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交通運輸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生態環境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醫療衛生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教育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科技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運輸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生態環境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10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交通運輸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總體部署和內蒙古自治區推進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相關文件精神,科學合理劃分交通運輸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逐步形成與現代財政制度相匹配、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依法規范、權責匹配、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劃分模式,促進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更好履職盡責,為不斷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務供給效率、加快構建我市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人民交通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好市政府與旗縣區政府在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責任,著力解決交通運輸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體現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在中央和自治區授權范圍內,根據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合理確定市政府財政事權與旗縣區政府財政事權,使基本公共服務范圍與政府管轄區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圍覆蓋全市的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由市政府承擔,市域范圍內跨旗縣區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由市政府與旗縣區政府共同負責,縣(旗)域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由當地政府負責。
——遵循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律。充分考慮行業發展規律和特點,對運轉情況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發展實際的事項進行總結和確認,對不適應新形勢和不清晰的事項進行調整和完善,對改革條件尚不成熟的事項逐步調整和完善,穩步推進相關改革。
二、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總體要求和交通運輸的特點,劃分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六個方面的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市本級財政事權
1.公路
(1)普通國道。市政府承擔普通國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及具體組織實施,并承擔普通國道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中除中央和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地方高速公路。市政府(含所屬企業)承擔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及具體組織實施,承擔除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普通省道。市政府承擔普通省道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及具體組織實施,并承擔除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道路運輸管理。市政府承擔市四區范圍內的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組織協調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5)交通戰備應急裝備物資儲備。市政府承擔存儲保管倉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等職責,并承擔除自治區專項補貼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水運綠色發展。市政府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規劃,承擔具體執行事項,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鐵路
(1)干線鐵路。承擔干線鐵路的組織實施職責,包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城際鐵路。承擔城際鐵路的組織實施職責,包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承擔除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承擔市域(郊)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項目,包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
(4)鐵路沿線(紅線外)環境污染治理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除國家鐵路、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實施管理合資鐵路外的其他鐵路的安全保衛職責。
4.民航
(1)運輸機場建設、維護、運營和公共航空運輸航線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通用機場建設、維護、運營和通用航空短途運輸航線等通用航空作業項目具體執行事項。承擔除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5.郵政
(1)郵政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管。承擔郵政業安全監管支撐體系及郵政業安全中心經費保障、保障寄遞安全和應急管理具體事項執行實施,承擔呼和浩特市郵政業安全中心的支出責任。
(2)其他郵政公共服務。承擔市級綜合快遞物流園區建設、“快遞進村”、郵政業職業技能培訓競賽、智能信包(快件)箱和郵政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站等郵政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等具體執行事項,老舊小區和新建小區郵政服務設施建設;承擔郵政業環境污染治理,推動行業綠色發展,推廣應用綠色快遞包裝產品,促進行業節能減排,加強新能源配送車輛的應用等具體執行事項;完善市縣(旗、區)鄉村四級郵政快遞物流體系建設保障機制;推動完善郵件快件進出境服務網絡和服務能力;做好郵政業軍民融合和交通戰備工作。
6.綜合交通
(1)運輸結構調整。根據自治區制定的運輸結構調整方案,負責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并承擔除中央、自治區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全國性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與集疏運體系。根據中央專項規劃,全國性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與集疏運體系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市政府與自治區政府共同組織實施,并承擔除中央、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綜合交通應急保障。市政府與自治區政府共同承擔國家應急性交通公共服務、軍民融合發展和國防動員能力建設與管理、國家特殊重點物資運輸保障等職責,并承擔除中央、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綜合交通行業管理信息化。市政府與自治區政府共同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的實施,并承擔除中央、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二)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
1.公路
道路運輸場站。市政府承擔位于市四區內的道路運輸場站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并承擔除中央、自治區專項補貼以外的其余支出。旗縣政府承擔位于本轄區內道路運輸場站的建設、養護、管理等職責,并承擔除上級政府專項補貼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1)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搜尋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具體執行事項由旗縣政府實施,并承擔除上級政府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其他內河航道。市政府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旗縣政府實施,旗縣政府承擔支出責任。
(3)客運碼頭安全檢測設施,農村水上客渡運管理。市政府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所在旗縣政府實施。旗縣政府承擔支出責任。
3.綜合交通。市政府承擔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等職責,承擔市四區內的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執行實施,旗縣政府承擔本轄區內的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市政府與旗縣政府共同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交通運輸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事權事項,市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不超過《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分檔分擔市本級負擔標準。
(三)旗縣區財政事權
1.公路
(1)農村公路。旗縣區政府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承擔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及具體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由旗縣區政府承擔支出責任,市政府視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建設、養護資金支持。
