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促進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跨境電商發展環境,加快推動我市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53號)、《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內商貿字〔2022〕336號)等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呼和浩特市依法注冊并在稅務部門登記納稅,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數據通過呼和浩特關區跨境電商對接統一版項目(含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線上公共服務平臺)傳輸,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資金支持標準具體如下:
(一)對通過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1210)、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9610)模式開展業務,年進出口交易額達到100萬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交易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對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9710)、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9810)模式開展業務,年出口交易額達到500萬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交易額的2%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三)對經自治區商務廳認定的跨境電商綜合園區,且在一個運營年度內,入駐有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的企業超過30家且跨境電商交易額達到3億元人民幣的,給予園區運營方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入駐有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的企業超過50家且跨境電商交易額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給予園區運營方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含前檔)。
(四)對累計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或者店內現場展示商品品類數量不少于300種,通過線上售賣的商品品類數量不少于500種,經營滿一年且年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跨境電商020線下體驗店,按照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五)對租用跨境電商保稅倉儲,并達到與呼和浩特綜保區簽訂的合同約定要求的企業,對產生的倉儲租賃費用進行全額資金支持,單個企業不超過100萬元。
(六)對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海外倉的企業,單個公共海外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經營滿一年且服務呼和浩特跨境電商綜試區企業達到總服務企業50%以上,按照倉儲設備投入額3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租賃海外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租賃費用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七)對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的企業或機構,每培訓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2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八)對年服務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企業20家以上且年通關交易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或經自治區商務廳認定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照交易額的2%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九)對年進出口額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年實際發生國際物流費用的3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對我市跨境電商產業發展貢獻突出的項目(主體),按照“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條??本政策具體由呼和浩特市商務局與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呼和浩特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執行。支持資金按照年度兌現,每年上半年申報上一年度政策補貼,按照呼和浩特市商務局每年下發的申報跨境電商政策補貼的通知要求,其中在呼和浩特綜保區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向呼和浩特綜保區提交本企業政策補貼申報材料,綜保區進行初審;通過中國(呼和浩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線上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業務(在線上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業務但在綜保區注冊企業,由綜保區管委會初審),向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提交政策補貼申報材料,和林格爾新區進行初審;其他支持項申請由企業直接報市商務局審核。同一主體可同時申報多個項目,支持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支持資金申請材料
(一)支持資金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報單位或申報單位的服務對象與公共服務平臺、呼和浩特關區跨境電商對接統一版對接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相應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跨境電商放行清單量、跨境電子商務展示交易銷售額數據;
(四)園區認定文件、入駐綜合園區企業名單、與入園企業簽訂合同復印件、園區使用面積證明材料或租賃合同;
(五) O2O線下體驗店項目需提供累計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證明材料或租賃合同,經營商品品類證明材料;
(六)企業建設、租賃海外倉有關的設備采購、用地、合作等類型的合同、票據;
(七)辦公及保稅倉儲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及達到產能績效考核目標證明材料;
(八)提供平臺或外貿綜合服務的企業與相關服務對象簽訂的服務合同、票據,以及相應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跨境電商放行清單量、跨境電子商務展示交易銷售額數據,綜服企業認定文件;
(九)培訓會方案、培訓會簽到冊、培訓會現場照片及學員身份證復印件;
(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并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十一)與項目申報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呼和浩特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對企業報送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項目轉報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呼和浩特市商務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應在呼和浩特市商務局網站將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條 根據評審結果和公示名單,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原則上在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呼和浩特市財政局收到用款計劃后向呼和浩特市商務局撥付資金,呼和浩特市商務局原則上在資金下達后15個工作日內向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撥付資金。
第八條 符合享受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將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專項資金支持,已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退回資金。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的;
(二)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企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獲得政策補貼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商務局承擔具體執行中的解釋工作,《申報通知》按年度制定發布。
第十一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