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內政發〔2019〕10號)要求,切實做好我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本細則所稱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全市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根據依法公布的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計劃,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匹配執法檢查人員,按照隨機抽查相關業務標準開展聯合抽查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依法公開的監管工作機制。
(二)本細則適用于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以及所有行政監管部門在市場監管領域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的部門聯合監管工作。對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項清單的監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嚴格監管。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置。對通過上述渠道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風險,要通過雙隨機抽查等方式,對所涉抽查事項開展有針對性專項檢查。
(三)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加強對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
市市場監管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在統籌制定工作細則和督促發起部門制定年度計劃、考核評價等方面履行牽頭職責。市場監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牧、商務、文化旅游廣電、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關、稅務、統計、財政、司法、城管執法、金融辦等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以及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的任務發起、組織實施、結果公示、總結分析等工作,參加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的配合部門要依照本部門職責,配合完成聯合檢查,并公示檢查結果,報送本部門抽查工作分析報告。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加強對本地區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組織領導,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落實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各項工作任務。
二、平臺應用
(四)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統一應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內蒙古)(以下簡稱“協同監管平臺”)雙隨機抽查模塊,實現全流程電子化管理和抽查檢查信息的共享應用。各地區、各部門自建有“雙隨機”抽查業務系統的,要與協同監管平臺整合融合,原則上停止應用原系統。
(五)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項清單公告、抽查計劃制定公布、檢查對象名錄庫與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建立、檢查對象名單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選派抽取、具體檢查任務下達、檢查結果錄入及公示、數據存檔等各個工作環節,均應當在協同監管平臺操作實施,確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責任可溯。
(六)協同監管平臺中產生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計劃和檢查結果信息,自動共享交換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七)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考核評價,可通過協同監管平臺進行指標分析,由協同監管平臺自動統計并生成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建設、年度抽查計劃執行、具體任務實施、抽查結果錄入公示等工作開展情況。
三、“一單兩庫”
(八)市級各有關部門結合監管形勢任務要求,以自治區統一制定發布的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基礎,可適當增加聯合抽查事項。需增加的聯合抽查事項,由發起部門在充分考慮監管要求和實施聯合檢查現實條件的基礎上提出,由市市場監管局匯總后報市政府審定,形成全市統一的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清單明確抽查事項、發起部門、參與部門、檢查對象、事項類別、檢查方式、檢查主體和檢查依據等。
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和工作實際情況等實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九)隨機抽查事項分為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應根據監管實際情況嚴格進行限制。
(十)與聯合抽查事項清單中各類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由聯合抽查任務發起部門在抽查任務實施前,通過協同監管平臺采取批量導入、單個添加等方式認領檢查對象,建立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子庫。檢查對象名錄庫子庫實行動態維護,確保全面、及時、準確。
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事業單位、社團法人、項目工程、設施設備、場所場地、產品、行為等。
(十一)聯合抽查的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分別負責在協同監管平臺建立與聯合抽查事項清單中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本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通過批量導入、單個添加等方式建立,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并實行動態管理。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專業機構參與,滿足專業性抽查需要。
四、計劃制定
(十二)聯合抽查發起部門根據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提出本部門發起實施的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明確各批次抽查的范圍、抽查比例、數量、參與部門、時間安排等內容,由市市場監管局匯總后報市政府審定形成市級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分別統籌組織本地區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制定本地區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并報上級政府備案。
