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管理委員會
印發《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
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
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跨境電商發展環境,推動我市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以下簡稱“新區”)依法注冊并在稅務部門登記納稅,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數據統計納入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公共服務平臺,開展跨境電商相關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和新區分別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在呼和浩特市注冊并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呼和浩特市給予的專項資金支持;在新區規劃范圍內注冊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可在享受呼和浩特市專項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再享受新區給予的專項資金支持。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設立總額為14542萬元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分別列入2020年(1828萬元)、2021年(4472萬元)、2022年(8242萬元)財政預算,對在呼和浩特市注冊并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呼和浩特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由市商務局具體負責管理。
第五條 新區設立總額為6297萬元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分別列入2020年(783萬元)、2021年(1924萬元)、2022年(3590萬元)財政預算,在新區規劃范圍內注冊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在享受呼和浩特市專項資金支持的基礎上,新區再給予專項資金支持。新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由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具體負責管理。
第六條 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論證、規范有效、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七條 資金支持標準具體如下:
(一) 對年進出口交易額達到10萬美元的跨境電商企業,呼和浩特市按照交易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新區按照交易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二) 對服務跨境電商進出口企業20家以上、年在線交易額達到1000萬美元的第三方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呼和浩特市按照在線交易額的1%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新區按照在線交易額的1%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50萬元人民幣。
(三) 對經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認定且經營滿一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且入駐跨境電商企業達到20家以上的跨境電商綜合園區,呼和浩特市給予運營方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四) 對累計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且經營滿一年,年交易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跨境電商O2O線下體驗店,呼和浩特市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新區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五) 對租用保稅倉儲并達到合同約定產能績效考核目標的跨境電商企業,呼和浩特市給予倉儲租賃費用全額資金支持;對在新區智能制造產業園租用辦公場地并達到合同約定產能績效考核目標的跨境電商企業,新區給予租金全額資金支持。
(六) 對企業送檢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產生的質量檢測費,由呼和浩特市商務局每年據實向檢驗檢測機構支付,企業免繳費用。
(七) 對企業從口岸到呼和浩特市的跨境電商進口貨物和從呼和浩特市發往口岸的跨境電商出口貨物產生的內陸物流費用,呼和浩特市按照其綜合運費的5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新區按照其綜合運費的25%給予資金支持,每家最高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
(八) 對開展跨境電商人才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及高校,每培訓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呼和浩特市按照每人1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新區按照每人1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按照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和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每年聯合下發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申報企業向呼和浩特市商務局提交本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在新區規劃范圍內注冊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將申報材料提交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
第九條 支持資金申請材料
(一) 支持資金申報表;
(二) 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申報單位或申報單位的服務對象與公共服務平臺對接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相應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跨境電商雙放行清單量、跨境電子商務展示交易銷售額的數據;
(四) 入駐綜合園區企業名單、與入園企業簽訂合同復印件、園區使用面積證明材料或租賃合同;
(五) O2O線下體驗店項目需提供累計營業面積超過500平米的證明材料或租賃合同;
(六) 辦公及保稅倉儲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及達到產能績效考核目標證明材料;
(七) 物流運輸的正式合同、發票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八) 培訓會方案、培訓會簽到冊、培訓會現場照片及學員身份證復印件;
(九) 材料真實性確認書,并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十) 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商務局牽頭,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配合,共同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經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應在呼和浩特市商務局網站和新區管委會網站將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根據評審結果和公示名單,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和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屬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呼和浩特市財政局收到用款計劃10個工作日內向呼和浩特市商務局撥付資金,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在資金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企業撥付資金;新區財政金融局在收到用款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企業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符合享受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將不再享受本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已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退回資金。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和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追回工作。
(一) 以提供虛假材料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的;
(二)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 企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獲得跨境電子商務專項資金支持的跨境電商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自覺接受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和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取得專項資金支持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保證??顚S?,嚴禁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和挪用。自覺接受由呼和浩特市財政局、呼和浩特市商務局、新區財政金融局及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開展的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政策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及其他單位制定的其他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十七條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和新區經濟綜合運行局負責解釋,具體《申報通知》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