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呼和浩特市科學、有效、快速處置大面積停電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因大面積停電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和處置工作。
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災害、電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呼和浩特市級電網或旗縣區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
1.4 工作原則
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應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加強預警監測、強化應急措施,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影響范圍,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分級原則,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體系
2.1 呼和浩特市組織指揮機構
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程序報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或根據呼和浩特市領導指示,成立呼和浩特市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支持有關屬地人民政府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權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成立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呼和浩特市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呼和浩特市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件2)。
2.2 各旗縣區組織指揮機構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協調處置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工作。要建立健全跨區域應急合作和聯動機制,一旦發生跨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時立即啟動。
2.3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時,事發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 電力企業
電力企業(包括供電企業、發電企業等,下同)要建立健全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制定停電應急預案,在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指揮機構領導下負責本企業電力突發事件的報告、搶險工作。電網調度工作按照《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程執行。
2.5 重要電力用戶
重要電力用戶要制定本單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電源,建立停電事故預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險源電力安全保障和防護機制,防范重大危險源因停電引發的次生災害。
2.6 應急專家組
各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專家組,成員由電力、氣象、地質、水文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對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參與修訂完善應急預案以及事態和處置評估。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電力企業要結合實際加強對重要電力設施設備運行、發電燃料供應情況的監測,建立與氣象、水利、林業、地震、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各類情況對電力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預估可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
3.2 預警
3.2.1 預警信息發布
電力企業研判可能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受影響區域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并視情況通知重要電力用戶。事發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必要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呼和浩特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并通報同級其他部門和單位。當研判可能發生重大及以上大面積停電事件時,電力企業應報告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時報告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內蒙古業務辦公室。
3.2.2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電力企業要加強設備巡查檢修和運行監測,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并做好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等應急保障準備工作。重要電力用戶做好自備應急電源啟用準備。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維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氣供熱、商品供應、交通物流等方面的應急準備;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3 預警解除
根據事態發展,經研判不會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恢復供電后不會產生次生災害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應急響應。
3.3 信息報告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相關電力企業應立即向受影響地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和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內蒙古業務辦公室。
事發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接到大面積停電事件信息報告或檢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性質、類別作出初判認定,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屬地人民政府及經濟和信息化委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接到大面積停電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報告。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大面積停電事件,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立即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報告,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處置工作。必要時,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初判發生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處置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處置工作。
對尚未達到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標準,但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停電事件,事發地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啟動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及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 響應措施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相關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要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減少損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應對措施。
4.2.1 電力企業應對措施
電力調度機構優化電網運行方式,控制停電范圍;盡快恢復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干網架運行;條件具備時,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和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電力企業迅速組織力量搶修受損電網設備設施,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向重要電力用戶及重要設施提供必要的電力支援。
發電企業保證設備安全,搶修受損設備,做好發電機組并網運行準備,按照電力調度制定恢復運行。
4.2.2 重要電力用戶應對措施
重要電力用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加強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嚴格執行電力調度命令,盡快恢復電網供電。
4.2.3 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應對措施
啟用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種方式,保障燃氣供應和采暖期內居民生活熱力供應;組織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調配和運輸,保障停電期間居民基本生活。
4.2.4 維護社會穩定應對措施
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停電區域內繁華街區、大型商場、學校、醫院、金融機構、城市交通設施、機場、車站及其他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等重點區域、重點部位、人員密集場所的治安巡邏,及時疏散人員,解救被困人員。加強交通疏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4.2.5 公眾輿情應對措施
屬地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按照應急響應級別,及時發布信息,澄清不實消息,加強輿情監控,引導社會輿論,提示和指導社會公眾注意各類安全事項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事項。
4.2.6 大面積停電事態分析評估措施
屬地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根據事件影響范圍、影響程度、發展趨勢、應急救援進展和社會輿情反饋等信息,做好大面積停電事態定時評估工作。
4.3 呼和浩特市層面應對
4.3.1 部門應對
