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產經營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安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安委會,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生產經營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3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生產經營單位動火作業
安全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參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落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 動火分級與職責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分為臨時動火、固定動火和生產用火。
(二)臨時動火: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臨時作業。臨時動火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
(三)固定動火:在非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劃出的專門用于動火的區域。固定動火適用于新建生產裝置(不含與公用工程管網碰頭)及經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定區域。
(四)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焚燒)爐等生產設備用火。
(五)相關單位:除動火屬地單位外,與動火所在工藝系統存在關聯或者對動火地點擁有管轄權的單位。
(六)監護人:在作業現場專職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不直接參與作業,對整個作業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七)置換: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八)四不動火:指動火安全作業票未經簽發不動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安全作業票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第五條 屬地單位職責
(一)動火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進行書面安全交底,組織作業單位共同開展安全風險識別,制定、落實風險防控措施與應急處置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現場作業條件,帶領作業單位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二)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方案,監督作業單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協助作業單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
(三)監督現場動火,發現違章行為有權停止動火作業。
第六條 作業單位職責
(一)負責開展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作業風險防控措施;
(二)負責作業人員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
(三)負責編制動火作業方案,嚴格按照動火安全作業票和動火作業方案作業;
(四)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應立即終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 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職責
(一)由提出動火作業需求的屬地單位專業人員擔任;
(二)負責動火安全作業票相關內容的填寫;
(三)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的審核;
(四)負責全面管理、溝通、協調作業單位與屬地單位的配合工作,負責動火作業全過程管理;
(五)負責對設備、管線內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介質,采用倒空、隔絕、清洗、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對具有能量的設備設施、環境采取可靠的能量隔離。
第八條 動火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由作業單位選派,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
(二)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
(三)負責提供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明。
第九條 動火作業批準人職責
(一)負責審查落實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接受安全交底情況,核查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質;
(三)負責審批動火安全作業票;
(四)對動火作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十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一)負責確認動火作業相關許可手續是否齊全;
(二)確認動火作業現場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全部落實;
(三)應當佩戴明顯標志,制止違章作業行為;不得擅離動火作業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活動;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同時收回動火安全作業票;
(四)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
(一)對動火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作業方案和動火安全作業票的要求,做到“四不動火”;
(二)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應當立即停止動火;
(三)有權拒絕強行違章動火的指令;
(四)動火作業結束,負責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用火分類及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產用火的管理
生產用火安全管理執行相關操作規程。進入有(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有(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第十三條 固定動火的管理
固定動火應納入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管理范圍,建立健全和落實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固定動火作業區域應設置醒目、明顯的標志,明確動火工具和種類、防火責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滅火器具的名稱和數量等內容,并根據工藝、裝置或總平布置變化,及時對固定動火區進行一次風險辨識,重新劃定。固定動火區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應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二)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并與相鄰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三)距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窨井、排水溝、水封設施等不應小于30m;
(四)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外開,室外道路暢通;
(五)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六)固定動火區內不應存放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應制定并落實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
(七)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八)設有明顯的“固定動火區”標志,并標明動火區域界限;
(九)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
第十四條 臨時動火的管理
臨時動火主要包括:
(一)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等及破碎、錘擊、爆破、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噴燈、火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沙子或熾熱表面等明火作業;
(四)在生產區域內臨時設置使用的內燃機、電動機等動力裝置。
第十五條 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動火分為三級:
(一)特級動火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后,裝置內的第一次動火,按特級動火處理。
(二)一級動火
在以下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
1.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以外50m范圍內;
3.有毒與可燃介質及其它危險化學品的管線、容器、裝卸區、洗槽站、泵房與機房;
4.工業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統、雨排系統及各種管線(電纜)溝、檢查井及其15m以內的區域;
5.賓館、商場等人員聚集場所及檔案室、圖書館、資料室、網絡機房等場所。
(三)二級動火
在以下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
1.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企業生產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置換處理后動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
4.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的其它臨時動火。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產用火和固定動火外,動火作業應執行作業許可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
2.動火安全作業票是現場動火的依據,只限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一張動火安全作業票只允許一處動火。一處動火指為實現動火目的而進行的電焊、氣割等所有臨時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防控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復雜作業需要編制《作業計劃書》。
4.動火作業應做到“四不動火”。
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嚴禁在裝置停車倒空置換期間及投料開車過程中進行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前完成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
8.劃定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9.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10.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11.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12.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13.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14.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1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不應存在明火。當需要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由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安全作業票;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場所10 m范圍內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3)動火作業區段內涉粉作業設備應停止運行;
(4)動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有效分開或隔斷;
(5)動火作業后應全面檢查設備內外部,確保無熱熔焊渣遺留﹐防止粉塵陰燃;
(6)動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二)監護管理要求
