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和浩特市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4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依規對施工圖涉及的公共利益、公眾安全,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是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將施工圖審查服務工作交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并根據其服務數量和服務質量等因素,從財政預算資金中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應當以切實降低市場主體運營成本為核心,遵循積極穩妥、公開擇優、講求績效的原則,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切實提升施工圖審查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范圍包括:國家、自治區和我市規定必須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鐵路、石油化工、公路、電力等工程不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
第二章 購買主體
第六條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購買主體負責全市施工圖審查服務費用年度預算編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有關規定,結合施工圖審查工作特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書面購買服務合同,并指導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期限、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章 承接主體
第九條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的承接主體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的獨立法人;
(二)具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經過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取得施工圖審查機構確定書;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并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圖審查協議,且不得將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十一條承接主體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圖審查協議約定履行施工圖審查職責,保證審查服務質量和效率,主動接受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承接主體應對審查結果負全責。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造成損失的,承接主體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承接主體應根據購買主體和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積極參與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多圖聯審,強化內部管理,采用數字化審查等新技術提供便利化服務,提高審查效率,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審查服務。
對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項目,審查過程中需要赴外地進行調研、收集資料的,調研及收集資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四條承接主體應在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以及在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一并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承接主體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四章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承接主體提供政府批準文件和完整的勘察設計文件。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在確保施工圖編制滿足深度要求、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基礎上,提交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申報施工圖審查。
第十八條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變更。
各旗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建設、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施工圖審查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予以處理,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旗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圖審查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審查超時的,要及時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對所有承接主體審查通過的施工圖進行質量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進行公開,做為年度綜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承接主體的日常監管,根據承接主體的人員構成、內部管理、數字化應用、審查質量、審查時效等,結合旗縣區住建部門上報的承接主體的違法違規、超時等問題,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做為施工圖審查服務費用最終結算的依據,并納入下一年度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的參考條件。
年度考核結束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公示考核結果,承接主體對年度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做出考核結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承接主體有以下情形的,購買主體有權單方面解除其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限制其下一年度承接主體報名資格:
(一)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的;
(二)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四)出具虛假審查合格證書的;
(五)在施工圖審查數量、規模上弄虛作假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施工圖審查服務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承接主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第三款作出的審圖結果不予認可、不予支付相關費用。合同解除、資格取消后,承接主體對其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仍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行為的信用管理,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審查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在科學分析研判全市年度建設規模等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合理制定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項目計劃,并結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按預算編制程序,合理測算下一年度施工圖審查服務所需資金后依規納入部門預算,市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足額撥付資金確保全市年度施工圖審查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六條納入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的審查費用包括首次施工圖審查費用和財務專項審計費用、專家評審費用及其他費用。政府和國有投資占主導地位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服務費用已列入項目概算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季度撥付承接主體經審核確定施工圖審查費用的90%,其余費用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撥付。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良好的,撥付剩余10%的審查費用;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僅撥付剩余5%的審查費用;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一般的,剩余10%的審查費用不予撥付。
每季度前2個工作日內,承接主體要持上季度完成施工圖審查工作量確認書、財務專項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費用結算、撥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開始實施之日起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