以按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最小基本單元辦理分割登記。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8-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