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為扎實推進第四批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激活養老服務市場,滿足社會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推動我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服務對象及標準
(一)購買服務對象。具有呼和浩特市戶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政府購買服務:
1. 65周歲以上城鄉特困分散供養人員;
2. 80周歲以上城鄉低保家庭及低保邊緣家庭中的老人;
3.城鄉低保家庭及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4. 70周歲及以上的計生特扶老人、獨居老人;
5. 70周歲以上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獲得者、因公致殘或見義勇為傷殘等為社會做出突出貢獻人員;
6.90周歲以上老人。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采取先市四區后旗縣、先城區后農村的方式,政府購買服務對象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擴大并適時調整。
(二)購買服務標準。政府購買服務標準與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確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1.65周歲以上城鄉特困分散供養人員,80周歲以上城鄉低保及低保邊緣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標準提供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2.城鄉低保家庭及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別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標準提供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3.70周歲及以上的計生特扶老人、獨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標準提供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4. 70周歲以上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獲得者、因公致殘或見義勇為傷殘等為社會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提供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5. 90周歲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標準提供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同時符合兩個以上條件的老人,按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得重復享受;符合條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機構享受護理補貼、家庭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的,不再享受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長期護理保險實施后,享受長期護理保險的人員不再享受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二、購買內容
2020年,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附件1)框架下,開展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家政服務、精神慰藉、緊急救助等居家養老購買服務,重點購買助浴、助潔、助醫、助行、呼叫服務、康復護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導、代辦服務等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從2021年開始,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框架下,由市民政局根據以前年度購買服務績效評估以及老年群體服務需求等因素,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發布一次年度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標準)或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包。
三、購買和承接主體
(一)購買主體。居家養老服務的購買主體為旗縣區人民政府,具體由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程序組織實施。
(二)承接主體。在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部門或民政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具備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能力的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2.有一定經濟實力、管理水平、服務經驗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設備、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與從事購買服務相配套的信息化運營平臺;
3.在各旗縣區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企業或養老服務社會組織,3A級以上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企業和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二級以上養老機構優先;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四、購買方式
購買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承接主體。同時,積極鼓勵支持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行市場準入制。
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五、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請,也可以委托親屬、鄰居或社區工作人員代理提出申請。已經享受服務的對象,次年須復核上報,實行動態管理。
(二)受理、初評。社區(村)接到申請后,應對申請對象是否屬于政府購買服務保障范圍進行初審,對符合標準的,將老年人的基本情況在社區予以公示。
(三)審核、審批。街道(鄉鎮)在5個工作日內對社區(村)的初審結果進行審核并上報區(旗縣)民政部門,區(旗縣)民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并將相關情況(申請人基本情況、享受服務起始時間、申請人終端號碼等)及時登記入檔并錄入信息化運營管理系統。
六、經費保障
(一)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所需經費,由市、旗縣區財政按1∶1比例匹配,納入市、旗縣區財政年度預算。
(二)全市統一信息化服務管理平臺統一使用后,按照監管平臺自動生成的數據據實撥付購買服務補貼。
七、退出機制
(一)政府購買服務對象退出機制。購買服務對象出現下列情形,退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退出后12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
1.戶籍轉移的,從轉移行政區退出;
2.本人亡故的,即行退出;
3.因身體、家庭、經濟等相關因素,不再符合條件的,經核定后退出;
4.不按規定接受服務,直接套取現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務的,經核實退出。
(二)服務商退出機制。建立購買服務動態進退機制,各旗縣區應將出現下列情形的處罰條款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旗縣區應及時終止合同,并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1.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以各種方式記錄虛假服務并以此作為政府補貼依據的;
3.服務組織或聯合其他單位向老年人推銷、銷售保健品的;
4.服務組織或聯合其他單位詐騙老人錢財的;
5.使用本機構自行發行卡讓老人充值的;
6.服務組織的上級單位(或母公司)開展涉嫌詐騙或非法集資活動的;
7.有其他嚴重違背公益性養老服務方向或違法違紀行為的。
八、監督管理
(一)健全養老服務需求評估體系。規范養老服務評估工作,以老人需求為導向,對老年人身體狀況、經濟狀況、居住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意愿等進行調查評估,形成評估意見,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提供依據。
(二)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承接主體評估、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承接主體的服務質量予以監督考評,主要從老年人滿意率、服務時間準確率、服務項目完成率、有效投訴結案率、服務檔案等內容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等級管理與評價體系。
(三)市、旗縣區財政、審計部門應定期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進行監督、審計,市財政、民政部門組織專項檢查,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進一步完善承接主體的信用體系。各級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并作為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五)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將購買服務信息等數據納入全市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實行信息化管理。購買服務機構應與市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實行信息對接,確保互聯互通。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
2.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申請表
3.人員類別名詞解釋及身份認定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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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詳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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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料 |
1.助餐服務:上門為老人做飯、送餐等,開辦社區為老服務餐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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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助浴服務:助浴前應進行安全提示,助浴過程應有家屬或兩名以上服務員在場;上門助浴時應根據四季氣候情況和老年人居住條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和浴室內通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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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助潔服務:協助刷牙、洗臉、洗腳、按摩;清洗、更換床單和衣物;打掃室內外衛生;入戶理發、上門照料、縫補衣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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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助行服務:陪同能夠自理的老人聊天、散步、就醫、走親訪友、戶外活動、洗澡、銀行取款、購物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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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呼叫服務:呼叫器、求助門鈴、遠紅外感應器等安全防護器材應符合國家規定,質量完好率達100%;其功能應符合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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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辦服務:應按照老人的要求代辦各種手續、代繳各種費用、幫助老年人代購生活用品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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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護理服務:協助穿脫衣服和入廁,方法得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衣服整理放置有序;定時為臥床老年人翻身,無褥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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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藉 |