(2)道路運輸管理。旗縣區政府承擔本轄區內的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和相應的支出責任。
2.水路
(1)其他內河航道。旗縣政府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旗縣政府承擔支出責任。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建設資金支持。
(2)客運碼頭安全檢測設施,農村水上客渡運管理。旗縣政府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旗縣政府承擔支出責任。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建設資金支持。
3.郵政
(1)郵政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管。承擔當地郵政業安全監管支撐體系、保障寄遞安全和應急管理具體事項執行實施,承擔旗縣區郵政業安全中心及其他郵政業安全監管機構的支出責任。
(2)其他郵政公共服務。承擔轄區內集散中心、鄉鎮分撥中心、村綜合服務站建設;市本級負責外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快遞進村”、智能信包(快件)箱和郵政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站等郵政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老舊小區和新建小區郵政服務設施建設;承擔郵政業環境污染治理,推動行業綠色發展,推廣應用綠色快遞包裝產品,促進行業節能減排,加強新能源配送車輛的應用等具體執行事項;完善縣(旗、區)、鄉、村三級郵政快遞物流體系建設保障機制。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落實。各旗縣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認真落實本方案明確的各項改革措施。市交通運輸局和市財政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機構改革后的實際情況,細化實化改革任務和舉措,對改革任務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
(二)落實支出責任,強化投入保障。各旗縣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方案,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和調整,切實落實支出責任。對屬于旗縣區政府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各旗縣區政府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確保旗縣區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各旗縣區政府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期間,市政府可綜合考慮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和財力情況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三)統籌推進改革,形成良性互動。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我市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和深化交通運輸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有機銜接、統籌推進、良性互動、務求實效。根據國家交通運輸改革進度和各項改革措施的出臺情況,適時健全完善、動態調整市本級與旗縣區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形成良性互動、協同推進的局面,要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交通運輸領域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生態環境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生態環境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10號),結合《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2019〕-39)和我市生態環境領域工作實際,現就生態環境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生態環境領域市與旗縣區財政關系,形成穩定的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堅決支持打好我市污染防治攻堅戰,全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為建設“美麗青城、草原都市”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穩中求進與改革創新相結合,尊重歷史沿革,注重與現行體制銜接,搭建完備事權框架,明晰各級權責劃分,保持我市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和財力格局總體穩定。強化重大事項市級統籌,提高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效率,減輕基層支出壓力,加快推動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在充分考慮旗縣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生態環境領域各類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做到權、責、利統一,充分調動旗縣區積極性,合力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主要內容
(一)生態環境規劃制度制定。
將全市生態環境規劃、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影響較大的重點區域生態環境規劃和全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工作方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政策制度,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二)生態環境監測執法。
將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與運行維護、生態環境執法隊伍能力建設、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執行情況、生態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和督察、國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運行基礎條件保障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三)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
將全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及事中事后監管、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地方性的重點污染物減排、環境質量改善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低碳試點示范等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地方入河口設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生態環境普查和統計、溫室氣體減排核算核查及項目管理、地方生態保護修復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地方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發布等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四)環境污染防治。
將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非重點區域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確認為旗縣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區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將噪聲污染防治確認為旗縣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區承擔支出責任。
(五)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
將研究制定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縣區要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到位。
(二)落實支出責任。各旗縣區要始終堅持把生態環境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根據本方案確定的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切實履行支出責任。
(三)協同推進改革。各旗縣區要積極穩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生態環境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機銜接、整體推進、務求實效。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醫療衛生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1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2018〕4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32號)精神,結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呼政發〔2020〕30號)等要求,現就醫療衛生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堅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大力支持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健康內蒙古建設2030”實施方案》《內蒙古自治區振興蒙醫藥行動計劃(2017-2025)》,積極穩妥推進醫療衛生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推動建立可持續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并平穩運行。通過改革,形成中央領導、權責清晰、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促進人人公平享有。科學界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投入責任,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醫療衛生領域投入效益。
——堅持遵循規律,實現權責匹配統一。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科學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進一步明確市本級與旗縣區分擔比例,理順各級支出責任,實現各級政府間權、責、利相匹配。