1.動火作業單位及動火屬地單位不是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
作業單位及動火屬地單位應當各派一名人員進行動火作業監護,以動火屬地單位人員為主。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監護人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動火監護人培訓內容至少包括:作業存在的風險,風險控制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急救與逃生,工業氣瓶、焊接機具的安全使用常識和相關作業的管理規定等。
3.動火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不得委派未經監護人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監護人。
第二節 動火安全作業票辦理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在動火作業前,向動火屬地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遇突發情況問題急需動火作業的,可以不履行書面預申報程序,由作業屬地單位專業主管領導及安全監督人員到現場履行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動火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工藝、設備技術人員及作業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動火安全措施,相關內容必須在“動火安全作業票”中體現。經屬地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復核后,共同會簽“動火安全作業票”。“動火安全作業票”必須經過審批,特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屬地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一級動火作業,由屬地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屬地單位分管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安全管理人員審批同意。
第十九條動火作業涉及到動火屬地單位以外其它單位的,在動火安全作業票簽發之前,必須取得相關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前,動火屬地單位應當對動火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動火作業安全風險防控措施中的排空、吹掃、置換、分析、拆加盲板、設置隔離屏障、消防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由屬地單位負責提出;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負責共同落實,并相互監督。需要第三方專業單位落實的安全措施,屬地單位負責監督落實。
同一動火作業涉及進入有(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時除應執行動火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在有(受)限空間或容器本體動火作業時,必須對有(受)限空間內的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進行分析,同時辦理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或者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動火作業批準人應當確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條件。動火作業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二十四條特級和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個班次(八小時),延期后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裝置停工大
檢修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的總期限不超過72小時。
第二十五條運行中的生產裝置節假日期間及夜間不得進行動火作業。確屬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按照特級動火管理。原則上搶修作業中的動火安全作業要按照特級動火管理,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任何人有權提出立即終止作業要求,監護人確認后收回“動火安全作業票”,告知批準人終止原因,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
(一)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二)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三)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不符;
(四)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
(五)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六)事故狀態下。
第二十七條動火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必須做到工停、料凈、場地清,動火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共同確認無余火和隱患后,簽字終止“動火安全作業票”,收回動火安全作業票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保存。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動火安全作業票)。
第二十八條臨時動火安全作業票應編號管理。臨時動火安全作業票一式三聯,其中:
(一)第一聯:公示于作業現場,并需要動火作業人隨身攜帶,作業結束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存檔。
(二)第二聯:展示于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由動火屬地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存檔。
(三)第三聯:由動火作業批準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存檔。
第三節 動火作業綜合安全技術
第二十九條動火作業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動火現場應放置滅火器,并對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三十條在存有可燃、助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前,必須退料及切斷各種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掛牌(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或拆除)。盲板應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應小于管線壁厚,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一條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m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10m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第三十三條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
第三十四條進入可能存有可燃介質的有(受)限空間內和管線動火作業的,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徹底吹掃、清洗置換,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后,才能進行動火作業。進入有(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
(一)氣體分析的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
(二)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
(三)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
第三十六條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標為: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V/V);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V/V)。氣體檢測報告和涉及到的氣體樣品應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第三十七條在不存在易燃易爆介質的獨立區域進行的動火作業,可以不進行爆炸性氣體檢測分析,但進入有(受)限空間作業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三十九條爆炸性氣體分析合格后30min內未開始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及以上,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第四十條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涉及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動火作業應滿足GB15577要求。
第四十一條二級動火間斷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作業前,
應由動火作業人、監護人、屬地單位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動火現場,確認風險防控措施落實,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第四十二條動火作業人員應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應位于避開物料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條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必須直立放置,安裝防回火裝置并有防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二者與明火距離(動火點)均不得小于10m。氧氣瓶和乙炔瓶應遠離熱源及電氣設備,嚴禁在烈日下曝曬。使用電焊時,電焊工具應完好,電焊機外殼須接地。電焊機手把線及接地線應絕緣良好,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碾壓、刮斷、高溫受熱的措施;接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允許通過管線、設備等金屬體進行遠距離搭接。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取樣作業。
第四十五條動火監護人變更須經作業批準人同意。變更后的監護人在動火安全作業票證簽字并進行現場交接。
第四十六條高處動火作業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以上動火)必須
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應停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四十八條帶壓不置換動火的管理
(一)在正常生產狀況下,常壓儲罐內部沒有采取有效的吹掃隔離措施和徹底置換,不允許在氣相空間部位實施動火作業;
(二)不允許在內部存有氧化劑或非單一介質(結構、性質相近的介質除外)的設備、管道上從事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三)動火點周圍氣體爆炸性分析必須合格;
(四)作業人員在開始動火前必須清楚施焊設備、管道的壁厚及其內部的介質和壓力;
(五)帶壓不置換動火時,容器、管道內必須保持穩定的正壓;在負壓或常壓工藝狀態下,不允許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六)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七)動火前須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具;
(八)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無法繼續作業時,應及時停止動火,并保持動火設備內部工藝狀態不發生變化;
(九)動火作業中,管道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指導意見不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生產用火作業。
第五十條本指導意見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指導意見。
第五十一條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附錄:動火安全作業票及填寫模板。
附錄動火安全作業票填寫模板
編號:DH202204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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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申請單位 |