(十三)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的制定,要對檢查對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項進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復檢查,減輕企業負擔。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檢查對象的覆蓋面、監管力度和執法力量配比等情況,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過度檢查。
(十四)聯合抽查發起部門要將企業信用監管結果信息作為制定抽查工作計劃的重要依據。針對不同信用風險、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合理確定、動態調整隨機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
(十五)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計劃制定和調整情況統一錄入協同監管平臺,并通過公示系統和各級政府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
五、任務生成
(十六)部門聯合抽查由年度計劃中明確的發起部門組織發起。聯合抽查發起部門在制定對應的部門聯合隨機抽查工作方案的基礎上,在協同監管平臺中設置計劃對應的任務,并選擇相應的檢查事項,向同級參與部門發出邀請。凡是涉及相關檢查事項的參與部門,必須主動參加部門聯合抽查,并配合發起部門確認檢查事項,完成任務設置。
除年度計劃中明確的抽查任務外,相關部門可根據監管實際需要組織開展臨時部門聯合抽查。臨時聯合抽查任務參照年度計劃任務執行,執行情況在協同監管平臺中予以記錄并公示。
(十七)任務設置完成后,由聯合抽查發起部門采取隨機的方式,統一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時,根據監管需要,選擇符合要求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子庫。在此基礎上,充分利用協同監管平臺提供的信用抽取規則,合理確定不同信用風險、信用水平檢查對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對信用風險低、信用水平高的市場主體,降低抽取比例。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同一年度內對信用風險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公共信用評價等級低、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各行業監管領域“黑名單”,信用風險程度較高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抽取比例。
(十八)同一任務執行時間段內,不同抽查計劃設置的任務抽取同一檢查對象的,對不同任務進行合并,由任務執行部門一并實施,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十九)抽取檢查對象確定的同時,涉及抽查任務的各參與檢查部門要同步更新本部門執法人員名錄庫,將無法參與檢查人員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執行“掛起”操作,確保部門聯合抽查任務生成人員匹配合理,便于組織實施檢查。
(二十)各參與部門執法人員名錄庫完成更新調整后,聯合抽查發起部門要通過協同監管平臺統一抽取檢查人員,組織聯合檢查小組。聯合檢查小組不少于2名執法人員,且各參與部門不少于1人,發起部門執法人員為組長。某些檢查事項需要特定專家參與的,專家人選應嚴格依法依規產生。對執法檢查人員有限,不能滿足本區域隨機抽查基本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與相鄰區域執法檢查人員聯合進行隨機匹配。
參與“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管工作的執法檢查人員,其執法范圍根據抽查任務確定,不受執法證上載明的區域范圍限制,但應當事先接受“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相關業務培訓。
(二十一)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身體健康狀況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允許調整更換。調整更換人員需要報經任務執行部門領導同意后,在具備執法資格的其它人員中另行指派。
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檢查任務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檢查任務的,在具備執法資格的其他人員中另行指派。
(二十二)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抽取產生后,聯合抽查發起部門要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匹配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統一生成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任務。各參與檢查部門要通過協同監管平臺自行下載打印檢查任務表,并將檢查任務表派發給相應的檢查人員。
(二十三)上級監管部門發起部門聯合抽查可在本級范圍內自行組織實施,也可將抽取出的檢查對象下發給下級監管部門實施檢查。下級監管部門接到上級監管部門下發的聯合抽查任務后,由下級監管部門將聯合檢查名單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共享給同級參與執行部門,統一匹配檢查人員組成聯合檢查小組,生成抽查任務,實施抽查檢查。
六、檢查準備
(二十四)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任務生成后,各參與部門要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與發起部門的溝通聯絡,具體對接發起部門,按照發起部門確定的檢查時間和程序安排,組織本部門人員參加檢查。
(二十五)聯合抽查發起部門要在檢查任務執行前要舉辦由全體聯合抽查小組人員參加的集中培訓,對所檢查事項的法律法規規定、檢查程序方法、取證要點留存等內容進行分類講解,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能力,確保檢查人員高效履職。
集中培訓確有困難的,各參與部門也可自行組織本部門培訓。
七、檢查實施
(二十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可以依法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開展檢查。涉及專業領域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財務審計、調查咨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檢查結論、司法機關生效文書和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委托專業機構實施抽查檢查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十七)聯合檢查小組由組長負責抽查任務實施期間的組織和協調管理,其它組員應當配合、服從組長的安排,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分工協作完成抽查任務。
(二十八)執法檢查人員依照下發的檢查表單,嚴格對照檢查標準進行檢查。檢查標準應當參照上級部門制定的《隨機抽查工作指引》。上級部門暫時未制定《隨機抽查工作指引》的,檢查實施部門應組織內設法制機構明確每個事項的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操作要領、發現問題情形、后續處理要求等內容,以便于執法檢查人員對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證。