——堅持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聚焦醫療衛生領域的重點難點和突出問題,堅持財政權責劃分的全覆蓋,提高劃分體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性質和特點,提高劃分體系的科學性;合理確定市本級與旗縣區支出責任的分擔方式,提高劃分體系的規范性;統籌推進項目資金優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施策扎實推進。保持我市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積極穩妥、精準分類,對中央和自治區劃分明確的事權,堅決貫徹;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夠科學但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予以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并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情況及時作相應調整。
三、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根據我市及旗縣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對中央、自治區已明確的地方應負擔部分,統一實行市本級與旗縣區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托克托縣、賽罕區、新城區、和林格爾縣4個地區,市本級分擔30%,各地區分擔70%;第二檔包括土默特左旗、回民區、玉泉區3個地區,市本級分擔50%,各地區分擔50%;第三檔包括清水河縣和武川縣2個地區,市本級分擔70%,各地區分擔30%。此前全市出臺與此分檔分擔比例不一致的全部按此執行。同時,根據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變化情況,上述分檔分擔比例由市財政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四、主要內容
從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能力建設四個方面,劃分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疾病預防控制、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在市級指導下由各旗縣區結合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竟残l生服務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本級財政實行分檔補助,具體按照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上劃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劃入能力建設方面。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二)醫療保障方面。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和醫療救助。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市本級財政實行分檔補助,具體按照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醫療救助。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市本級根據救助需求和財力狀況等因素統籌安排資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統籌中央和自治區補助資金,依據各地區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確定分配額度,旗縣區財政按規定安排補助資金。
(三)計劃生育方面。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和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3個計劃生育扶助保障項目,明確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本級財政實行分檔補助,具體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能力建設方面。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和振興蒙醫藥事業發展。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市本級財政事權或旗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市級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市財政事權,由市財政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級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市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市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財政承擔支出責任。旗縣區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市級財政事權任務的,由市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市財政對旗縣區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困難地區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辦醫,各級財政按照規定落實相關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市級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明確為市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等情況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旗縣區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為旗縣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市本級財政事權或旗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系分別為市本級財政事權或旗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市財政對旗縣區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中醫醫院能力建設、中醫重點專病??啤⒒鶎又嗅t藥服務能力建設等,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和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按照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的中藥制劑能力建設、中醫藥領先重點學科、中醫特色專科、市級名老中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等,明確為市本級或旗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6.振興蒙醫藥事業發展。上述中醫藥傳承與發展相關支持政策同時包含了蒙醫藥內容,從其執行。市級按照振興蒙醫藥行動計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蒙醫藥標準化、蒙藥研發重大專項、蒙醫藥臨床研究能力建設、蒙醫藥適宜技術推廣能力建設、蒙醫藥對外交流等,明確為市本級或旗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窘ㄔO支出按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執行。軍隊、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現行體制和相關領域改革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
明確為市本級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旗縣區行使的事項,旗縣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明確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等自治區制定全區基礎標準的事項,各旗縣區可以在確保全區基礎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高出部分由同級財政按規定承擔。對于醫療救助、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按照自治區提出的原則要求并設立績效目標,旗縣區據此自主制定本地區標準,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各旗縣區制定出臺本地區標準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投入可持續。各旗縣區標準高于基礎標準的,需事先按程序報市級備案后執行。各級政府出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按照保持現有市以下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上述分擔比例調整涉及的市本級與旗縣區支出基數的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五、配套措施
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內容,各旗縣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要將市本級與旗縣區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實施,著重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推進形成公立醫院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區域醫療衛生領域各項改革協同互動、協同促進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責任分擔機制。各旗縣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現行財政體制,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旗縣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明確政府在推進區域內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中的職責,加大對區域內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要將適宜由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過多增加基層政府支出壓力。
(三)強化支出責任落實。市本級與旗縣區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標準、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各旗縣區財政、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門預算,并按照改革要求及時制定修訂相關規范性文件或制度規定,按要求做好本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
