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政局,有關機構:
根據《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實施方案》(呼政辦發〔2020〕31號)要求,現將《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頁無正文)
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0日
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管理,提高定點評估機構服務水平,促進長期護理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實施方案》(呼政辦發〔2020〕3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的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市定點評估機構準入標準、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以下簡稱“定點評估機構”)是指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準入備案,并簽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定點評估機構的申請受理、資格認定及日常監督考核等工作。
定點評估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失能等級評估、評估收費、失能評估信息采集、檔案管理、評估結論的公示及送達等工作。
市民政、衛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定點評估機構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擇優選擇;
(二)權責明晰、方便服務、便于管理;
(三)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確保質量;
(四)動態平衡、動態監督、優勝劣汰。
第二章 ?機構準入
第六條??申請定點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獨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開展失能評估工作滿一年以上,經行業或主管部門認可,能夠獨立開展失能評估服務的機構;
(二)評估工作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50%的人員應具備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社工等相關專業背景,具有2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三)評估工作人員沒有相關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經培訓考核合格;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備組織、管理和監督評估工作的能力;
(六)評估機構不得同時承擔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工作;
(七)配備符合本市長期護理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聯網要求的計算機設備及相應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八)其他失能評估相關要求。
第七條??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可自愿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一)《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申請表》(附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工作人員名單和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提供業務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業務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五)開展過相關失能評估工作的項目名冊及佐證材料(如評估項目合同等);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評估機構提出申請后,經辦機構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未按規定申報相關資料、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被相關部門處理違規(違法)記錄的;
(四)被經辦機構取消定點評估資格、解除服務協議未滿2年的;
(五)采取偽造、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被查實的;
(六)有涉嫌違規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的;
(七)聘請對本條(三)、(四)、(五)、(六)項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
(八)不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定點評估機構的認定程序:
(一)申請受理后,經辦機構根據定點評估機構準入條件,組織審核、實地考察,經評委會審議通過后,確定定點評估機構名單。自受理至名單公示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市長期護理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擬定定點評估機構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確定為定點評估機構;
(三)協議簽訂。定點評估機構采取協議管理,由經辦機構和評估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根據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時補充完善。評估機構在公示結果公告發布后六個月內未能簽訂服務協議的,視作放棄定點申請。
第十條??定點評估機構在協議期內被撤銷、注銷、停業的,應及時通知經辦機構,本服務協議自動終止。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定點評估機構應建立規范的長期護理保險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內部業務核算制度。
第十二條 ?定點評估機構應建立符合規范的培訓制度,組織開展評估工作人員專業技能及業務培訓,積極參加經辦機構組織的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和業務培訓,評估工作人員應熟悉長期護理保險相關政策。
第十三條??定點評估機構要按照《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定點評估機構應按要求建立評估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失能申請材料、評估過程相關記錄、失能等級評估結論書等。定點評估機構應妥善保管檔案,協議終止時應及時將完整檔案移交經辦機構。鼓勵定點評估機構建立電子檔案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信息管理。定點評估機構應建立長期護理保險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信息安全管理責任,確保信息安全。未經經辦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檔案信息(法律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定點評估機構要加強對評估工作人員的管理,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開展失能評估工作,禁止以下行為:
1.不按規定提供客觀評估信息或評估意見;
2.泄露評估對象個人隱私;
3.收受財物或獲取不當利益;
4.與評估對象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未按規定回避;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鼓勵評估機構為評估員和評估專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考核管理。由經辦機構按照長期護理保險相關文件及服務協議規定組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簽下一年度服務協議的依據。
第十九條??暫無符合條件的定點評估機構或評估機構被取消評估資格時,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由承辦機構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二)有尚未完成的評估工作時,由其他定點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
第四章 ?評估費用
第二十條??評估費用應由定點評估機構收取。評估收費原則上遵循市場價格機制下的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一條??在機構評估的,收費不超過200元/人次;入戶評估的,收費不超過230元/人次;復評收費不超過350元/人次。評估收費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失能等級評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對定點評估機構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規違法的評估機構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定點評估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經辦機構應對定點評估機構作出限期整改、暫停協議或解除協議的決定。限期整改不超過1個月,暫停服務協議不超過6個月。整改合格的,可繼續履行評估協議;整改不合格的,解除協議。
第二十五條 ?責任處理。因定點評估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造成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損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按規定追回基金損失并作出相應處理或行政處罰;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申請表
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1年5月10日印發
附件
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
申?請?書
申請單位(印章):
申請日期:
填 寫 說 明
一、本表用鋼筆、中性筆(藍色或黑色)填寫或打印,要求字跡工整清楚,內容真實。
二、評估機構提交本申請書時,要附以下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工作人員名單和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
3.?提供業務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營業用房平面圖(注明面積);
4.?開展過相關失能評估工作的項目名冊及佐證材料;
5.?未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罰承諾書;
6.?財務管理制度、評估收費價格清單及崗位設置規定;
5.?計算機設備及網絡設備清單等資料;
三、欄目如填寫不下,請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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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構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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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構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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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 |
執業許可證 編號(選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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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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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證號碼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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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及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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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成立時間 |
業務用房面積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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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工作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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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工 人 數 |
類別 |
總人數 |
高級職稱 |
中級職稱 |
初級職稱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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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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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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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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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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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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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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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失能評估人次 |
20????年度 ???????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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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資格申請所附證件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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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件名稱 |
證件編號 |
發證單位 |
是否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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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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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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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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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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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構自愿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承諾嚴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實施方案》、《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評估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承擔長期護理保險評估服務工作。 法定代表人簽字(章): 申請單位(印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