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各市屬國有企業:
現將《呼和浩特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
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精神,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9〕22號),切實做好我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蒙古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的實施意見,在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使人民群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一流首府經濟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引領,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堅持統籌兼顧,考慮長遠,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共享、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堅持系統規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緊密結合。統籌考慮劃轉部分國有資本的目標、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成因、國有資本運營現狀和企業發展需要,科學界定劃轉范圍,合理確定劃轉比例。
——堅持立足長遠,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通過劃轉實現國有資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變國有資本屬性。劃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管理運營所劃入的國有資本,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堅持獨立運營,與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劃轉的國有資本具有充實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標,運營收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的國有資本應集中持有,獨立運行,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三、劃轉要求
(一)劃轉范圍。全市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及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有關規定執行;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原中國保監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有關規定執行。
公益類企業的確定按照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關于印發〈關于呼和浩特市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呼國資發〔2016〕56號)予以明確。
文化企業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二)劃轉對象。由市本級或旗縣區持有并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股權。
企業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股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因國有股權劃轉、投資等各種原因形成的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股權除外。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不重復劃轉原則進行劃轉。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業,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進行劃轉。
(三)劃轉比例。納入劃轉范圍的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所持有股權的10%。
(四)劃轉時點。以2019年12月31日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劃轉時限。2020年底前完成劃轉工作。
(六)承接主體。按照自治區統一安排,本次劃轉的國有股權,由內蒙古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
四、劃轉程序
(一)前期摸底調查。對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國資委委托部門監管企業以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機構進行摸底調查。各企業分別按規定填寫《呼和浩特市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1)上報監管部門,各監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企業填報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填寫《呼和浩特市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2)于2020年7月15日前報送市財政局。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參照本方案,組織本地區所屬企業開展前期摸底調查,于2020年7月15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劃轉企業名單報送市財政局。
(二)審定劃轉方案。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提出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方案。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劃轉方案。本方案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
1、符合劃轉條件的市本級所屬企業,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劃轉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初審確認。
2、符合劃轉條件的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企業,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監管部門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股權劃轉方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資部門初審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匯總報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
3、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參照上述條款履行審核程序。國有股東涉及多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須征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
(三)上報劃轉方案。全市國有企業劃轉方案經初審確認后,由市財政局牽頭匯總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報送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確認。
(四)辦理劃出手續。接到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下達劃轉國有股權通知后,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向市屬國有企業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辦理股權劃出手續,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劃轉。劃轉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權劃轉通知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及企業變更登記。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劃轉對象應按照國家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及時將國有股權變動情況進行披露。劃出企業應將變更登記情況反饋至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時抄送各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國有股東以及承接主體。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劃轉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市稅務局負責落實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企業所得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征免政策。
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工作完成后,有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國有股權劃出方應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我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成立呼和浩特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劉程民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海 鷹 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趙英杰 市財政局局長
成 員:李 冬 市財政局副局長
韓景榮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呂世忠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孫 濤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徐建寶 市稅務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趙英杰兼任。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勇于擔當、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劃轉相關工作。各旗縣區(開發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國有資產劃轉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履行職責,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方案制訂具體工作方案,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劃轉工作目標任務。
附件:1、呼和浩特市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基本情況表
2、呼和浩特市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
3、填報說明


填 報 說 明
一、《呼和浩特市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1)由各企業填報,《呼和浩特市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2)由各監管部門根據所屬企業填報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填報。
二、填報范圍為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國資委委托部門監管企業,以及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金融機構。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屬于本次填報范圍。
三、企業所屬行業類型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進行填列。
四、企業規模劃分標準: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有關規定執行;金融機構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企業為融資平臺的,請同時提供相應依據。
六、企業功能定位為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非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請提供相應依據。
七、企業實收資本性質:企業實收資本包括國家資本、國有法人資本及其他資本。其中國家資本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國有法人資本為國有企業投入企業的資本。
八、企業股權結構中第一大股東確定方式:如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從股權比例上無法判斷第一大股東的,按照實際控制權歸屬確定第一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