六、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醫療衛生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教育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4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32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呼政發〔2020〕30號)精神,現就呼和浩特市教育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教育事業放在優先位置,從基本市情出發,根據教育領域公共服務的特點,遵循教育規律,抓緊形成系統完整、科學規范、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加快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關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在明確中央、自治區在財政事權確認和劃分上的決定權基礎上,落實市本級與旗縣區按規定履行教育領域財政事權的責任,充分調動旗縣區政府因地制宜發展區域內教育事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堅持科學規范,清晰劃分權責。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科學確定政府提供教育領域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方式,合理劃分各級各類教育領域相關公共服務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部分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根據受益范圍、影響程度等,按具體事項進一步細化,做到邊界清晰規范。
——堅持突出重點,守住保障底線。按照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的要求,以義務教育、學生資助等基本公共服務為重點,堅持保障標準全面落實,加快推進教育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主要內容
按照上述總體要求和教育工作特點,將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義務教育、學生資助、其他教育(含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三個方面。
(一)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總體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并按具體事項細化,其中,涉及學校日常運轉、校舍安全、學生學習生活等經常性事項,所需經費一般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基礎標準,明確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分檔負擔比例,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安排。涉及階段性任務和專項性工作的事項,所需經費由旗縣區財政統籌安排,市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支持。
市本級與旗縣區分檔按比例分擔辦法,其中,第一檔包括托克托縣、賽罕區、新城區、和林格爾縣4個地區,市本級分擔30%,各地區分擔70%;第二檔包括土默特左旗、回民區、玉泉區3個地區,市本級分擔50%,各地區分擔50%;第三檔包括清水河縣和武川縣2個地區,市本級分擔70%,各地區分擔30%。
1.公用經費保障。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在此基礎上,繼續按規定提高民族學校等公用經費水平。國家基礎標準內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公用經費保障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2.免費提供教科書。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執行中央制定補助標準,使用中央資金落實。自治區制定免費提供自治區規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5∶5分擔,地方分擔5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相關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雙語授課寄宿生生活補助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義務教育住宿費補助所需經費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
4.校舍安全保障。農村公辦學校校舍單位面積補助測算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所需經費由中央和自治區本級財政按8∶2分擔。市本級和各地區要建立城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機制,所需經費按照學校屬地管理由市本級和旗縣區財政統籌安排。
5.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國家試點所需經費由中央資金落實;自治區試點(武川縣)所需經費,在中央、自治區補助之后,所需經費由市本級與武川縣按7∶3進行分擔。
6.其他經常性事項。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牧區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教師補助所需經費由旗縣區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與自治區給予工資性補助。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7.涉及階段性任務和專項性工作的事項。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現階段重點支持解決城鎮學校大班額、加強兩類學校建設、推進農村學校教育信息化建設,所需經費按照學校屬地管理由市和旗縣區財政統籌安排,自治區財政通過相關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今后根據城鄉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形勢,適時調整支持內容、范圍和重點。按義務教育優質均衡驗收規劃安排優質均衡發展專項資金,所需經費按照學校屬地管理由市級和旗縣區財政統籌安排,自治區財政通過相關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教師培訓工作補助,所需經費由市本級和旗縣區財政統籌安排,自治區財政通過相關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計劃教師選派專項工作補助,由國家統一制定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二)學生資助
學生資助是相對獨立完整的政策體系,覆蓋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將其總體確認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并按照具體事項細化,其中用于激勵引導方面的事項所需經費主要由中央與自治區財政承擔,或按照隸屬關系等由自治區與市級財政分別承擔;用于困難資助方面的事項,所需經費一般根據國家基礎標準,明確自治區與盟市財政分檔負擔比例。學生資助自治區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學前教育幼兒資助。為確保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得到資助,現階段由自治區承擔所需經費。
2.普通高中免學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及國家助學金、雙語授課寄宿生生活補助。免學費補助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的普通高中“兩免”政策,蒙古語授課和朝鮮語授課學生所需經費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其他學生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普通高中雙語授課寄宿生生活補助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
3.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國家助學金和國家獎學金、住宿費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國家助學金國家規定部分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及自治區已出臺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政策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制度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學校免費提供教科書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中等職業教育寄宿生住宿費補助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
4.高校國家助學金。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國家助學金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8∶2分擔。地方分擔的20%部分,市級所屬高校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
5.高校國家獎學金等資助。高校本專科國家獎學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國家勵志獎學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大學生服兵役資助、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資助、研究生自治區獎學金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財政承擔。市政府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資助資金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
6.高校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資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區以外地方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自治區內高校就讀的,按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高校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區以外地方高校的學生,其貸款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自治區內高校就讀的,其貸款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與自治區按照5∶5分擔,自治區分擔的50%按高校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分擔。
(三)其他教育
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總體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所需財政補助經費主要按照隸屬關系等由自治區與盟市財政分別承擔,自治區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盟市統籌給予支持。
1.學前教育。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2.普通高中教育。公辦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自治區與我市按第一檔3∶7進行分擔之后,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第一檔3∶7、第二檔5∶5、第三檔7∶3進行分擔。