甲醇車間 |
作業申請時間 |
2022年4月21日8時0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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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內容 |
增加壓力表 |
動火地點 及動火部位 |
合成裝置二層E101冷卻水管線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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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級別 |
特級□???? 一級£ 二級□ |
動火方式 |
電焊、氣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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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人及證書編號 |
劉XX,T410803199208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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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單位 |
XXXX公司 |
作業負責人 |
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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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取樣分析時間 |
4月21日8時18分 |
月?? 日??????時??分 |
月?? 日??????時??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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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氣體 |
甲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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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結果/% |
E101冷卻水管線入口及電焊機周圍10m檢測數據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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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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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的其他特殊作業及安全作業票編號 |
臨時用電、盲板抽堵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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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辨識結果 |
觸電、火災爆炸、灼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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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實施時間 |
自2022年4月21日8 時45分至2022年4月21日12時10分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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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安全措施 |
是否涉及 |
確認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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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動火條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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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未采取水封或僅關閉閥門的方式代替盲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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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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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氣罐區內動火點同一防火堤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同時進行脫水和取樣作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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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作業人員應佩戴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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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動火作業,已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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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乙炔氣瓶直立放置,已采取防傾倒措施并安裝防回火裝置;乙換氣瓶、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兩氣瓶相互間距不應小于5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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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現場配備滅火器(???? )臺,滅火毯(??)塊,消防蒸汽帶或消防水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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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電焊機所處位置已考慮防火防爆要求,且已可靠接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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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動火點周圍規定距離內沒有易燃易爆化學品的裝卸、排放、噴漆等可能引起火爆炸的危險作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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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動火點30m內垂直空間未排放可燃氣體;15m內垂直空間未排放可燃液體;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未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10m范圍內未見有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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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已開展作業危害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交叉作業已明確協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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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于連續檢測的移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儀已配備到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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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配備的攝錄設備已到位,且防爆級別滿足安全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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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相關特殊作業已辦理相應安全作業票,作業現場四周已設立警戒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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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安全措施:?????? 無編制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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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人 |
××× |
接受交底人 |
×××(作業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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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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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負責人意見 同意作業。??????????????????????????簽字:×××(作業負責人) 2022年4月21日8時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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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意見 同意作業。?????????????????????????? 簽字:×××(車間有關人員)???? 2022年4月21日8時2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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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同意作業。?????????????????????? 簽字:×××(安全部有關人員) 2022年4月21日8時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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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審批人意見 同意作業。??????????????????????簽字:×××(主管副總經理或副廠長) 2022年4月21日8時3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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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情況 安全措施到位,已經驗票。???????????????? 簽字:×××(當班班長) 2022年4月21日8時4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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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驗收 動火作業已完成,作業現場已清理。???????? 簽字:×××(車間人員、作業人員)2022年4月21日12時2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