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支持社會力量辦醫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支持社會力量辦醫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支持社會力量辦醫的若干措施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意見》(國辦發〔2017〕44號)、《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182號)精神,推進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促進我市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社會力量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社會力量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出讓基準地價,參照以2017年1月1日為基準日修訂的住宅基準地價的30%確定(不得低于成本價)。
第二條 對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按照我市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及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公共配套待遇,用電、用水、用熱、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不得將醫療機構經營性質、所有制形式作為收費評判的標準。
第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高水平、管理先進、信譽良好、規模化的大型醫療機構或醫院集團;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為居民提供醫療、公共衛生、健康管理等簽約服務,在轉診、收付費、考核激勵等方面與政府辦醫療機構提供的簽約服務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診斷、安寧療護、消毒供應、健康體檢等專業機構,在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和確保醫療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消毒供應中心等資源共享;社會力量舉辦個體診所、醫務室、門診部不受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布局限制,符合條件即可準入。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進入老年醫療、護理、康復、養老等領域,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護理院,經驗收合格可同時掛養老機構和醫療機構兩塊牌子,享受醫療行業和養老行業的雙重政策優惠。工商部門可辦理“一址多照”,即一個地址存在兩個營利性機構,核發兩個營業執照。
第七條 放寬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預留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大型設備配置空間,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將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
第八條 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經認定為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社會力量辦醫院通過醫院等級評審取得三級甲等資質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獎勵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九條 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辦醫療機構加入醫保定點機構,并執行與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經營性質、所有制形式及定點機構總數限制等作為是否納入醫保協議管理的評判標準;社會力量開辦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新項目、新技術、特色診療服務,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的,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第十條 本若干措施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標號:ZG-201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