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招商引資
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以下簡稱“新區”)開發建設,優化營商環境,加大招商力度,創新招商模式,促進高端要素加速匯聚,全面提升區域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21號)《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的指導意見》(中發〔2019〕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8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設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的決定》(內黨發〔2016〕24號)《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總體方案》(上報稿),結合新區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在新區規劃范圍內投資經營符合《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產業投資導向目錄》的各類投資主體(已在呼和浩特市范圍內注冊的企業遷入到新區的不享受此政策),按照鼓勵類產業、主導類產業、重點類產業、重大類產業分別享受對應的優惠政策,外商投資1億美元以上(含1億美元)的鼓勵類產業、主導類產業項目按照提高一個產業等級的原則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條 產業政策條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新區的產業準入標準;符合新區規劃及環保要求,并與新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協議。
第四條 投資強度條件。投資強度不低于400萬元/畝,其中土建工程投資強度不低于250萬元/畝;投資強度低于上述標準的項目,需經新區管委會決策。
第二章 招商引資項目
第五條 保證項目用地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達到“十一通(道路、給水、雨水、污水、中水、供熱、燃氣、垃圾、電力、通信、消防)一平”。
第六條 提供“企業零跑腿”全程免費代辦服務。鼓勵采購單位,優先采購本地生產的產品和服務。
第七條 企業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權后,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用,新區給予全額補助。
第八條 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的,在享受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融資補貼的基礎上,新區再給予補貼。
(一)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實現上市的,給予企業管理層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在新三板上市的,給予企業管理層一次性50萬元獎勵。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新區滿一年的,參照以上上市板塊獎勵政策執行。
(二)企業實現上市的,按其募集資金投入新區重點類產業項目完成固定資產額度的10%進行獎勵,最高1000萬元。
(三)公司股東減持公司股票實現所得稅在新區繳納的,可享受新區金融小鎮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每吸納1名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的人才就業,且工作滿一年的,每年給予企業3000元獎勵。就業人數及時間以相關部門提供的參加社會保險材料為準。
第十條 新引進或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科研平臺,辦公場所免費提供,除享受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獎勵政策外,一次性再給予100萬元資金扶持。新引進或新認定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等科研平臺,除享受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獎勵政策外,一次性再給予50萬元資金扶持。以上科研平臺新增研發儀器設備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資金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
第十一條 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落地投產后,按交易總額5%予以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設立的各類基金和專項資金。
第三章 鼓勵類產業項目
第十三條 享受《國務院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的指導意見》(中發〔2019〕13號)政策。
第四章 主導類產業項目
第十四條 自企業注冊年度起,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按照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進行獎勵補貼。
第十五條 自企業注冊年度起,企業高級人才、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給予連續五年人才獎勵補貼,補貼額度為當年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
第十六條 提供代建廠房服務;已有廠房可以采用以租代購的方式出售;租賃新區建設的廠房,給予不超過三年的租金補助。
第五章 重點類產業項目
第十七條 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年內建成投產的項目,按其建成部分土地使用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進行獎勵補貼。補貼期限自簽訂協議之日計算,共三年。
第十八條 自注冊年度起連續五年內,由有關財政按其銷售貨物增值額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進行獎勵補貼。
第十九條 用地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彈性出讓或者先租后讓的方式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根據土地租賃、出讓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進行獎勵補貼。
第二十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重點類產業項目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成投產后按項目建筑面積的50%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 國際國內領先、行業領先,填補自治區產業空白的項目,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給予資金等相關支持,最高支持1億元。
第六章 重大類產業項目
第二十二條 按其取得土地所需資金的100%進行獎勵補貼。
第二十三條 在獲得國家、自治區專項資金扶持的基礎上,給予配套獎勵,原則上不超過上級扶持資金總額的50%。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世界500強、國際行業排名前20強、國內行業排名前10強企業,在新區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或占地1000畝以上的,或投資100億元以上,或對新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符合《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產業投資導向目錄》的產業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貼息支持。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閑置國有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內政發〔2014〕46號)。建成投產24個月后,投資強度達不到要求的,取消該項目享受本優惠政策的資格,已享受獎勵無條件退還。
第二十六條 本優惠政策由新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政策發布前,新區招商引資工作參照《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呼政發〔2017〕61號)執行,發布后,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