(二十九)執法檢查人員針對不同的檢查事項內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監督檢查權,并視情況依法對當事人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三十)執法檢查人員執行聯合抽查任務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預查比對。聯合檢查小組按照檢查任務要求,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和檔案資料等,掌握檢查對象基本信息和動態狀況,結合抽查任務要求確定適合的檢查方法和檢查程序。
2、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不得提前向檢查對象透露情況。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確需提前告知檢查對象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規范著裝、出示有效證件,告知被檢查對象配合檢查的相關要求,提示準備好相關資料。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異常情況的,視情采取制作現場筆錄、初步提取證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活動、督促當事人整改等相應監管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與督促整改可以視情采取書面方式、口頭方式、移動執法設備打印等具體方式。現場檢查情況,包括發現問題、處置措施及整改情況等,記錄于相應檢查表中。檢查事項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檢查對象在相應檢查表的當事人欄目中簽字蓋章確認。執法檢查人員匯總各個事項檢查情況,討論確認檢查表中的相關檢查結果,并由檢查的人員簽字確認。
3、結果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完成檢查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檢查結果錄入協同監管平臺,該檢查結果即自動歸集到檢查對象名下,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十一)檢查結果是檢查對象在該次抽查時實際情況的客觀體現,一經公示不得擅自改變。但事后發現檢查結果確有錯誤的,應當按規定予以及時更正。
(三十二)檢查對象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檢查結果公示之日起60日內,向任務執行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任務執行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確有錯誤的予以更正,無錯誤的予以維持。復查情況自作出復查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當事人。對異議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十三)因檢查對象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已注銷、被撤銷設立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已關閉停業或正在組織清算、產品不滿足抽樣條件無法抽樣、抽查的設施設備不存在等情況,致使任務執行部門無法開展檢查的,可以憑借前期取得的證據材料,直接形成檢查結果,視為完成本項檢查任務。
對于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的檢查對象,相關部門應當在通過協同監管平臺記錄“不予配合”情形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采取相應處罰或懲戒措施。
八、后續監管
(三十四)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銜接,及時將發現的違法線索移交給負責日常監督的業務機構進行后續處置。需立案調查的,執法檢查人員初步固定證據,移送辦案機構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防止監管脫節。后續處置原則上應當在本次檢查任務結束三個月內完結,并在后續監管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錄入協同監管平臺。
(三十五)抽查形成的各類檢查表和檢查過程中采集的重要證據材料等,參考行政處罰案卷格式整理裝訂成抽查卷宗,由各參與部門分別歸檔長期保存。對通過攝影攝像等形成的電子數據,可上傳協同監管平臺,并打印形成歸檔資料,或按照有關電子檔案存檔規定處理。具體歸檔保存方式由各參與部門自行確定。
(三十六)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各參與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匯總抽查情況,形成抽查工作情況報告報發起部門。發起部門要根據各部門匯總情況,形成聯合抽查總體情況報告。對通過聯合抽查發現區域性、行業性風險隱患問題的,要如實向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對策,為政府決策提供有力參考。
九、監督考評
(三十七)檢查對象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配合檢查實施相關活動,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并不得以檢查時未發現問題為由逃避相應法律責任或對抗第三人。
(三十八)執法檢查人員對其實施的檢查任務負責,具體包括:檢查事項和內容、提取的產品(留樣、商品)、提取的證據材料、制作的現場記錄、形成的檢查結果等。
(三十九)各地區各部門實施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績效考評范圍。上級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管理,組織督查檢查和效能評估。
對各地區各部門的考核以協同監管平臺的數據情況為基準,未錄入或未及時錄入數據的,視為未開展或未完成相應抽查監管工作。數據與實際有出入的,應當及時反映糾正。
(四十)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執行,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執法檢查人員忠于職守、履職盡責的,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抽查檢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四十一)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原則,落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責任。
對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任務、未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對已按照相關規定和抽查計劃安排履行抽查檢查職責、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未發現問題、檢查對象發生事故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十、附則
(四十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涉及專項審計、檢測檢驗等費用,設置專門項目預算列支,納入政府采購管理。涉及執法車輛、移動執法設備、津貼補助等事項,依照當地政府規定和程序辦理,同等情況下優先保障。
(四十三)本細則由全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四)各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照本細則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對本地區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做出細化規定。
(四十五)本細則發布之后,上級部門對于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事項另有不同規定的,按照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