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
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51號)文件精神,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推動首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堅持風險可控。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穩妥有序推進相關工作。堅持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落實放管結合、并重的要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全市范圍內分步驟全覆蓋開展。實施機關包括市本級行政機關、旗縣區、鄉鎮街道各級行政機關。
(一)編制目錄清單
1.各旗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應以證明事項清單為基礎,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編制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責任單位:各旗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行政機關)
2.除國家和自治區確定必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外,要積極探索將更多事項納入告知承諾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盡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3.各級行政機關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及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按原審核程序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二)確定適用對象
4.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三)規范工作流程
5.各級行政機關要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6.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7.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放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承諾書并簽章后,將承諾書遞交行政機關。有關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四)加強核查監管
8.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9.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扎實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五)健全誠信機制
10.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11.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六)強化風險防范
12.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13.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三、工作步驟
(一)方案制定階段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機關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附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詳見附件2),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
責任單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機關按各自職責負責。
進度安排:市各行政機關應于2021年2月5日前將實施方案及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報市司法局備案(聯系人:趙海峰,電話:18586008017)。各旗縣區實施方案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報送時間不得晚于2021年2月10日。
(二)準備工作階段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根據有關要求,建立相關制度規范及各類清單、服務指南和流程圖等。
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進度安排:市各行政機關于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各旗縣區、鄉鎮街道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三)全面實施階段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按照本實施方案和各自制定的實施方案、編制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建立的相關工作規程全面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進度安排:市各行政機關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旗縣區、鄉鎮街道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四)工作總結階段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機關要對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范、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及時進行總結。
責任單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機關按各自職責負責。
進度安排:2021年9月30日前將工作總結報送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司法行政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各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本系統內適時復制推廣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
(二)加強培訓宣傳。各地區、各部門應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推進情況納入依法治市和依法治旗(縣、區)考評指標體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群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法違紀的單位及人員要依法依紀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法依紀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推進改革時,方向要明確,步驟要扎實穩妥。各地區、各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
2.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示范)
附件1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
(申 請 事 項 名 稱 )
〔 年〕第 號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自然人)
姓 名: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法人)
單位名稱:
證件類型: 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聯 系 人: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
(二)證明用途
……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
(四)證明的內容(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請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項采取承諾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
(九)承諾的公開
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
……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申請人簽名: 行政機關(公章):
(捺印/蓋章) 經辦人:
日 期: 日 期: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
附件2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示范)
單位(蓋章):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填表人: 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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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明 名稱 |
證明 用途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使層級 |
事項 類型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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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 內容 |
效力 層級 |
索要 單位 |
開具 單位 |
省部級 |
市級 |
縣級 |
鄉級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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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所負責人未受停止執業處罰 |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 |
《律師法》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 |
法律 |
司法行政機關 |
盟市司法局、律師協會 |
√ |
√ |
行政許可 |
限于該負責人原在自治區內執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