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空氣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資源節約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二、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請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加強對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宣傳和監督,大力宣傳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定,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有關法規和政策,杜絕焚燒農作物秸稈行為。
四、該通告自公布之日起7日后施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8-26號。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