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藥,方便參保人員就醫,提高醫療資源和醫保基金利用效率,按照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精神,結合國家談判藥品落地等工作要求,確保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順利落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自治區門診特殊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20〕15號)、《關于落實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21〕10號)精神,現就我市規范和完善門診特殊藥品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特殊藥品保障范圍
(一)保障對象
凡參加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
(二)特殊藥品管理范圍
依據《關于落實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內容,門診特殊藥品管理范圍包括以下三類:
一是《關于完善內蒙古自治區門診特殊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落實的門診特殊用藥。
二是符合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的國家談判藥品。
三是適宜定點零售藥店供應的高值乙類藥品。
(三)保障期限
特殊藥品用藥保障期限為談判藥品的談判協議期;協議期滿后相關藥品續約成功或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繼續按本通知執行;未成功續簽或未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停止其特殊藥品保障用藥政策。
二、特殊藥品用藥的待遇支付
門診特殊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管理。
待遇支付按照我市門診特殊用藥和門診特殊慢性病政策執行。
三、特殊藥品服務管理
(一)特殊用藥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指定責任醫師管理。特殊藥品定點醫療機構應為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將資質合規、管理規范、信譽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要根據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的原則建立定點醫藥機構退出機制。
(二)“雙通道”藥店為參保人員配藥時,須核對患者身份,查看患者特藥申請表、電子處方并做好備案登記。各類注射類劑型特殊藥品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之間嚴格冷鏈配送交接,只配當日用量,患者全程不應持有注射劑型特殊藥品。“雙通道”藥店須妥善保存參保人員每次購藥記錄備查。
(三)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負責特殊藥品的審批備案,對用藥過程中出現超范圍等情況應及時向醫保經辦機構反饋。
門診特殊用藥費用暫不計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費用控制指標。醫療機構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及合理用藥等為由影響特殊藥品的配備和使用。
四、“雙通道”藥店的遴選
(一)設施要求
1.資質和規模:具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GSP等證件,具備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是特藥企業的合作藥店。
2.經營場所:設置專門特藥經營區域;具備用于倉儲、藥品銷售、顧客休息、藥學服務等專用區域。
3.設備:通過冷鏈質量管理認證篩查,并每年較準驗證通過的醫用冰箱(需要兩個溫控探頭配備外顯設備,記錄溫度及濕度并溫濕度記錄可導出備查,超溫報警功能)、冰包(可維持在2°C至8°C)、冰柜等冷藏設施和冷鏈運輸的各種必要設備如冷鏈轉運箱,具有符合醫保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逐步建成與定點醫療機構連接的電子處方流轉系統。
(二)人員要求
具有2名及以上執業藥師,能熟悉掌握特藥的相關藥學信息,如臨床療效、副作用、不良反應、禁忌癥、用藥指導等。
(三)特殊藥品銷售資源
具有全區門診特殊藥品目錄范圍內60%以上的特殊藥品經銷權。
(四)申請及評估
按照《關于呼和浩特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定點資格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呼醫保發〔2021〕28號)執行。
五、聯系人及電話
李盈(職工醫保),0471—5181346;劉巖(居民醫保),0471—5181343。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第一批納入“雙通道”管理的門診特殊藥品目錄(內蒙古自治區第一批、第二批門診特殊用藥目錄)
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