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臨時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統籌有關待遇規定的通知'>

各旗縣區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東軟公司,各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內醫保電〔2020〕6號)和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為減少病人到醫療機構就診配藥次數,有效防止人員聚集流動帶來的感染風險,經研究,決定將疫情防控期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有關待遇規定作臨時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間,城鎮職工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符合規定的購藥費用,臨時納入門診統籌支付范圍,由統籌基金按70%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零售藥店記帳,個人自付部分由個人帳戶資金或現金支付。
二、各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協議規定,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價格合理;要認真查驗處方和《社會保障卡》與參保人員身份信息是否相符;處方藥品要經執業藥師審核、簽字后方可銷售;對單次購藥費用200元以上的,需進行身份證登記備案,非本人購藥的,需登記代理人及本人身份信息;要做好常見病、慢性病藥品的備藥工作。
三、城鎮職工參保人員應持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外配處方或遠程處方系統開具的處方進行購藥;持社會保障卡刷卡即時結算;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至一個月。
四、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統籌政策不變,甲類特殊慢性病仍執行原政策。
五、東軟公司要及時做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系統相關模塊的維護工作。
六、市醫療保障局和旗縣區醫療保障局將對定點零售藥店進銷存臺賬進行抽查,發現聚斂盜刷社??ā⒑逄巸r、套現、串換、開大處方、購買非藥品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
七、此次政策臨時調整僅適用疫情防控期間,終止臨時調整事項時間,市醫療保障局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