1.心理慰藉服務:根據老人實際情況提供上門聊天、讀書看報、耐心傾聽,能與老年人進行談心、交流,舒緩老人情緒,排遣孤獨感,或通過其他陪同方式滿足老人的心理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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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疏導服務:掌握老年人心理特點和基本溝通技巧,能夠觀察老年人的情緒變化,并通過心理干預手段調整老年人心理狀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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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第三方機構根據老年人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政策解讀等免費公益類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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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務 |
1.安裝維修服務:門窗、紗窗,熱水器、凈水器、洗衣機、電腦、燈具等安裝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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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洗服務:清洗換氣扇、油煙機、燃氣灶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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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通服務: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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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家政類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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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 |
1.醫療協助服務:應遵照醫囑及時提醒和監督老年人按時服藥,或陪同就醫、就診、住院陪護、購藥送藥、足療(儀器)、社區衛生服務;協助開展醫療輔助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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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復護理服務:指導老年人正確執行醫囑,協助老年人正確使用康復輔助器具、智慧養老服務產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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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康指導服務:通過電話、網絡及會議報告或老年學校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老年期營養、心理健康等知識教育。 |
附件2
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申請表
編號:□□□□□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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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填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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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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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街道 |
戶籍社區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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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街道 |
居住社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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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情況 (在所患疾病前面□內打√) |
□無 □中風 □高血壓 □心臟病 □糖尿病 □關節炎 □消化系統病 □呼吸系統病 □癌癥 □傳染性疾病 □腎臟疾病 □泌尿道疾病 □免疫疾病 □帕金森癥 □腦性麻痹 □失智癥□其他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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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意向 服務項目 |
□生活照料 □精神慰藉 □家政服務 □醫療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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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或代理人) |
姓 名 |
與本人關系 |
聯系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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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目錄 |
□身份證復印件 □戶口簿復印件 □城市低保家庭證明;低保證號: □特困人員證 □能力評估證明 □收入證明材料 □其他證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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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其他需說明情況 申請人(或代理人) 簽字(蓋章或手?。?/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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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初評填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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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身 份 類 別 |
□65周歲以上城鄉特困分散供養人員; □80周歲以上城鄉低保及低保邊緣的老人; □城鄉低保家庭及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70周歲及以上的計生特扶老人、獨居老人; □70周歲以上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獲得者、因公致殘或見義勇為傷殘等為社會做出突出貢獻人員; □90周歲以上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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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社區及居住小區公示鑒證意見 |
老人基本情況、社會救助情況、健康狀況及擬享受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待遇已于 年 月 日至月 日在本社區和居住小區同時張榜公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社區負責人簽字: (蓋章)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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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審核 意見 |
經在社區和申請人居住小區公示3天(有/無)異議,經街道評估審核,(同意/不同意)社區初評意見。 街道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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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縣區 民政局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說明:本表一式三份,社區、街道、旗縣區民政局各一份,申請時應提交有關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寸近照3張;
2.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低保對象須提供低保證、特困人員證;
4.民政部門、醫保部門能力評估證明;收入證明材料等其他認定、證明材料。
申請地點:凡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均可到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
附件3
人員類別名詞解釋及身份認定
(一)獨居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員只有一位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區(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的家庭,其身份社區(村委會)認定。
(二)計生特扶老人,是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老年人家庭,其身份由旗縣區衛健部門認定。
(三)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是指日常行為依賴扶手、拐杖、輪椅和升降等設施幫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人員身份由市民政局、市醫保局按照相關評估標準進行能力評估。
(四)低保邊緣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以上、1.5倍低保標準以下的家庭,由旗縣區民政部門認定。
(五)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對象提供有關部門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