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為,建立公平、誠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指依法依規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醫藥類、環境類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依法采用招標、談判、磋商、詢價、競價、掛牌出讓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二章????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五條????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代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共同監督,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反饋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關于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公共資源交易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情況并提出建議;協調組織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和咨詢工作。
(二)依法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擬定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進行招標過程監督,組織開展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轉辦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和質疑,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指導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活動,對交易項目開展隨機抽查和督查,指導和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公共資源交易標前審批和標后履約過程的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牽頭建設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和服務平臺,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交易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監管信息等,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
(五)牽頭建設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建立完善交易主體信用評價機制,開展信用考核評價;負責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的失信行為,對違規失信主體及時予以曝光公示。
(六)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協助行業監管部門對其行業的評標評審專家進行培訓和考評,對市級交易平臺評標評審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下屬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本市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和服務平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職能:
(一)根據相關場所、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標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進場登記、信息發布、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等交易服務工作。積極推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提供電子化便捷服務,打造全過程、全方位、全覆蓋、全防控的網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執行公共資源交易規則、現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對交易過程相關資料進行存檔備案;
(三)按照相關規定對評標、評審專家出勤情況和評標評審活動過程進行記錄,對評標評審專家進行現場管理并及時將異常情況反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四)收集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對交易數據進行匯總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
(五)建立和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記錄交易主體信用信息,推進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六)及時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場內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并執行本行業公共資源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協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履行對本行業進場項目的交易監督、履約監管和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嚴格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要求,組織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納入平臺交易。
(三)根據項目需要監督交易過程,協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派員到現場或通過電子監管平臺系統進行現場監督。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信息、變更信息、信用獎懲、以及有關違法違規處罰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依法監督本行業進場交易項目的信息公開,推進信息數據互通共享;對本行業進場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五)指導本行業職責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根據工作需要發起或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協助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建立、保障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協同監管、聯動監管體制機制。
第八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下屬的市政府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集中采購機構的相關職能。
第三章????交易范圍
第九條????本級交易目錄的范圍和限額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其編制和修訂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應當納入交易目錄: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出讓交易項目;
(四)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資產租賃,集體產權、受保護類的資產交易項目(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國家、自治區規定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其他交易項目。
第十一條????凡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均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因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交易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鼓勵和引導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四章????交易程序及規則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應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序、規則進行,交易受理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一般包括:交易委托、交易文件編制、信息發布、接收交易文件、專家抽取、開標、評標評審、結果公示、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的發放、合同簽訂、交易資料立卷歸檔等。
公共資源交易具體程序和規則,按照交易類別和內容,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經依法審批、核準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弄虛作假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專家抽取應當在依法建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里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產生專家評委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部門協同監管的聯動監督管理體制機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環節的項目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進行統籌管理,相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配合,合力推進公共資源信息共享、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受理及案件查處、聯合懲戒等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制度,通過聯席會議共同協商、研究解決公共資源監管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綜合監管和行業協同監管無縫對接,相互配合,增強監管合力。
聯席會議由發起部門負責組織、聯絡和協調,確定會議主題和會議議程,配合部門應當依據發起部門的邀請和會議的具體內容選派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通過電子化手段,實現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條????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結果的跟蹤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在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建立失信行為名單公開披露制度,提供失信行為信息查詢等服務,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行為主體名單。
第二十一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首問負責制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舉報和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交易平臺接收的質疑投訴項目進行受理并備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項目所屬的行政監督范圍應由相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平臺受理派單,轉辦給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在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案件過程中,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辦理的,向協助辦理單位發出協助辦理函,協助辦理部門收到協助辦理函后,應當及時審查協查材料,不得推諉、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絕。
第二十三條????對于超出本部門職能的協助辦理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函件返回并說明原因,對于本部門能夠協助辦理的事項,應及時進行協助辦理并書面反饋協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在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完成前,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辦理公共資源相關市場主體交易活動后續手續。
第二十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應當牽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的誠信體系建設,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各方交易主體、社會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數據庫,及時匯總整合有關監管數據、違法失信數據、投訴舉報數據等,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六條????各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等的重要依據。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參與的聯合懲戒機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綜合信用評價較差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七條????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社會評價機制。社會公眾、第三方機構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渠道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并向相關部門反饋監督意見。
第二十八條????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對象實施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各方交易主體違反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函告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相關當事人及違法違規行為記入公共資源交易不良信用記錄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評標、評審委員會專家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函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專家庫,相關行為記入公共資源交易不良信用記錄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社會代理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直接影響交易結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函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禁止其進入交易平臺進行相關項目代理,涉嫌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工作制度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將給予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處理,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插手交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