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推進教育現代化,提升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4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貫徹落實〈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8〕2號)等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是指對旗縣區人民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的評價。
第三條 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由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市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評價工作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每次抽取3個旗縣區進行實地督導評價,三年為一個周期。根據國家、自治區、市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和修訂年度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 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旗縣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主要包括:全面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和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健全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育人機制等。
(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主要包括:出臺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及重大項目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等。
(三)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主要包括:推動學前教育公益普惠發展,鞏固提高義務教育發展水平,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提高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與水平,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優化特殊教育資源等。
(四)統籌推進教育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建立“落實教育優先發展”工作機制等。
(五)加強教育保障情況。主要包括:保障教育財政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等。
(六)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主要包括: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常態化監管長效機制等。
第三章 評價的實施
第七條 市教育督導委員會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旗縣區人民政府印發年度評價指標體系及書面通知。
第八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4月前報市教育督導委員會。旗縣區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受市教育督導委員會委托,根據督導評估指標,利用國家統計數據和調查獲得的系統數據,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面向社會、家長和學生開展滿意度調查,于每年5月前形成年度監測報告。
第十條 市教育督導委員會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組成督查組,進行實地督查。
第十一條 市督查組根據旗縣區人民政府自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和實地督查情況,總結典型經驗,列出問題清單,形成評價意見,向接受檢查的旗縣區人民政府反饋。
第十二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并將整改結果報市教育督導委員會。市教育督導委員會視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 市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綜合旗縣區自查自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實地檢查、整改復查等情況,形成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年度評價報告,報請市教育督導委員會審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十四條 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價結果及時反饋市委組織部和旗縣區黨委、旗縣區人民政府及組織部門,作為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一個周期(三年)督導評估結束后,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優秀等次的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出處分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統籌整合相關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做好自查自評和迎檢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9年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指標體系
附件
2019年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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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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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 |
(一)全面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和教育系統黨的建設 |
1.建立健全旗縣區級黨委、政府領導聯系學校制度,“領導干部上講臺”制度化、常態化,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得到加強,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得到保證,教育系統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2.各級各類學校黨組織全覆蓋,“三會一課”等制度扎實有效落實,黨建工作評估考核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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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育人機制 |
3.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過程,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健全,評價體系和工作機制完善,學校思政課扎實有效,各級各類學校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得到加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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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 |
(三)出臺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及重大項目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
4.貫徹落實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推進教育現代化、依法治教、教育脫貧攻堅等國家重大教育政策、項目,制定地方具體措施,建立工作推進機制;教育信息化教學應用覆蓋所有中小學校(教學點),推動“同頻互動課堂”有效應用,建立長效機制,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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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 |
(四)推動學前教育公益普惠發展 |
5.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達到75%,公辦園在園幼兒占比達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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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鞏固提高義務教育發展水平 |
7.義務教育鞏固率2018年達到90%,年輟學率超過控制線的縣(旗、區)數量比上一年度有下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無因貧失學輟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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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 |
9.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不斷提升。 10.高中階段教育按照4:6制定職普招生計劃并落實,推動實現職普招生比大體相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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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高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與水平 |
11.職業學校辦學條件有效改善,辦學水平和質量穩步提升,推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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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 |
(八)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 |
12.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日常監管機制運行有力,年檢年報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各級民辦學校違規辦學行為得到及時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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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快發展民族教育 |
13.推普脫貧攻堅措施得力,組織開展青壯年農牧民普通話培訓,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普通話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14.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推廣蒙漢雙語教育,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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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優化特殊教育資源 |
15.30萬人口以上的旗縣區獨立設置一所特殊教育學校,人口不足30萬的設置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所有招收5人以上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有特殊教育資源教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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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籌推進教育工作情況 |
(十一)建立“落實教育優先發展”工作機制 |
16.建立旗縣區級政府教育工作統籌規劃、科學決策、部門協同、推動落實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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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教育保障情況 |
(十二)保障教育財政投入 |
19.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比上年增長,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比上年增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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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
21.優化編制結構,向教師隊伍傾斜,優先保障教育發展需要。 22.落實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提高中小學班主任津貼標準。 23.拓展鄉村教師補充渠道,實施自治區公費師資培養計劃,多種途徑和方式推動城鎮優秀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落實“縣域內交流輪崗的教師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不低于交流總數的20%”的要求。落實教師培訓經費并專項列支,提高鄉村教師培訓實效。 24.師德師風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健全完善教育、宣傳、考核、監督、獎懲相結合的長效機制,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得到有效遏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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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 |
(十四)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常態化監管長效機制 |
25.貫徹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深入推進法治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動,中小學校全部配備法治副校長,加強政府部門、學校、社會、家庭之間的協調配合,推進青少年憲法法治教育。 26.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依法治校和學校安全防控體系,學生欺凌防治、校園安全保障、校園周邊治理、校車安全保障等工作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和齊抓共管機制完善,預警預防及時,日常管理到位,應急處置高效,師生安全得到保障。 27.中小學全面實行陽光招生、陽光分班,義務教育實現就近免試入學,優質普通高中實行60%分招政策并向薄弱初中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