初判發生一般或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督促相關電力企業迅速開展電力搶修恢復等工作,指導督促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應對工作;視情況派出部門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調事件應對等工作;根據電力企業和當地請求,協調有關方面為應對工作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指導做好輿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應對工作。
4.3.2 呼和浩特市組織指揮機構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對工作;視情況成立工作組或授權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成立呼和浩特市指揮部;及時傳達國家、自治區及呼和浩特市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貫徹落實;了解事件基本情況,根據屬地人民政府或電力企業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動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對工作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了解掌握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按程序向自治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4.4 響應終止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由啟動響應的當地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1)電網主干網架基本恢復正常,電網運行參數保持在合格范圍之內,主要發電廠機組運行穩定;
(2)減供負荷恢復80%以上,受停電影響的重點地區負荷恢復90%以上;
(3)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的隱患基本消除;
(4)大面積停電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處置完成。
5 后期處置
5.1 處置評估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分析損失及影響,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形成處置評估報告。
5.2 事件調查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影響范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處理處置結論。
5.3 善后處置
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盡快消除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影響。
5.4 恢復重建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需對電網網架結構和設備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的,由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重要電力用戶受到損失的,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生產設施恢復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電力企業應建立健全電力搶修應急專業隊伍,加強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技能方面的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動員其他專業應急隊伍和志愿者等參與大面積停電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處置工作。武警呼和浩特支隊、公安消防支隊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電力企業應儲備必要的專業應急裝備及物資,建立和完善相應保障體系。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交通應急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旗縣區應急指揮機構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車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6.4 技術保障
電力企業要加強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能力建設,使用先進成熟技術裝備,加強電網、電廠安全應急信息化平臺建設,著重開展信息化系統安全防護工作。有關部門要為電力日常檢測預警及電力應急搶險提供必要的氣象、地質、水文等服務。
6.5 應急電源保障
提高電力系統快速恢復能力,加強電網“黑啟動”能力建設。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應充分考慮電源規劃布局,保障各地區“黑啟動”電源。電力企業應配備適量的應急發電裝備,必要時提供應急電源支援。重要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配置應急電源,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應急狀態下能夠投入運行。
6.6 資金保障
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相關電力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將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各旗縣區、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各類宣傳媒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公眾應急意識,提高公眾應急能力。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呼和浩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
2.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全市電網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二、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全市電網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三、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全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四、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
全市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一、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內蒙古業務辦公室主任
呼和浩特供電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商務局、文新廣局、安全監管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氣象局、呼和浩特鐵路局、民航呼和浩特分公司、武警呼和浩特支隊、春華水務集團、呼和浩特供電局等。根據應對處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市大面積停電事件具體應對處置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指揮部主要職責
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統一實施大面積停電應急處置、事故搶險、電網恢復等各項應急工作;協調市各相關地區、各有關部門、各應急指揮機構之間的關系,協調與相關盟市電力應急指揮機構的關系,協調指揮社會應急救援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決定調整相應級別和終止應急預案;配合自治區大面積停電調查組工作。
(二)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委宣傳部:按照應急響應級別,做好大面積停電事件信息發布、輿情引導、信息管控等工作,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做好媒體報道等有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安排調撥應急儲備物資,組織做好人民群眾生活基本保障物資的調撥和供應工作,必要時采取物資價格干預措施維護物資供應交易秩序;開展應急救援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確保大面積停電事發區域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的用電應急管理。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承擔呼和浩特市大面積停電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企業)和專家分析研判大面積停電事態,電力企業制定恢復供電方案,組織電力企業進行搶修,協調供水、天然氣、油品等應急保障物資的調撥。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依法監控公共信息網絡。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事發地生活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財政局:負責經費保障。
市城鄉建設委:負責保障事發地市政應急照明。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調配應急運輸工具,優先保障發電燃料、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等運輸,負責疏散車站等地區的滯留旅客。
市水務局:負責及時提供大面積停電事發區域水文監測、預報、預警等信息。
市商務局: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保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做好應急調控工作。
市文新廣局:負責及時啟用應急廣播電視,及時宣傳應急保障措施,協調召開新聞發布會,確保廣播電視信號穩定。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大面積停電事發地化工等可能發生重大次生災害的行業開展停電自救,依法組織開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市林業局:負責大面積停電事發地林木火災預防,配合電力企業開展受災輸電線路通道走廊林木清障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做好大面積停電事發地地質災害風險預警和評估。
市氣象局:負責重要輸變電設施和重要輸電通道等區域氣象監測、預警以及氣象風險評估,及時提供大面積停電事發地氣象信息,預防因天氣原因引發的次生災害。
呼和浩特鐵路局:負責組織疏導、運輸所轄火車站的滯留旅客,保障應急搶險救援物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物資等的所轄鐵路交通運輸。
民航呼和浩特分公司:負責做好滯留旅客、應急物資、居民生活保障物資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
武警呼和浩特支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與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
春華水務集團:負責組織保障和恢復城市正常供水,保障事發地城市排污系統正常。
呼和浩特供電局:負責維護電網系統穩定運行,做好應急電力調度,做好電力設施應急搶修,及時報告電網恢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