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市醫療保障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參保人員: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23〕18號)、《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呼政辦發〔2022〕5號)精神,現將我市調整2024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一)2024年度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400元。
(二)參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對象、城鄉特困人員、孤兒、烈屬、低收入家庭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居民以及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的脫貧不穩定人員、邊緣易致貧人員及突發嚴重困難人員,個人繳費標準按上述個人繳費標準的50%確定,即個人繳費標準為200元,其余50%(200元)由市本級與旗縣區按現行財政體制比例分擔。
符合醫療救助資助條件的參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給予資助,具體資助標準根據我市醫療救助相關政策另行制定。
(三)除在校(園)學生兒童外,持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按照每人400元標準繳納個人醫療保險費;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各級財政補助部分640元由個人全額繳納,共計1040元。
二、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根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呼政辦發〔2020〕31號),我市城鄉居民長期護理保險2024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為10元。
三、城鄉居民長期護理保險費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征繳。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2023年8月15日