3.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實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市級所屬高校補助經費由市本級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根據相關政策執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支出責任。各旗縣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協調配合,根據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切實落實支出責任,確保財政教育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二)完善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著力提高教育領域資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三)協同推進改革,形成良性互動。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緊密結合、協同推進、良性互動、形成合力,并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等形勢,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動態調整優化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科技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1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32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呼政發〔2020〕30號)精神,現就呼和浩特市科技領域市本級與旗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緊密結合我市實際,借鑒先進經驗,堅持問題導向,抓緊形成完整規范、分工合理、高效協同的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加快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市本級和旗縣財政關系。
(二)基本原則。
1.科學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明晰政府與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確定政府科技投入的邊界和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努力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激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形成推動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
2.合理劃分市本級與旗縣區權責。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確定各級政府支出責任。根據科技事項公共性層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圍等屬性,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市本級財政側重支持全局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以及面向自治區重大需求、面向全市經濟主戰場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任務。同時,充分調動旗縣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旗縣區財政側重支持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3.統籌推進當前與長遠改革。全面系統梳理科技領域各類事項,加強與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協調聯動,優化科技創新發展的財政體制和政策環境。堅持分類推進改革,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保持科技領域現行財政政策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改革條件相對成熟的事項進行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明確改革方向,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并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主要內容
按照自治區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我市科技工作特點,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以下八項內容。
(一)科技研發。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用于支持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等方面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確認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財政和旗縣區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1.基礎研究。
(1)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2)聚焦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和全區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基礎研究事項,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2.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主要解決社會發展的科技需求,確認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市與旗縣區財政根據相關科研任務部署,結合各地區實際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市與旗縣區財政根據相關規劃等自主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對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的補助,確認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旗縣區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自主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財政負擔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主要支出責任,自治區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對圍繞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根據相關規劃等統一組織實施的科技人才專項,按相關規劃等自主實施的科技人才引進、培養等人才專項,確認為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通過風險補償、后補助、政府投資基金等財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確認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旗縣區財政結合本地區實際,通過自主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區域重點產業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五)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對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確認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對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旗縣區財政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自主開展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本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六)科學技術普及。對我市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等工作的保障,確認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對自治區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對市與旗縣區層面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
(七)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其中:自治區級科研機構承擔盟市旗縣委托業務,由市與旗縣區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對盟市旗縣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確認市本級與旗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財政與旗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市本級與旗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增強各級財力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堅持把科技作為支出重點領域,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做好預算安排,要引導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加大基礎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支持力度,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推動科學研究、高層次人才培養與基地建設全面發展。
(三)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緊密結合科技工作特點,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領域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著力提高財政科技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績效管理監督問責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領域預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實施效果。
(四)協同深化相關改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按照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斷深化科研經費管理改革,讓經費更好地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